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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香港奇趣錄:2025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張舉能演辭 (黎智英案法官杜麗冰露底)、 (香港法官多基佬) 、(香港是法治之刀冤獄之都) 2025年2月20日



[政治] 香港奇趣錄:2025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張舉能演辭 (黎智英案法官杜麗冰露底)、 (香港法官多基佬) 、(香港是法治之刀冤獄之都) 2025年2月20日

[隱藏]
香港奇趣錄:黎智英案法官杜麗冰露底 2025年2月20日

【自由亞洲電台報道】黎智英指自己是政治犯 法官警告「這是刑事審訊無關政治」2025.02.11
(山寨版:替亞洲電台的報道補充新聞的缺失)2025年2月20日

黎智英案周二(11日)續審,控方質疑黎供稱是同事未經同意下將其文章翻譯成英文刊登在英文版的說法非事實,黎反駁,「漏看文章會被翻譯不是罪,但在法庭說謊是罪,我怎會令原來無罪的事變有罪?難道是要證明我不止是個政治犯,還是白痴嗎?」

法官杜麗冰立即高聲向黎指:「你不是政治犯,你是接受刑事審訊」;黎就回應稱:「妳可以有妳的看法,我可以有我的看法。」杜官再指她必須強調此點,而黎就向杜官表示,「妳不可將看法強加於我」。

黎智英自稱是政治犯純屬個人感受的表述,並無提出理據支持。主審法官杜麗冰立即高聲駁斥,指黎不是政治犯而是接受刑事審訊,杜麗冰反應強烈,應該是被黎智英的說話擊中要害。

《中國憲法》第二章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第五十四條訂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中國公民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公民,是承擔社會主義制度的義務。

《中國憲法》笫三十一條訂明:「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此項規定,通過《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直接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由全國人大以基本法規定。一個國家實行兩種制度,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居民,並不是中國憲法訂明的公民,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不是也不能夠是香港居民的義務。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由《基本法》第三章具體規定。

《基本法》第四十二條訂明:「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第八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

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是不可以加入附件三,只能夠於非常時期由中央人民政府發布命令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由全國人大以基本法規定。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基本法》第十一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任何法律,都不能夠加入《基本法》附件三。

香港居民並無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不是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黎智英的國安法案,檢控和審理同屬犯罪的政治行為。黎智英自稱是政治犯,而杜麗冰法官反應強烈暴跳如雷,明顯就是作賊心虛的條件反射。


黎智英在爭論期間又重申「我不認同妳的看法」,杜官以「你可能不認同我的看法,但這是事實和現實」回應;黎就回答:「這是妳說的(accordingto you)。」杜官此時靜默,仰前盯著黎再高聲作警告:「我最後一次告訴你,這是一個刑事審訊,無關政治,我不會容許你把政治帶入法庭!」黎無奈笑言:「OK,原來如此。」

任何案件的被告人,都有權拒絕認同法官的裁決。黎智英自稱是政治犯,杜麗冰法官高聲警告:「這是一個刑事審訊無關政治,我不會容許你把政治帶入法庭!」杜麗冰的警告,就等同是「我話你有罪就是有罪,你唔可以唔認」。而黎智英亦無依法抗辯,同杜麗冰一樣都是打嘴炮,也是鵪鶉不作為的具體展現。

2025年1月20日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致辭,宣稱法官根據法律和證據判案,不考慮任何外在因素,無論是政治或個人因素,抑或是社會輿情。

張舉能的論說純屬鳩噏當秘笈,20多年的回歸史充分說明事實的真相,香港法官不分是本地或是海外,從來不是依照適用的法律審判案件。黎智英案的審理,法官杜麗冰就已經露底。

自由亞洲電台原文:黎智英指自己是政治犯 法官警告這是刑事審訊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court/hong-kong-court-jimmy-lai-national-security-law-trial-updates-02112025093617.html



【法庭線新聞】黎智英案第133日審訊 杜麗冰重申被告政治傾向與本案無關 2025.02.12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三(1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133 日審訊,黎智英第 41 日出庭作供,控方第 15 日盤問。

甫開庭,法官杜麗冰就主動表示:「我想澄清一下,本案被告發言時兩度自稱政治犯。在這法庭上,我們只會根據我們聽到的證據,以及與指控有關的法律來裁決案件。無論一個人的政治傾向如何,都應留在法庭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來到法庭的人都是平等,都有權獲公平審訊。」

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是中國公民的義務。一個國家實行兩種制度,香港居民並不是中國公民,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由《基本法》第三章規定。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不是香港居民的義務。

維護國家安全屬於《基本法》第十九條訂明的國家行為,香港法院無管轄權。《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不是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有國安法案件的審判都已經充分說明,主審法官不是依照適用的法律審判案件。法官杜麗冰的澄清,就是說好「此地無銀三百両」的香港故事。

法庭線原文:黎智英案第133日審訊 杜麗冰重申被告政治傾向與本案無關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5-3-10 10:11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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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奇趣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2025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香港法官多基佬)2025年2月4日
引用:
【政府新聞公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二○二五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2025年1月20日

一如其他成熟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法院,我們的法院無論處理商業糾紛、家事法、刑事檢控或公法案件,均根據一致適用的法律原則運作。 ...
溫馨提示
1、2025年1月20日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致辭,宣稱法院無論處理商業糾紛、家事法、刑事檢控或公法案件,均根據一致適用的法律原則運作。

2、張舉能的論說純屬鳩噏當秘笈,20多年的回歸史充分說明事實的真相,香港法官不分是本地或是海外,從來不是依照適用的法律審判案件。多宗同性婚姻平權案的裁決,就是踐踏法治的具體展現。

3、《中國憲法》笫三十一條訂明:「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此項規定,通過《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直接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4、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由全國人大以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只能夠實行由基本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5、香港法律不承認海外註冊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彩虹行動成員、民陣前召集人、社民連成員岑子杰就此提出司法覆核,在高院原訟庭和上訴庭敗訴後提出
終極上訴

6、終審法院在2023年9月5日裁定岑子杰部分勝訴,宣告香港政府未履行「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令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仍屬違憲,命令暫緩兩年執行。

7、《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8、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第三章是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第三十七條訂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第四十二條規定:「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9、憲法訂明婚姻是指具有生育功能的男女結合,是香港居民應當遵守的法律。在香港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舉措,絕對是挑戰法治。同性婚姻並無延續人類能力而不需承擔相關責任,與異性婚姻平權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平權訴求的性質並不是推動文明進步而是侵權,主旋律就是侵佔社會資源。

10、岑子杰上訴提出的問題一:「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是否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下對平等權利的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岑子杰及其代表律師潘熙和黃宇逸冇睇過《基本法》第三十七條?

11、岑子杰提出的問題二:「香港法律不允許同婚,也沒有提供任何民事結合等替代途徑令同性伴侶受法律承認,有否違反《人權法案》第14條對私生活權利及《基本法》第25條對平等權利的規定。」

12、《人權法案》第十四條根本不是保障同性婚姻權利,要求提供替代途徑令同性伴侶受法律承認,就是要求外地註冊的同性婚姻變相在香港合法並得到平權。明知不可為不應為而為,岑子杰不是好東西。


13、岑子杰提出的問題三:「香港法律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有否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人權法案》第22條下對平等權利的規定。」

14、《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訂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不包括外地同性婚姻法律。岑子杰及其代表律師有冇睇清楚《基本法》第十八條?

15、《基本法》第八十四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

16、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九條和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是關於結婚和家庭的權利。《人權法案》第十九條(二)明:「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

17、終審法院裁定,香港政府沒有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法律承認,違反《人權法案》14條下保障權利的規定,屬於違憲。同性婚姻權利並不是人權,《香港人權法案》不是保障同性婚姻權利的法律,終審法院的裁決絕對是指鹿為馬踐踏法治。

18、《人權公約》只保障男女結合的婚姻權利,終審法院的裁定簡直是赤裸裸的顛覆性判決,抵觸《基本法》第三十七條及《人權法案》第十九條。裁決就是以法律形式強制香港市民接受同性伴侶,後患無窮。民間傳說香港法官多基佬,難道他們說的都是真的?

19、《基本法》第三十七條、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以及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二條,都訂明婚姻是指男女結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基本人權,而同性婚姻權利並不是人權,不屬於《人權公約》保護範圍,有關司法救濟的規定也就不適用於同性婚姻權利。

20、岑子杰提出司法覆核的理據,絕對是粗製濫造的戇㞗道理,接受覆核同批准上訴都明顯是不尋常。

21,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是由全國人大以基本法規定,而不是實行由司法機關創建的法律。終審法院命令政府兩年內確立替代框架,意圖就是變相將外地同性婚姻法律引入香港,違反《基本法》第十一條。命令更是非法行使普通法制度的造法權,終審法院的裁決才是真正的違憲,並且是雙重犯罪。

22、司法覆核的理據以及終審法院的裁決,都是故意忽略《基本法第十八條《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九條。本案與其他多宗同性婚姻平權案一樣,存在濃厚的大龍鳳色彩。

23、同性伴侶通過司法覆核,獲得與婚姻制度相關聯的權利和利益,終審法院的裁決,就是變相確認同性伴侶屬婚姻關係,實質上也是變相將外地同性婚姻法律引入香港,已是不依照適用法律審判案件的具體罪證。

24、現行法律對同性伴侶構成不合理的限制,彩虹人士是應該光明磊落提出修法訴求,走後門「串通」司法顛覆婚姻制度謀求與其相關聯的權利,顯出心術不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回歸20多年來的真實景象,香港司法就一直都是站在踐踏公平正義的最前線。

Youtube:2025年2月12日立法會會議議員議案 - 守護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
議員炮轟終審法院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5-2-25 03:08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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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奇趣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2025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香港是法治之刀冤獄之都) 2025年1月30日
引用:
【政府新聞公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二○二五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2025年1月20日

在我們的普通法制度下,作為判決指導及依據的法律原則與判決本身同樣重要。我們的法院無論處理商業糾紛、家事法、刑事檢控或公法案件,均根據一致適用的法律原則運作。
...
溫馨提示
1、2025年1月9日,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在北京一個專題研討會致辭,宣稱堅持一國原則尊重兩制差異,香港是保持原有的普通法制度。1月20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亦是舊調重彈死雞撐飯蓋,堅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普通法司法管轄區。

2、張舉能宣稱:「在我們的普通法制度下,作為判決指導及依據的法律原則與判決本身同樣重要。一如其他成熟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法院,我們的法院無論處理商業糾紛、家事法、刑事檢控或公法案件,均根據一致適用的法律原則運作。」

3、實行普通法制度的國家,法官造法的性質是立法權力,是二元法律體制,立法機關的制定法和司法判例同是法律的來源,都是實行的法律。

4、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由全國人大以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只能夠實行由基本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5、《基本法》第八十四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

6、《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7、第十八條已經明確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是包括第八條規定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香港原有的法律,絕大部分都是普通法的司法判例,原有司法判例的普通法法律原則,不抵觸基本法都已經予以保留,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

8、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者外予以保留。「予以保留」並不等於是繼續有效,經過第十八條第一款的立法程序,香港原有的司法判例和制定法,同基本法相抵觸者外都已經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成文法律。

9、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是包含原有普通法的法律原則,而不是也不能夠是繼續實行原有的不成文法判例法。

10、普通法的司法判例,法律原則是普通法適用地區共同的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司法判例,不是香港實行的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本不是普通法司法管轄區。
張舉能的普通法制度,純屬隨口的顛覆性論述。

11、所有法官和大律師及法學人講香港的普通法,從來都是故意忽略《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是詐傻扮懵顛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犯罪手法粗製濫造,造成的禍害則是非常非常巨大。


12、張舉能的演辭指稱:「法官行事受法律原則約束,不為政治目的。法院並非輿論的仲裁者,亦非檢控機關的延伸;法院的本位是法律的守護者。法官的判決有理有據,公開發布,可透過上訴予以審視。法治正是藉此程序得以彰顯。」

13、張舉能的論說純屬鳩噏當秘笈,事實的真相,香港法官不分是本地或是海外,從來不遵從《基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審判案件;20多年的回歸史充分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一直是個犯罪組織。

14、《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此項規定,通過《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直接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15、憲法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國家實行的制度,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大以基本法規定,基本法就是特別行政區的憲法。中國的憲制屬單一制,只能夠有一個中央政府一部憲法,基本法就是憲法的組成部分,是憲法只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特別法律。

16、憲法是公民與國家的契約,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由《中國憲法》第二章規定。第五十四條訂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17、一個國家實行兩種制度,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居民並不是中國公民,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由《基本法》第三章規定。

18、憲法是中國公民與國家的契約,基本法是香港居民與國家的契約。社會主義制度的榮譽和利益與資本主義制度是不一樣的天空,生活在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居民,法理上不可能要承擔維護社會主義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因此,憲法第五十四條並未成為《基本法》第三章的規定。

19、一個國家實行兩種制度,憲法第五十四條「不得有危害祖國安全的行為」的規定,就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自行立法的要求。

20、《基本法》第一章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施行的總則,第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21、回歸前香港原有的生活方式,焚燒英國國旗表達政見和將英國國歌改成粗口歌齊齊唱都不構成犯罪。《基本法》第三章訂明,維護國家的榮譽和利益,不是資本主義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義務。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大陸的國旗法和國歌法加入《基本法》附件三,就是赤裸裸地踐踏《基本法》第五條,抵觸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的規定。

22、根據《基本法》第十八第三款,香港法院是有權裁定加入附件三的國旗法和國歌法,不是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事實的真相,香港司法20多年來一直都是擁抱邪惡。

23、所有國旗法、 國歌法、國安法、二十三條以及普通法暴動罪等案件的檢控同審判都是犯罪行為。事實擺在眼前,香港特別行政區就是一把法治之刀一個冤獄之都,
20多年來一直都是由犯罪的人管治鵪鶉不作為的人。研究回歸史,清楚看到在政治和法治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都是超級邪惡政權。

24、
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參與普通法的司法審判就等同是參與犯罪活動,真相被揭露,海外法官已經知衰紛紛趙完鬆。香港司法之邪惡舉世無雙,李國能、馬道立、張舉能以及全體法官已是邪惡命運共同體必將遺臭萬年。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5-2-20 02:46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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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文共賞: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知法犯法死雞撐飯蓋罪無可恕

【政府新聞公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二○二五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之二) 2025年1月20日

我們法院的判決,部分無疑具有重大法理價值,為海外普通法法院關注及引用。然而,許多香港法院的判決都較為尋常普通,但卻不減其重要性,因為它們處理的正是普羅大眾和企業所面對的一般法律問題。

若單單聚焦於備受矚目的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案件,從狹窄的角度,對香港法治或司法獨立狀況作出以偏概全的結論,這是誤解司法機構的角色與職責的全貌;同時亦忽視了一個事實,那就是香港的法治在廣闊不同的法律範疇持續地紮實運作,領域遍及個人、企業和本地並國際的投資者的日常生活和活動。

這亦讓我轉到最近部分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離任這個話題。海外法官離任的情況引起部分人士的關注,這是可以理解的。

香港終審法院的組成包含海外法官,其歷史原因顯然。上世紀九十年代,香港缺少具有最終上訴級別法院工作經驗的資深法官。當終審法院於一九九七年成立,以取代倫敦樞密院成為香港的最終上訴法院時,填補新設的司法職位成為了挑戰。因此,任命優秀傑出的海外法官擔任我們最高級別法院非全職的非常任法官,既解決無法避免的司法人手短缺問題,亦為一九九七後的香港司法制度注入信心。


多年來,一眾海外法官在履行終審法院工作及捍衛法治方面貢獻良多,影響殊深,備受認同;而在同一時間,通過各方群策群力,終審法院已確立堅實的地位,成為普通法世界當中一個卓越的最終上訴法院。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距今已逾二十七年,香港無疑已扶植和培育足夠的法律與司法人才,能夠勝任所有的最高級別司法職位。然而,海外非常任法官制度仍具有相當大的價值。一方面,這些傑出海外法官的真知灼見,對香港法官仍然有所啟發薰陶,另一方面,他們的參與,自然亦會提升國際社會對香港法律制度的信心。


我們必須從這個背景出發,才能正確理解有關服務多年的海外法官因年邁或其他私人理由退休,以及少數外國法官因政治或其他考量提早請辭的事實。

就這方面,近年地緣政治緊張局勢不斷加劇,其影響亦不容忽視。香港部分海外法官最近遭受有組織的滋擾和施壓,情況固然應受譴責;但這同時亦顯示了海外非常任法官的職位已變得何其政治化。任何持平的人觀察理解當前形勢時,必須考慮到地緣政治緊張局勢的大環境。

長期以來,海外法官的參與一直是香港致力追求法律卓越和司法獨立的象徵。近年有少數海外法官認為無法繼續在港服務,實屬遺憾。他們固然有權抱持其意見,而他們的決定也應當受到尊重。然而,他們提早離任並不意味司法機構的素質或獨立性減低。誠然,在當前地緣政治的不利因素下,延聘擁有相稱地位和經驗的海外法官可能不如以往順暢。


畢竟,香港任命海外法官為最高級別法院的法官,是基於他們公認的聲望和法律專長,而並非純粹為了表面上維持海外法官制度。然而,終審法院依然擁有深受尊崇的海外及本地非常任法官,他們繼續留任,與常任法官並肩工作,正好說明終審法院具備持久的實力和承受挑戰的能力。

然而,遠比這一切更重要的是,司法機構比任何個人都更宏大。法官來去有時,我們的制度卻是建基在法律原則、判案先例以及持續有效運作的穩健架構。個別法官的去留儘管具有重要性,終究也不會削弱制度的基礎和健全性。香港法官訓練有素,經驗豐富,有能力維護法律,這些都不斷得到印證。

這亦讓我再提起我們的法律業界。香港大律師公會剛慶祝成立七十五周年,大律師與作為業界另一專業分支的事務律師,長久以來都是法治的堅實捍衛者。司法機構向來重視從私人執業的法律專業羅致經驗與才德兼備的人才,來補充司法人手。
香港最卓越的法官,許多都來自資深大律師的行列。他們具備豐富的訴訟經驗,不但精通法律,更深刻領略普通法的傳統和價值觀念。

大律師行列為法治作出的多方面貢獻,一直得到社會廣泛認同,亦是受之無愧。不過,在大律師行列的悠久歷史當中,藉資深大律師投身法官行列以支持法治的需求,也許從未如現在般迫切;因為只有靠這些私人執業多年的業界人士,給司法機構持續注入專業知識和熱誠,法院才能保持堅壯、獨立,並取信於法律業界和市民大眾。

與此同時,亦必須指出司法機構內部也人才輩出。我們有不少法官都是從內部晉升,具備處理複雜法律議題的豐厚經驗。他們都充分展現維護法治的才能和決心。事實上,司法機構的內部人才向來在維持香港法律制度的傳承、穩定和信心方面,擔當不可或缺的角色。這支司法菁英團隊,連同持續從法律專業委任的合適賢能,將確保香港司法機構具備優秀且充裕的司法人才,應對未來種種挑戰。


近年來,香港在政治、社會或經濟方面都面對重大挑戰;我們法律制度的應變能力,以至現有制度的成效實力也因而備受考驗。但司法機構始終堅定不移,繼續維護法治,確保司法程序保持透明、公平和獨立。

在這多變難測的時期,司法機構的角色越顯重要。我們將繼續因應社會不斷轉變的需求持續演進,擁抱新科技,處理前所未見的新問題,力求司法機構在日趨複雜和相互聯繫的世界裏,能夠緊貼社會脈搏,保持有效運作。

最後,我祝願各位與家人在二○二五年身體健康,喜樂滿懷。農曆新年將至,我祈願在座各位春節蒙福。謝謝各位!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
2025年1月20日(星期一)


政府新聞公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二○二五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501/20/P2025012000530.htm

溫馨提示
權力必須由法律予以規定是法治的基本原則。張舉能宣稱:「在這多變難測的時期,司法機構的角色越顯重要。我們將繼續因應社會不斷轉變的需求持續演進。」張舉能的論說,就是為香港司法踐踏法治的邪惡披上華麗的衣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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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
奇文共賞: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創建香港普通法制度

【政府新聞公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2010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之一) 2010年1月11日

律政司司長、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各位嘉賓:

我謹代表司法機構全體人員,熱列歡迎各位蒞臨本年度的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並衷心感謝在座各位出席支持。本人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致辭,實感榮幸;這是我上任以來第十三次,也是最後一次在這典禮上致辭。


今年承蒙多位貴賓光臨,倍感榮幸。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萬鄂湘副院長;全國政協張福森常務委員;馬來西亞ZakiAzmi首席法官;新南威爾士Spigelman首席法官及來自多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官,他們行將出席在香港舉行的商業訴訟研討會;以及來自內地、澳門、台灣、法國、韓國及菲律賓的法律界領袖。我向他們表示熱烈歡迎,並感謝他們出席典禮。


司法獨立

香港在「一國兩制」的新憲制秩序下回歸中國,至今已超過12年。在此期間,各方面已廣泛認同和接受司法獨立對香港是極其重要。憲制上,對司法獨立的保證已全面落實。此外,與司法獨立相符的慣例及做法亦已形成。

司法任命過程絕不應政治化,這一點對司法獨立,至為重要。在我們的司法管轄區,司法任命過程從不政治化,我深信日後亦會如此。立法會在同意最高級別司法人員任命的過程中,亦當如是。

我樂見立法會就考慮同意司法任命的事情上,已採納既定程序,確保其在履行職責時,過程不會政治化。我有信心,將來立法會在考慮同意司法任命的事宜時,必定會一如以往,不會讓過程政治化。


司法機關的角色

每一個司法管轄區都有各自的憲制安排,分配行政、立法與司法機關的權力,以及三者的相互關係。每一司法管轄區的安排,均反映本身的歷史背景及本身的情況。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安排,對另一管轄區而言,未必適合。


對香港而言,一個獨立司法機關所擔當的角色,須予以重申及強調,並為各界清晰理解,這是很重要的。在香港的制度下,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互相制衡。在憲制上,獨立的司法機關肩負重要任務,確保行政、立法機關的運作完全符合《基本法》和法律的規定,
以及確保市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這些基本權利和自由正是香港制度的精義所在。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我們必須遵守法律,所有政府機關及全部公職人員均須如此。司法機關不單要不偏不倚,還要讓人得見我們行事是不偏不倚的。法官審理糾紛,不論是市民之間,或是市民與政府之間的糾紛,均以不偏不倚的態度作出裁決。


在處理涉及行政或立法機關的案件時,法官既不採取對抗態度,亦不刻意偏袒任何一方。法官的職責是執行司法工作,無懼無偏。若行政或立法機關勝訴,這不是因為法庭有意偏袒。同樣,若判行政或立法機關敗訴,也不是因為法庭有意對抗。無論判決如何,法庭都只是履行憲法職能,公平公正地審理案件。


司法覆核

自1997年以來,法律環境的其中一項重要發展,無疑是司法覆核案件的增加。撇除居港權案件,2001年共有116宗司法覆核申請,至2005年已升至149宗。過去數年,司法覆核申請的數目介乎2006年的132宗至2008年的147宗。2009年,入稟的司法覆核申請共有144宗。


這個現象在許多普通法適用地區亦屬常見。我在此之前已公開表明,引致香港社會出現這個現象的因素包括:隨着社會日趨複雜,法例的制定也日見繁多;還有是《人權法案》及《基本法》的制定;此外,社會各界對公民權利的意識亦日漸提高。


我亦早已表明,法庭在司法覆核程序的職能,僅是釐定合法性的界限。政治、社會或經濟問題,只能經由政治過程,而非通過法律程序去謀求解決辦法。

過去兩年的數字值得我們探討。2008年入稟的司法覆核申請有147宗。除卻其後撤回及截至年底尚未判決的申請,已處理的個案共有130宗;其中66宗獲法庭給予許可以進行覆核,其餘64宗(即49%)則被拒絕給予許可。2009年的情況與此相去不遠。在已處理的119宗司法覆核申請當中,63宗獲給予許可以進行覆核,而被法庭拒絕給予許可的有56宗(即47 %)。

由此可見,過去兩年有很多司法覆核申請,早在法律程序最初的「申請許可階段」即被拒絕,原因是該等申請未能符合由終審法院於2007年11月所設定「合理爭辯的申索」的門檻。這些數字也許值得社會各界思考。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在過去12年一直運作暢順。法院現時每年聆訊約40宗上訴,以及處理約150宗上訴許可申請,其中約有50-60%的申請是根據文件處理,而毋須進行聆訊的。

終審法院合議庭由五位法官組成,包括一位海外的非常任法官,這做法一向運作良好,這些海外的非常任法官是澳洲、新西蘭及英國的著名法官。

當然,來自海外的法官深明,參與終審法院的聆訊時,他們是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履行香港法官的職責,亦僅限於香港法官的職責。今天,前澳洲首席法官梅師賢爵士,以我們司法體系一員的身份,一同在台上參與典禮,我實感高興。梅師賢爵士對終審法院,實在貢獻良多。

相對來說,終審法院仍是一個比較新的終審法院,還需進一步累積經驗,但終審法院在法理方面的論述,已日漸廣為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援引。我敢說,終審法院在建立其地位的過程上,已取得良好進展。

終審法院遷往立法會現址的策劃工作已經展開,至於修建工程,則須待立法會遷出方可進行。預計終審法院可於2014年左右搬遷,相信這會是法院的永久院址。正因如此,我們必須周詳籌劃,讓大樓設施完備,使香港市民以此為榮。

日後,我定會懷念這座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這個地方畢竟見證了法院的成長,還載有我在任所經歷挑戰的回憶。然而,我們都總是要邁步向前。


政府新聞公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2010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001/11/P2010011101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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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文共賞: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創建香港普通法制度


【政府新聞公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2010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之二) 2010年1月11日

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交流

在「一國兩制」下,內地與香港法官對兩地制度,以及彼此的差異都應相互了解,這一點當然重要。過去12年,我們一直致力舉辦會議、互訪及研討課程等活動,促進彼此交流。另一方面,香港是「一國兩制」下中國境內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我們透過同類交流活動,與其他主要的普通法適用地區繼續維持聯繫,亦同樣重要。


法律專業

稱職而獨立的法律專業,對香港社會至為重要,對司法機構的獨立運作,更是不可缺少。業內競爭日趨激烈,維持高效率固屬必需,但法律執業始終不能僅視為商業活動。法律專業是一門崇高的職業,執業者必須維持高專業道德操守,並以服務社會為理想。所有律師都應為其專業及社會,並為推動需求殷切的義務法律服務,作出貢獻。

律師在較高級別法院出庭發言權的問題,討論已久,現終能在有關各方支持下,取得令人滿意的成果。所需的法例快將制定,並將於今年稍後施行。

屆時,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評核委員會亦會成立,將由一位法官出任主席。我有信心,委員會定能確保日後有更多出庭代訟人可供選擇,同時,庭上訟辯的高水平亦得以維持。


賦予律師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一事,早於十多年前由香港律師會首先提出,雖然最近才有定論,但最終能達成凝聚共識的解決方案,討論經年,亦有所值。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調解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大型的改革工作。在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領導,及其他法官和支援人員協助下,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已於2009年4月順利實施。

然而,要完全穩固改革後的制度,仍需要一段時間。積極的案件管理是改革的重點。假以時日,這將改變我們的訴訟文化,從而提高成本效益,並確保案件得以迅速處理。

另一特點是由法庭藉鼓勵爭議各方採用調解來解決糾紛。有關的實務指示已於1月1日生效。通過調解而圓滿解決糾紛的個案,預期會顯著增加。至於改革後制度的運作,現正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委員會監察有關情況。


尋求公道

踏入廿一世紀一○年代,本港司法制度面對的重大挑戰是,如何使人人均可向法院尋求公道。富有的人和大公司或能負擔訟費,低收入人士也符合申領法律援助的資格,但社會上大部份人,包括中小企業,卻難以負擔訴訟所招致的法律費用。

為保持中立公正,司法機構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只能就程序事宜給予協助,並不能提供法律意見。要紓緩有關情況,不能一蹴即就,我們要採取簡化程序、提供義務法律服務及採用調解等措施,多管齊下。

公共資源無疑有限。要公共資源用得其所,其中一個方法是為市民提供機會,好讓他們在糾紛最初階段獲得法律意見,從而使糾紛得以避免或迅速解決。要確保人人均可向法院尋求公道,當中會涉及種種挑戰,法律界人士均應責無旁貸,致力面對挑戰,並為此作出貢獻。

結語

我於八月底才離任,所以不在此跟各位道別,還是留待七月我在終審法院的儀式時,才與各位話別。
今天,我只想說:香港在「一國兩制」下回歸中國,在新憲制下,我出任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有機會在這新時代出一分力,是我一生的最高榮譽。

最後,我謹代表司法機構全體人員,祝願各位身體健康、新年快樂!多謝各位!

2011年1月11日(星期一)


政府新聞公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2010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001/11/P2010011101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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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即時新聞】爭取承認海外同性婚姻 岑子杰終極上訴部分得直 2023-09-05

民陣前召集人、彩虹行動成員岑子杰早前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政府拒絕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的決定,先後遭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駁回。他上訴至終審法院,認為香港法律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及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屬違憲。

終審法院今頒布書面判詞,裁定現行條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亦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但認為港府應提供其他方法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終院聲明港府沒有履行積極義務提供替代途徑去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屬違憲,聲明將於兩年後生效。

政府發言人表示,由於法庭指示雙方可提交關於濟助的書面陳詞,有關案件的法律程序尚未完全完成,現階段不適宜作出任何評論。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審理。

對於岑子杰是否在憲法上享有同性婚姻的權利,終院認為香港法律所賦予的平等權利,不可被詮釋為將憲法權利授予同性婚姻,亦不可以此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終院裁定《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所保證和保障的婚姻憲法自由只限於異性婚姻。

岑子杰爭議港府沒提供替代方法在法律上承認同性關係的做法,違反《人權法案》及《基本法》,終院以3比2大比數裁定岑子杰上訴得直。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以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三位法官認同同性伴侶有需要取得替代法律承認框架,以滿足同性伴侶的基本社會需求,以及獲取合法的身分認同,以免令他們覺得自己低人一等,或感到他們委身穩定的關係不值得獲得承認。  


三名法官認為同性伴侶在日常私生活中遇到實際困難,他們在司法覆核法律程序中成為公眾關注焦點,又需承受各種壓力、不確定性及法律費用,令他們私生活和尊嚴受到干預並被侵害。三名法官裁定政府有積極義務去設立替代法律承認框架,去承認同性關係。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林文瀚,則認為岑子杰爭取替代方法去承認同性關係,實質上是爭取同性婚姻,而香港沒有制定法例承認同性伴侶關係,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沒有就此提出任何批評或評論,亦沒有評論締約國是否有責任制定法例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首席法官張舉能裁定港府不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做法,並不構成對私生活的干預,而現行法例保障同性伴侶的個人權利和利益不得被剝奪,儘管同性伴侶往往需要訴諸法院,才能享有其權利和利益,但沒有干預其私生活,《人權法案》亦沒有要求港府需有積極義務去保證他們能全面地享受私生活權利。  

法官林文瀚雖認為不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做法,沒有任意及不合法的干預其私生活,但認為政府需保障同性伴侶不會不斷被施加要求,並不會規定他們透露私隱資料去證實其同性伴侶關係,否則則是任意干預其私生活。林官認為政府及立法機關應獲予廣泛的酌情權,去決定是否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及有關實質權利。

婚姻平權協會發表聲明,指判決對香港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具重大意義,是歷史上重要里程碑。對香港整體社會而言,亦是重要的勝利。判決明確指出香港法律必須尊重和保障同性伴侶,而判決並不會對任何人構成損害,反而是標誌著香港社會為平等的愛和一個更和諧的社會邁進一大步。

不過該會認為,判決沒有承認同性婚姻,仍屬不足。聲明指,婚姻賦予家庭獨特的法律地位及保障伴侶與家庭,這是其他制度無法比擬的。將同性伴侶繼續排除於現行婚姻制度外不單有違平等,更有損社會和諧。該會呼籲政府正視六成的香港市民支持同性婚姻,及積極與持份者溝通,以儘快制定一個健全制度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

星島日報:爭取承認海外同性婚姻 岑子杰終極上訴部分得直


替星島日報補充新聞的缺失:

溫馨提示
1、同性婚姻並無延續人類能力而不需承擔相關責任,與異性婚姻平權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平權訴求的性質並不是推動文明進步而是侵權,主旋律就是侵佔社會資源。

2、同性伴侶普遍是極端個人主義的異常行為,終審法院的裁決,就是以法律形式強制香港市民接受同性伴侶,後患無窮。

3、同性伴侶通過司法覆核,獲得與婚姻制度相關聯的權利和利益,終審法院的裁決,就是變相確認同性伴侶屬婚姻關係,實質上也是變相將外地同性婚姻法律引入香港。裁決抵觸《基本法》第十一條和第十八條及第亖十七條,是不依照適用法律審判案件的具體罪證。


4、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回歸20多年來的真實景象,香港司法就一直都是站在踐踏公平正義的最前線。

Youtube:民間傳說香港法官多基佬,難道他們說的都是真的?
他們說的都是真的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5-2-8 11:55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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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文共賞: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知法犯法死雞撐飯蓋罪無可恕

【政府新聞公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二○二五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之一) 2025年1月20日

以下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今日(一月二十日)在二○二五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發表的演辭全文(中文譯本):

律政司司長、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各位法官、各位尊貴的嘉賓、女士們、先生們:  

我謹代表香港司法機構熱烈歡迎各位出席法律年度開啟典禮。這個重要時刻,提醒我們的社會獨立的司法機關對司法和法治的重要性。我們同時可藉此機會重申在數十載變遷中持守我們法律與司法制度的價值觀,並展望將要迎來的挑戰與機遇。     

香港素以國際金融中心,安全公平營商之地,普羅大眾權利受到保障的城市見稱,而法治就是香港賴以建立這聲譽的基石。法治是香港「一國兩制」框架的重要基礎;香港在「一國兩制」的保證下維持獨特的法律制度,與內地的法律制度既不同但又有內在聯繫。這獨有的安排,需要不斷的努力和堅定的承諾來維持,而香港司法機構通過維護法治,在確保「一國兩制」的成功方面發揮關鍵作用。

法治絕不是一個抽象概念,而是一項講求實效的原則,依賴我們司法體制的公正健全,以及法律專業的日常工作。法治並不單純關乎法律如何制定,還關乎法律如何公平、一致和獨立地應用。誠然,香港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得以贏得國際認可,不僅是因為它的法律完善嚴謹,還有是法院以及為之服務的法律專業人員均具備高度專業水平。      

司法獨立是香港法治的核心所在。《基本法》第八十五條明確保障審判獨立進行,不受任何干涉。這並非泛泛空談,而是一項我們法院一直堅決恪守的憲法規定。      

事實上,司法獨立最能清楚體現在法官的日常工作之中。法官根據法律和證據判案,不考慮任何外在因素,無論是政治或個人因素,抑或是社會輿情。除非法官恪守依法秉行公義的承諾,否則我們的法律制度無法取信於公眾。縱使近年挑戰重重,司法機構仍一如既往公正無私地履行其職責。

在我們的普通法制度下,作為判決指導及依據的法律原則與判決本身同樣重要。一如其他成熟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法院,我們的法院無論處理商業糾紛、家事法、刑事檢控或公法案件,均根據一致適用的法律原則運作。     

隨着《香港國安法》的引入,以及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制定的本地法例相繼實施,出現了一些因政治敏感而備受關注的案件。顧名思義,國家安全法律的制定與實際環境息息相關,亦往往因應不同社會的具體需要而量身定製。儘管所有社會均有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但法律的具體內容主要取決於個別社會的當前安全考量、歷史經驗以及正面臨的威脅。這些背景因素在不同社會之間的差異很大,對於公正評價任何社會的國家安全法律至關重要。香港的國家安全法律亦不例外。     

然而,有必要理解的是,在我們的法庭中,國家安全案件與其他案件均採用相同的法律原則。無罪推定、要求罪行必須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的規定,以及公平審訊的權利,這些根本保障始終如一。事實上,《香港國安法》第五條以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條對此均特別予以確認。我們的法庭對這些基本原則絕非只說不做。各級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均應堅守這些原則,而他們確實也如此行事。

如前所述,香港的法治存於一個獨特的憲制框架——即「一國兩制」的安排。這個安排偶爾會帶來複雜性,這在兩種不同法律和政治傳統共存於單一主權的設計中,或許是在所難免。從這個角度來看,國家安全法律只反映這個框架的「一國」方面,而當中「兩制」的概念,正是賦予法院責任,藉符合香港在《基本法》下另一制度的方式去應用這些法律,以維護國家安全。我們面對箇中任何難題,都以忠於法律和香港普通法傳統為本位。此中不無挑戰,但司法機構完全有能力應對。

誠然,一如其他司法管轄區,在保障基本權利與維護國家安全之間,往往存在一定的張力,但司法機構對兩者始終堅守秉持。基本權利的保障,不是可簡單化或一維之事,往往需要在個人自由與集體安全之間、個人權利與國家責任之間作出謹慎的權衡。取得平衡殊非易事,個別案件的裁決結果或時有爭議。此外,對於新制定的法律條文,其解釋和應用亦未必是直接明晰的。然而,對某項法律條文或法庭判決持有異議是一回事,聲稱司法制度已受政治期望或社會氛圍削弱,則全然是另一回事。

法官行事受法律原則約束,不為政治目的。法院並非輿論的仲裁者,亦非檢控機關的延伸;法院的本位是法律的守護者。法官的判決有理有據,公開發布,可透過上訴予以審視。法治正是藉此程序得以彰顯。


事實上,法院通過法律程序本身接受問責。除了聆訊一般都公開進行外,法院的裁決也可以上訴,包括終審法院在內的上訴法院持續監督,並確保法律的應用公平一致。這個藉上訴進行的審查程序是司法問責的基礎一環。它確保法律論據獲得充分驗證,錯誤可予以糾正,使得法律能以有原則性和連貫性的方式發展和應用。上訴權利的保障,與透明公開的判案理據,均加強了公眾對司法工作的信心。     

在香港,法院行使憲制職責,依法公平地履行司法工作,其中有賴強而獨立的大律師行列鼎力襄助,這誠然是社會之福。大律師肩負捍衛其當事人權益的專職。大律師無論代表當事人提出憲法挑戰、司法覆核或是處理國安事宜或相對日常的商業糾紛,都與轉聘他們的事務律師合力確保法律得以一致而準確地應用。兩個法律專業分支發揮有力的制衡作用,防範任何可能出現的越權行為,協助法院公平公正執行司法工作。     

從宏觀角度看,國家安全案件只佔法院工作的一小部分。司法機構負責的司法工作,範疇相當廣泛,涵蓋多個與社會和經濟正常運作至為重要的領域。

以終審法院為例,單在過去兩年,已審理多宗在不同法律範疇中甚具影響的案件,其中包括打擊清洗黑錢法例、仲裁、同性平權申索、破產、法援申請的法律專業保密權,以及謀殺和非法集會等嚴重刑事案件,同時亦審理關乎建築物管理、刑事審訊中的陪審團指引、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稅務法例及信託法的上訴。所涉獵的案件類型之廣,在高等法院尤為明顯。這都證明司法機構在社會活動上,幾乎方方面面都擔當維護公義的核心角色。     

不僅如此,香港法院的判例繼續備受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重視。倫敦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近期一宗有關公司清盤問題的判決,就參考並論及多達六宗香港過去數年的判決,其中包括終審法院於二○二三年的一宗上訴判決。

我提出這點並不是為了自我吹噓,畢竟香港法院也經常參考海外法院的判決;我乃是想強調香港是一個案件複雜且種類繁多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其法院行使職責的範疇遠寛於政治色彩濃厚的案件。法院一貫的日常工作是解決糾紛、保障權利,以及確保香港——這個逾七百萬人視之為家園的高度發展現代化都市——妥善運作。

政府新聞公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二○二五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501/20/P20250120005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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