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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香港奇趣錄:47人案上訴(鄒家成捨生取義死得偉大)、黎智英案自辯(黎智英參演大龍鳳)2024年12月1日



[政治] 香港奇趣錄:47人案上訴(鄒家成捨生取義死得偉大)、黎智英案自辯(黎智英參演大龍鳳)2024年12月1日

[隱藏]
香港奇趣錄:47人案上訴(鄒家成捨生取義死得偉大)2024年12月1日
引用:
【法庭線報道】47人案|鄒家成、黃碧雲、楊雪盈、余慧明提定罪及刑期上訴 2024.11.27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上周二(19 日)判刑,45 名罪成被告被判囚 4 年 2 個月至 10 年。其中 4 名被告,包括鄒家成、黃碧雲、楊雪盈、余慧明周二(26 日)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
溫馨提示
1、研究回歸史,清楚看到一國兩制20多年來在香港的實踐,就是民族醜惡國家邪惡的真實寫照。

2、城寨教主劉細良曾經在節目中鬼拍後尾枕,指稱過去20多年的民主運動,其實都是選票運動。

3、法治為民主奠定基礎,20多年的回歸史則清晰顯示,「傳統民主派」與「本土派」都從未捍衛法治維護一國兩制,「世代之爭」只是議席的爭奪戰,劉細良說出事實的真相。

4、20多年的回歸史亦充分顯露出,「泛民陣營」豎起支民主旗,目的只是騙取市民的支持追求「含銀」的樂趣。「我要真普選」就是一條騙取市民支持的老千毒計,害咗好多人。

5、《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訂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6、《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此項規定,通過《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7、《基本法》附件一訂明第一任以及第二任開始實行的「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大以基本法規定,第一任的具體產生辦法,就是
第四十五條訂明的「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而規定」。

8、「根據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是指第二任的產生辦法。「循序漸進的原則」,是相對於第一任產生辦法漸進的原則。在特區內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大以基本法規定,第二任的產生辦法,就是最終達至由普選產生前的具體產生辦法。

9,《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訂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

10、附件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訂明,選舉人都有提名權和選舉權。行政長官最終由普選產生,就是由全港選民間接提名直接選舉產生行政長官。「有廣泛代表性」而能夠代表全港選民提名權的提名委員會,就必須是由全港選民普選產生。

11、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規定,第四十五條
訂明的「按民主程序提名」,就是附件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具體提名辦法的描述。

12、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只是由選舉委員會提名和選舉,改為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由全港選民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在特區內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大以基本法規定,附件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訂明的其他具體辦法是不能夠改變。

13、共產黨追求永續執政,一直都是反對人民共和政體反對普選。赤裸裸地顛覆「有廣泛代表性」的意涵,意圖控制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從而決定行政長官人選,是國家邪惡的具體展現。

14、共產黨的意圖,「泛民陣營」就正合河車食住上,提出各式各樣的「真普選」訴求騙取市民的支持。

15、2023年12月18日黎智英案開審前兩小時,英國外相卡梅倫發表聲明表示:「《港區國安法》明顯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它的持續存在和應用,反映中國破壞其國際承諾。」

16、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只能夠在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時,由中央人民政府發布命令在香港實施,卡梅倫的指控十分精準。卡梅倫表態的潛台詞,是指出《港區國安法》已經非法實施三年多,香港人不戰而降已經接受《港區國安法》的存在,英國政府已經沒有什麼可作為了。

17、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通過香港基本法的決議申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

18、《基本法》第一章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施行總則,第二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19、香港特別行政區只享有自治事務範圍內的管理權。《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訂明,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人民政府的職責;特區政府亦已表明,國家安全不屬於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範圍内的事務。鄒家成等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存在廣闊的抗辯空間。

20、《基本法》第十九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

21、《基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

22、《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訂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23、香港只享有自治事務範圍內的管理權,在香港實行的法律,就是規範自治事務的法律,亦即是第八十四條所指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也就是香港法院的審判權限。

24、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人民政府的職責,屬於第十九條訂明的國家行為,香港法院無管轄權。《港區國安法》亦不是由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能夠成為在香港實行的法律,所有與國安法有關的案件,都是非法檢控越權審判。

25、47人案鄒家成被法官定性為最激進,其實只是青春期的激情。立法會暴動罪亦被普通法非法定罪判刑,既然生不能求光榮,以死明志求偉大也是一種選擇。鄒家成如能依法對焦抗辯反抗司法壓迫,就算不能推翻定罪,也必將是平地一聲雷震天動地,為生命增添一片雲彩。

26、司法機構依法對47人案的被告作出公正判決,依法判刑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法治精神。中聯辦已經一槌定音,律政司絕對不敢申請覆核判刑。

27、47人案鄒家成、黃碧雲、楊雪盈、余慧明四人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減刑機會已知是等於零,接受國安法的非法審判,是賠了夫人又折兵,枉付律師費,更背負為「白色恐怖」背書的惡名。

28、就定罪上訴,如仍是以案情抗辯,同樣是接受國安法的非法審判為「白色恐怖」背書。鄒家成是應該依法抗辯,堅持《港區國安法》不能夠成為在香港實行的法律,本案是非法檢控越權審判,強烈要求必須撤消定罪。如此作為才是真正的抗爭派,為推動香港走向法治出一分力。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4-12-14 11:24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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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奇趣錄:黎智英案自辯(黎智英參演大龍鳳)2024年11月26日
引用:
【商業電台報道】黎智英指報道真相若知涉違法便不會報道 25.11.2024

辯方又問黎智英,如果報道真相會煽動他人憎恨政府,是否仍會報道真相,黎智英表示會報道真相,但如果知道會違法就不會報道。...
溫馨提示
1、黎智英自辯時宣稱,報道真相會煽動他人憎恨政府,如屬違法就不會報道。

2、報道真相是傳媒的職能,報道真相導致他人憎恨政府,是事實的真相煽動他人憎恨政府。報道事實真相會構成煽動他人憎恨政府的罪名,就充分表明香港根本沒有新聞自由,抵觸香港憲法《基本法》第二十七條

3、報道真相如果知道會違法就不會報道,黎智英已經自招不會維權亦不會捍衛新聞自由。黎智英的自辯,客觀效果就是為《立場新聞》煽動案的判決背書。

4、黎智英又稱,每間傳媒都有一套價值觀,在報導新聞時確保與相關價值觀一致,並要知道自己想要的是什麼,在選材時找一些符合自己價值觀的新聞。

5、黎智英的表述,解開香港傳媒為何一直成為禍害之迷。

6、港英時期,政府的管治權力是來自《英王制誥》和《王室訓令》。英國女王、英國政府、港英政府及港督,與香港居民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係。

7、香港成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管治權力是來自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民授權,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

8、行政長官的權力是來自選民授權,就職時須宣誓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即是效忠香港市民向其負責。行政長官負責領導特區政府,行政長官和政府與香港居民,不存在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係,而是公僕與效忠對象的關係。

9、特區政府和行政長官,與港英政府和港督,憲制角色及權力來源都存在本質上的分別,根本不能夠等同。香港原有法律《刑事罪行條例》 第9條和第10條,是不能夠保留或修改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

10、報道真相會構成煽動他人憎恨政府的罪名就不會報道,黎智英是什麼價值觀?

11、研究回歸史,清楚看到黎智英案、47人案、《立場新聞》案以及眾多的暴動罪案,並不是中美之間角力,而是北京人「佔領香港」行使全面管治權,以「白色恐怖」震懾香港居民屈服,性質與「八九六四」以超強武力震懾學生運動相同

延伸閱讀:
香港記者協會: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

黎智英籮柚痕鍾意踎監
《立場》案鍾沛權、林紹桐煽動罪成判囚是報應


Youtube:美國傳教士明恩溥講香港人的德行
香港人的德行


商業電台報道】黎智英指報道真相若知涉違法便不會報道 25.11.2024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公司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續審,黎智英第4日出庭自辯。

黎智英指若知報道真相涉違法便不會報道

辯方繼續就《蘋果日報》英文版提問,當時英文版每日刊出有關中國、香港的文章,黎智英曾在訊息中提到,《蘋果》英文版不需要呈現不同立場的觀點、平衡報道,而是要考慮保護香港人的觀點。法官詢問相關觀點是否指反政府、反中,黎智英同意,不過指《蘋果》英文版並非反華,只是對政府和中國持批判態度。

辯方又問黎智英,如果報道真相會煽動他人憎恨政府,是否仍會報道真相,黎智英表示會報道真相,但如果知道會違法就不會報道。

黎智英否認曾向張劍虹提及冀美國制裁中國

對於控方證人、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曾在作供時提到,黎智英對英文版編採指示是報道逆權、制裁等相關新聞。黎智英回應指,從來沒有提及制裁的新聞。

另外,張劍虹亦供稱,黎智英認為《國安法》較預期嚴重,若然實施,《蘋果》將無法繼續營運,並希望美國對中國採取制裁等敵對行動。黎智英表示自己甚少使用「制裁」等字眼,最多只會說希望美國做一些事阻止《國安法》生效。

商業電台:黎智英指若知報道真相涉違法便不會報道
https://www.881903.com/news/local/2557340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4-12-4 09:01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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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即時新聞】47人顛覆案|中聯辦堅決支持司法機構公正判決 2024-11-21

中聯辦表示,堅決支持司法機構依法對「35+」串謀顛覆案的罪成被告作出公正判決,嚴懲戴耀廷等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強烈譴責外部勢力對香港司法和法治的攻擊抹黑。

發言人指出,這種罪行在任何國家、地區都不能容許,無一例外要依法受到嚴懲,以儆效尤。戴耀廷團夥有組織、有預謀、有綱領、有層次實施犯罪,罪行昭彰、法所不容。司法機構依法判刑,完全符合法治原則,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法治精神,落實香港國安法關於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立法要義。

中聯辦指出,本案審理期間,以美國為首的外部勢力公然對司法機構、律政司和執法部門攻擊抹黑,企圖干擾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影響判決結果;法院宣判後,又罔顧事實與法律,大肆抹黑香港法治、唱衰香港前景。

而他們濫用國安法律的劣跡斑斑、罄竹難書,這種政治操弄完全是賊喊捉賊、倒打一耙,充分暴露美國等西方國家在法治和國家安全問題上只許自己「放火」、不許他人「點燈」的強盜邏輯,是典型的虛僞「雙標」,嚴重褻瀆和踐踏法治精神,為國際社會所不齒,對此堅決反對並強烈譴責。

香港電台:47人顛覆案|中聯辦堅決支持司法機構公正判決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780283-202411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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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之聲中文網】香港「47人案」裁決:一場初選如何被控顛覆政權?2024年5月30日

從拘捕行動至今超過3年,香港最大規模的國安案件「民主派47人案」迎來歷史性裁決。香港法院宣判了一眾被告的命運,絕大部分罪成,同時就這場被官方指控為「串謀顛覆政權」的初選作出定調,DW整理案件的始末和關注點。

香港高等法院定於5月30日至31日開庭宣佈裁決,47名民主派被告當中,有16名人士不認罪。30日上午,法院宣判16人當中僅2人罪名不成立,剩餘14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該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初選的來龍去脈

2019年香港爆髮長達多月的反修例示威,運動期間正值區議會選舉,民主派在同年11月乘著破紀錄的高投票率,橫掃逾8成半議席。同年12月,曾是佔中發起人的香港大學法律學者戴耀廷,在《蘋果日報》投稿題為〈立會奪半 走向真普選重要一步〉的文章,認為在區議會選舉大勝後,民主派應放眼爭取2020年立法會選舉爭取過半。

戴耀廷在案中被列為首被告,次被告是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他也是初選組織者。區以控方證人身份供稱,2020年初一場5人飯局是初選的開始,席間戴耀廷向民主派政黨領袖提出,要思考爭取更多立法會議席及反修例運動的「五大訴求」,以及構思公民參與機制。

隨後數月,戴耀廷等組織者陸續約見各黨派及有意參選人士,協調民主派初選、選舉論壇、出選機制等。期間戴耀廷在《蘋果日報》發表〈真攬炒十步 這是香港宿命〉一文,引來中聯辦猛烈抨擊,指稱反對派為「毫無底線的攬炒派」。

及至5月尾,中國全國人大在北京無預警地通過《香港國安法》草案的「決定」,訂立四大國安罪行,包括顛覆國家政權。初選主辦方則在6月內舉行選舉提名期和候選人論壇,這些都是在6月30日《國安法》實施前發生。

港府在初選舉行前夕,對外宣稱初選可能觸犯新的《國安法》,並搜查了負責投票系統的香港民意研究所。最終初選如期在7月11日至12日舉行,錄得逾61萬人投票,超出主辦方預期。中聯辦隨即直指「35+計劃」(即取得立法會逾35席過半)和初選涉嫌違反《國安法》。立法會選舉原訂於同年9月舉行,港府以新冠疫情為理由宣佈押後一年。同年11月,民主派在立法會總辭。

2021年1月6日,警方國安處在全港展開大規模拘捕,55人被捕。當中47人在緊接的3月1日被起訴「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並首次上庭,大部分被告從當天起收押候訊。案件延宕至2023年2月才開審,至12月完成結案陳詞。

民主派47人是誰?

被告中幾乎包含香港所有民主派政黨和許多著名政治領袖,年齡介乎20多歲到60多歲不等,涵蓋不同政治光譜。47名被告中,31人認罪,他們大多都是從起訴當天就被關押。

包括時任港大法律學者戴耀廷在內4名初選組織者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位於被告名單最前列,他們皆選擇認罪。當中除戴耀廷外,其餘人士全都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其供詞成為審訊焦點之一。

第五被告吳政亨也被控方指為組織者,他是擁有澳洲籍的港人,被指發起「三投三不投」運動,倡議選民在立法會選舉中只投票予民主派初選勝出者。他否認控罪。

其餘42人是參選人,包含香港主要反對黨,包括民主黨、公民黨、香港眾志、社民連、民協等,多位政黨領袖、前任議員、知名社運人士都在犯人欄內。例如香港眾志創辦人黃之鋒,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公民黨前黨魁楊岳橋,社民連前議員梁國雄,人民力量前議員陳志全,雨傘運動學生領袖岑敖暉等。另外也有不少區議員,以及在反修例運動後冒起、首次參選的政治素人。

目前正流亡海外的社運人士羅冠聰、張崑陽和民主黨前議員許智峰也有參選,他們現正被國安處懸紅通緝。初選案大檢控後,當中不少民主派政黨和團體陸續解散。

控辯方爭議什麼?

控方指稱被告,協議在立法會內無差別否決政府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下台及解散立法會,因此47人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而初選是整個謀劃的一部分。控方提出的證據包括:引述戴耀廷表示民主派取得立會過半有如「大殺傷力憲制武器」、〈真攬炒十步 這是香港宿命〉的報章投稿,倡議民主派議員利用議事手段癱瘓政府。

民主陣營希望透過初選協調出勝算最高的代表,在正式選舉中減少互相搶票,增加席次過半的機會。以年輕參選人主導的抗爭派初選前發起〈墨落無悔 堅定抗爭〉聲明連署,稱一旦當選,會運用「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控方指獲得30多位被告以個人或政黨代表連署。這一份聲明也成為控方引用的重點理據。

辯方在審訊中爭辯稱,表決預算案的權力、特首解散立法會的機制都是法律訂明的「合法手段」,因此不可能違法。事實上,以往亦有民主派多次否決預算案。辯方表示,被告透過民主選舉讓市民選出代議士,依據憲政機制推動變革和向當權者問責,不應構成顛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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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並爭辯,香港法庭應以普通法原則詮釋控罪所指的「非法手段」,理應有武力元素才算犯法。另外,控方證據包含很多在《國安法》生效前發生的事,辯方質疑這些言行不可被採納。

學者分析,這次法庭將會判定異議者的公開投票是否被視為國安罪行,以及立法會行使預算案否決權會否犯法。而法庭判定各被告在案中的角度和參與程度,會直接影響量刑,最輕的一級是判囚3年或以下,最重是終身監禁。在一般情況下,不認罪被告一旦罪成,獲刑會比認罪的為重。

德國之聲中文網:一場初選如何被控顛覆政權?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4-11-30 08:36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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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線報道】47人案|鄒家成、黃碧雲、楊雪盈、余慧明提定罪及刑期上訴 2024.11.27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上周二(19 日)判刑,45 名罪成被告被判囚 4 年 2 個月至 10 年。其中 4 名被告,包括鄒家成、黃碧雲、楊雪盈、余慧明周二(26 日)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高院資料顯示,4 人暫未有律師代表。司法機構網頁暫未顯示聆訊日期。


4 人均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其中鄒家成被判囚 7 年 9 個月,余慧明被判囚 6 年 9 個月,黃碧雲、楊雪盈同被判囚 6 年 6 個月。……閱讀全文

法庭線:鄒家成、黃碧雲、楊雪盈、余慧明提定罪及刑期上訴

Youtube:47人案判刑|戴耀廷囚10年 鄒家成、何桂藍、吳政亨重判
47人案判刑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4-12-4 09:00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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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網】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式規定 2014年10月11日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式規定》已經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式規定》發佈,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刑罰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實行辦案責任制。

第三條: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刑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提請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條: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後,提請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和監獄分別成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由分管領導及刑罰執行、獄政管理、教育改造、獄內偵查、生活衛生、勞動改造、政工、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分管領導任主任。監獄管理局、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9人。

第六條: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依法定程式提請的減刑、假釋建議並出具意見,報請分管副局長召集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審核後,報局長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章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的程式(待續


中央人民政府網: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式規定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5/content_28060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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