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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香港奇案錄:(理大生暴動無罪發還原審與法官知法犯法)、(司法暴力是比黑暴更黑更暴的暴力)2024年9月16日



[政治] 香港奇案錄:(理大生暴動無罪發還原審與法官知法犯法)、(司法暴力是比黑暴更黑更暴的暴力)2024年9月16日

[隱藏]
香港奇案錄:(理大生暴動無罪發還原審與法官知法犯法)2024年9月9日

引用:
【法庭線報道】理大生暴動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原審 2024年9月5日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中大「二號橋」爆發衝突,4 人被控暴動。一名男生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
溫馨提示
1、研究回歸史,清楚看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來不是奉行法治,一直是個看不見光明的城市,從來都是黑暗與更黑暗在競賽,例如暴動罪和國安法案件的審判,已經充分說明黑暗的存在。

2、香港條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IV部(第18至第26條)標題訂明是「非法集結、暴動及相類罪行」。

3、標題是標示條例的內容和性質,「相類罪行」就是相關的罪行,非法集結和暴動都是由相關罪行組成第IV部的標題,已經清晰標示非法集結和暴動都是成文法罪行。

4、《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六條第八十四條,都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

5、而回歸20多年來,法庭一直以普通法審判暴動罪,充分顯露出普通法制度是香港司法禍亂的根源。主審法官是故意叛離由憲法所確立香港實行的制度造孽,是犯罪不是犯錯。

6、《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訂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只包括《基本法》第八條予以保留的原有司法判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

7、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就是持續實施適用於在香港所有人的法律。


8、《基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院必須依照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第八十五條訂明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9、暴動罪於1967年已經由普通法罪行修改成為《公安條例》第IV部成文法罪行。這是香港傳媒從來不願意報道的事實真相。

10、法官仍然以普通法審判暴動罪,就不是依照適用的法律履行審判職責,而是故意不履行其職責的犯罪行為,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待續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4-9-16 06:12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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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奇案錄:(司法暴力是比黑暴更黑更暴的暴力)2024年9月16日
引用:
【法庭線報道】10.1沙田暴動案|案發17歲女申上訴許可被駁回 2023.08.25

法官駁回申請後,特別警告女生有「減時風險」,即她有權再申請上訴許可,但如果再被駁回,上訴法庭有權命令其部分已服的刑期不作計算,變相有機會「加監」。 ...
溫馨提示
1、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在沙田聚集堵路,警方於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驅散時,拘捕了一對手牽手逃跑的情侶,兩人被控暴動罪。

2、兩人不認罪,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法官謝沈智慧裁定兩人暴動罪成,判囚4年半。謝沈智慧指本案的暴動現場猶如戰場,兩名被告戴着防火手套,

3、案發時17歲的女被告熊詩婷不服定罪和刑罰申請上訴許可,沒有律師代表,自行處理案件。法官提及因其勝訴機會不大,法援早前拒絕其申請,熊詩婷確認。

4、因法援拒絕其申請,熊詩婷因無能力聘請律師而被迫自行處理上訴事宜,是一個值得同情的可憐人。以常人之心度小人之腹,本案並無控告具體的犯罪行為而被定罪,即使有條件聘請辯護律師,相信熊詩婷亦難逃被司法迫害的結局。

5、香港條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IV部(第18至第26條)標題訂明是「非法集結、暴動及相類罪行」。

6、標題是標示條例的內容和性質,「相類罪行」就是與「非法集結和暴動」相關的罪行。非法集結和暴動都是由相關罪行組成公安條例》第IV部的標題,已經清晰標示非法集結和暴動都是成文法罪行。

7、《公安條例》第IV部訂明,第18條是非法集結;第19條是暴動;第20至22條訂明是暴動者的行為,是與暴動相關的罪行第23至第26條就是與非法集結相關的罪行。

8、《公安條例》第19條訂明:「  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即犯暴動罪。」第20至22條訂明是與暴動相關的罪行,第19條的規定已經清晰標示,《公安條例》第IV部所指的「破壞社會安寧」,即是干犯第20至第22條訂明的任何罪行。

9、《公安條例》第18條(1)訂明: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10、非法集結罪的定罪元素:
(1)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條文的意思,是指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的人,已經共同干犯《公安條例》第23至第26條訂明的任何罪行。

(2).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a. 如此集結的人的意圖,為何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合理地害怕」的意涵,是指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已經發生,

b.意圖在第18(1)條是指行為所展現的意圖,如此集結的人必然是已經有人干犯《公安條例》第20至第22條所訂的任何罪行,才會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會有更多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3).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害怕」在第18(1)條是指對已經發生的事情害怕其發展,不是對事倩心驚膽怕。如此集結的人已經藉共同行為激使在現場的其他人干犯第20至第22條所訂的任何罪行,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會激使更多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11、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共同干犯第23至第26條訂明的任何罪行,是非法集結罪的基礎。參與或藉其共同行為已經激使在現場的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是非法集結罪的決定性元素。

12、《公安條例》第19條規定: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13、暴動罪的定罪元素:
a.「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條文是對出現在第18(1)條犯罪行為的陳述,第19(1)條是將他們的集結定義為集結暴動。

b.「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集結暴動」是將暴動定性為集體行為,「集結暴動」不是一項控罪只是作為暴動屬集體行為的元素。

c.第19(1)條的規定已經充分表明,「破壞社會安寧」的人在第18(1)條已經被裁定罪名成立。而在第18(1)條未被定性為參與暴動,因此是不能夠判處刑罰,只是作為非法集結罪成立的決定性元素。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a. 非法集結是構成暴動罪的元素,第19條是暴動罪的定罪程序,是不能夠控告任何人參與暴動。任何人參與暴動是指「集結暴動」的任何人,任何人的定義是包涵一個人。


b.經過第19(1)條的法定程序,即宣告由第18(1)條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的人的集結屬集結暴動,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立的任何人涉及破壞社會安寧,就是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第19條只能夠裁定集結暴動的任何人參與暴動及判處刑罰。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4-9-20 11:50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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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奇案錄:(司法暴力是比黑暴更黑更暴的暴力)2024年9月16日

14、《公安條例》第IV部 第20至22條訂明:「任何人不論是否已被控或被裁定犯本部所訂的任何其他罪行,仍可被裁定犯本條所訂的罪行。」

15、第18(1)條所指在現場被煽動破壞社會安寧的其他人,並無參與非法集結,是由第18(1)條依照第20至第22條訂明的刑罰判刑。煽動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不構成參與暴動。

16、《公安條例》第IV部的標題,「非法集結、暴動」是用頓號分隔,清晰標示非法集結與暴動是互相關聯的相連條款。無任何人被裁定干犯第20至第22條的任何罪行,非法集結罪就不能夠成立,非法集結罪不成立暴動罪就無定罪的元素。

17、暴動罪於1967年已經由普通法罪行修改成為《公安條例》第IV部的成文法罪行,這是香港傳媒從來不願意報道的事實真相。

18、法官噏咗啲乜又講咗啲物,一直以來,香港傳媒只具有「傳聲筒」的單一功能,從來不報道事實的真相,禍害非常非常巨大。

19、《基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院必須依照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第八十五條訂明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20、法官仍然以普通法審判暴動罪,就不是依照適用的法律履行審判職責,而是故意不履行其職責的犯罪行為,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


21、熊詩婷及本案的所有被告人,並無被控告「破壞社會安寧」的具體罪行,控方亦無法提出「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據。本案裁定暴動罪成絕對是「司法暴力」,是比黑暴更黑更暴的暴力。

22、「蛻變計劃」的創辦人宋恩榮教授,是否願意主動伸出援手幫助這些受到司法迫害的年青人?

23,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後的一道防線。歷史的真實記載,則充分顯露出香港法官不分男女亦不分本地或是海外,普遍都是為追求「含銀」的樂趣而甘願充當政權的劊子手。

延伸閱讀:
612基金與反送中運動
民主之父李柱銘的罪孽
陳弘毅煽惑他人叛離香港
反修例運動與林煥光教壞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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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鬼哭神號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4-9-23 08:40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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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線報道】9.29金鐘|5人暴動罪成上訴 指騷動中心約百米外被捕 2024年07月17日

2019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遊行」期間,金鐘爆發警民衝突,共 96 人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 12 人的案件;10 人認罪,2 人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當中 5 被告分別就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周二(16 日)在上訴庭處理。

申請方指,其中一人沒證據顯示他何時到場及曾作甚麼行為,他攜口罩、縮骨遮,罪責被推展至他是積極參與者,但被捕時他距離騷動中心有 100 米,「100 公尺外鼓勵到乜嘢嘢呢?」

申請方另指,同一事件分拆為多宗案件審理,其他案件的量刑起點較本案低,指公眾和被告皆期望會有較一致的處理,並指本案原審採較高量刑起點,「係冇辦法合理化」。3 名法官將案件押後至 11 月 27 日續審,待雙方整理同事件另案的判案書等以作參考。
原審:指沒參與暴力行為是「脫離現實」

申請人為馮嘉文(判刑時 42 歲,下同;資訊科技公司職員)、歐陽志堅(45 歲,廣告從業員)、邱偉濤(27 歲,助理工程技術員)、林耀俊(26 歲,報稱學生)及謝達志(30 歲,醫生)。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29 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暴動。馮嘉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5 年 3 個月。另 4 人認罪,判囚 4 年至 4 年 3 個月。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鄭紀航判刑時指,案發當日現場如「小型戰場」, 案發當日現場如「小型戰場」,有人投擲汽油彈、硬物、設「傘陣」,暴動雖僅歷時 20 多分鐘,但直至警方衝出政府總部驅散前,暴動毫無收斂跡象。法官指,政總是政府運作的核心,示威者挑戰政府的意味昭然若揭。

至於辯方稱被告身上僅為防護性物品,法官指被告帶備手套、雨傘、行山仗等物品,均可用作攻擊,故被告身處現場不止壯大聲勢,指他們沒參與暴力行為,是「脫離現實,自欺欺人」。
上訴庭法官質疑離開路線不乎常理

上訴許可申請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處理。

馮嘉文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其代表大狀指,原審錯誤裁斷馮耳聞目睹、身處暴動範圍內。申請方強調,馮當時欲經金鐘站離開時發現已封站,遂沿夏慤道前往政府總部外的添美道,打算經海旁往香港站離開。


法官潘敏琦關注,馮可取道不同路線離開,但他選擇夏慤道行車路。法官彭偉昌指,明知政總被圍封,按常理正常人應不想牽涉在內,理應會後撤,但馮欲跨過夏慤道欄杆,朝向被攻擊的目標,「明知仲要行埋去,你唔覺有啲奇怪?」

申請方回應,馮當時見政總外有多人聚集,「打到『乒鈴嘭唥』」,添美道方向則風平浪靜,加上馮想盡快回家陪伴母親,選擇距離最短的路線離開亦無可厚非。彭偉昌表示,馮卻朝「打到『乒鈴嘭唥』」方向前行,正常首要考慮是避免被誤會為「暴徒」,其路線不乎常理。

申請方:100 公尺外鼓勵到乜嘢嘢呢?馮另就刑期提出上訴,指沒證據顯示他何時到場及曾作甚麼行為,只攜有口罩和縮骨遮。申請方指,原審忽略當日烈日當空,卻指雨傘可用於組成「傘陣」,將罪責推展至馮為積極參與者,認為「有啲唔公平」。

申請方又指,馮被捕的位置是距離騷動中心約 100 米外,「100 公尺外鼓勵到乜嘢嘢呢?」申請方強調,同一事件分拆成多宗案件審理,另案被告涉及實際破壞行為,量刑起點亦較馮低,認為公眾和被告皆期望會有較一致的處理,「公眾觀感上會公道啲」。

申請方:同事件另案納較低量刑起點

另 4 名申請人在開審前認罪,被判囚 4 年至 4 年 3 個月,他們就刑期提出上訴。其中申請人歐陽志堅一方指,原審考慮判刑時,指他管有的防割手套可作攻擊之用。

彭偉昌指,原審的用詞值得斟酌和商榷,但歐陽攜有手套,已預期將與警方直接衝突,亦要為其他參與暴力行為的人負責。

另一申請人、報稱為急症室醫生的謝達志一方,提及同日的事件分成多案審理,量刑起點分別為 4 年、4年半及 4 年 9 月。申請方強調,這些案件嚴重程度及角色相若,本案採納 5 年 4 月為量刑起點「係冇辦法合理化」。

申請方另指,原審沒考慮謝日後需面對紀律聆訊,或被取牌,沒就此減刑,期望可再作考慮,予以減刑。

原審質疑沒悔意 申請方:未有考慮親撰信

申請人邱偉濤一方指,原審因認為邱沒悔意,而下調其減刑幅度。申請方認為,「有冇悔意係非常主觀判斷」,重申原審求情時,提及邱被警方以不必要武力施襲,並非試圖減輕罪責,只想說明曾遭不必要痛苦。申請方又指,邱親撰求情信顯示悔意,但原審沒考慮。

法官著雙方整理同事件另案的判案書、案情撮要等,並將案件押後至 11 月 27 日續審,屆時讓申請方作補充陳詞,以及答辯方律政司作回應。答辯方另透露,申請人最早於 2025年 6 月獲釋。

CACC68/2023(DCCC240/2021)

法庭線:9.29金鐘|5人暴動罪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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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
【法庭線報道】10.1沙田暴動案|案發17歲女申上訴許可被駁回 2023.08.25

2019年 10 月 1 日,多區爆發衝突,一對年輕情侶,在警方驅散時手牽手逃跑,最終被捕。兩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被判監禁 4 年半。

案發時 17 歲的女被告不服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案件周五(25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署理首席法官彭偉昌指其上訴理由沒有合理可辯之處,即日駁回申請,申請人須繼續服刑。

申請人原審時解釋,她在不知情下誤闖暴動現場,而原審官拒絕信納。彭偉昌指,原審拒納申請人辯解「有理有據」,其證供沒有「絲毫說服力」,並指「老實同你講,佢(原審)唔信你,我睇唔到佢唔啱。」

法官又指,現場人多勢眾,申請人不可能懵然不知身處暴動中。而原審判刑時有考慮被告年輕,引用的法律原則亦無不妥,判刑並非原則有錯或明顯過重。

法官駁回申請後,特別警告女生有「減時風險」,即她有權再申請上訴許可,但如果再被駁回,上訴法庭有權命令其部分已服的刑期不作計算,變相有機會「加監」。
官:申請人身處暴動範圍「烽火連天」

申請人熊詩婷(案發 17 歲)不服定罪和刑罰申請上訴許可,沒有律師代表,自行處理案件。法官提及因其勝訴機會不大,法援早前拒絕其申請,熊確認。

法官彭偉昌指,原審官拒信二人證供時,已詳細解釋為何二人證供有矛盾,稱「老實同你講,佢(原審)唔信你,我睇唔到佢唔啱。」法官續指,現場煙霧彌漫,充斥催淚煙及大量聲響,申請人卻稱不知情,「依啲講法唔信你,我可以做啲咩?相信好多人聽完都唔會信你。」

法官又指,申請人當時身處暴動核心範圍,「烽火連天」,她的衣著與暴動者相似,又戴有防毒面罩等裝備。她毋須親自破壞社會安寧,僅在場促進、協助及鼓勵已屬參與暴動。

官:原審判刑已考慮二人年輕

就刑罰上訴,申請人指原審沒考慮她案發時僅 17 歲,心智不成熟。彭指申請人案發時 17 歲,接近 18 歲成年,並非極度年輕(extreme youth)。案例已說明面對嚴重罪行,年輕並非有效求情理由,是次屬嚴重暴動,時間較長。申請人亦完全沒有悔意,至今堅持誤闖現場的說法。原審法官決定不判她入教導所,並無犯錯。法官又言,原審已考慮二人年齡,酌情因他們年輕及曾做義工而扣減 3 個月刑期,最終拒批上訴許可。

原審兩名被告為謝浩綸(21 歲,學生)及熊詩婷(20 歲,牙醫助護)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處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原審法官謝沈智慧裁定二人暴動罪成,於 2022 年 12 月判他們監禁 4 年半。

原審時兩名被告均有作供,指案發當日較早時間一同行山,其後到朋友沙田家中,男被告曾洗澡及更換黑衣,因之後要上班。而女被告則因不熟悉地理環境誤入暴動範圍。原審官拒納二人辯解。

案件編號:CACC220/2022

法庭線:10.1沙田暴動案|案發17歲女申上訴許可被駁回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4-9-12 08:09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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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線報道】9.29金鐘|5人暴動罪成上訴 指騷動中心約百米外被捕 2024年07月17日

2019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遊行」期間,金鐘爆發警民衝突,共 96 人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 12 人的案件;10 人認罪,2 人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當中 5 被告分別就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周二(16 日)在上訴庭處理。

申請方指,其中一人沒證據顯示他何時到場及曾作甚麼行為,他攜口罩、縮骨遮,罪責被推展至他是積極參與者,但被捕時他距離騷動中心有 100 米,「100 公尺外鼓勵到乜嘢嘢呢?」

申請方另指,同一事件分拆為多宗案件審理,其他案件的量刑起點較本案低,指公眾和被告皆期望會有較一致的處理,並指本案原審採較高量刑起點,「係冇辦法合理化」。3 名法官將案件押後至 11 月 27 日續審,待雙方整理同事件另案的判案書等以作參考。
原審:指沒參與暴力行為是「脫離現實」

申請人為馮嘉文(判刑時 42 歲,下同;資訊科技公司職員)、歐陽志堅(45 歲,廣告從業員)、邱偉濤(27 歲,助理工程技術員)、林耀俊(26 歲,報稱學生)及謝達志(30 歲,醫生)。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29 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暴動。馮嘉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5 年 3 個月。另 4 人認罪,判囚 4 年至 4 年 3 個月。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鄭紀航判刑時指,案發當日現場如「小型戰場」, 案發當日現場如「小型戰場」,有人投擲汽油彈、硬物、設「傘陣」,暴動雖僅歷時 20 多分鐘,但直至警方衝出政府總部驅散前,暴動毫無收斂跡象。法官指,政總是政府運作的核心,示威者挑戰政府的意味昭然若揭。

至於辯方稱被告身上僅為防護性物品,法官指被告帶備手套、雨傘、行山仗等物品,均可用作攻擊,故被告身處現場不止壯大聲勢,指他們沒參與暴力行為,是「脫離現實,自欺欺人」。
上訴庭法官質疑離開路線不乎常理

上訴許可申請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處理。

馮嘉文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其代表大狀指,原審錯誤裁斷馮耳聞目睹、身處暴動範圍內。申請方強調,馮當時欲經金鐘站離開時發現已封站,遂沿夏慤道前往政府總部外的添美道,打算經海旁往香港站離開。


法官潘敏琦關注,馮可取道不同路線離開,但他選擇夏慤道行車路。法官彭偉昌指,明知政總被圍封,按常理正常人應不想牽涉在內,理應會後撤,但馮欲跨過夏慤道欄杆,朝向被攻擊的目標,「明知仲要行埋去,你唔覺有啲奇怪?」

申請方回應,馮當時見政總外有多人聚集,「打到『乒鈴嘭唥』」,添美道方向則風平浪靜,加上馮想盡快回家陪伴母親,選擇距離最短的路線離開亦無可厚非。彭偉昌表示,馮卻朝「打到『乒鈴嘭唥』」方向前行,正常首要考慮是避免被誤會為「暴徒」,其路線不乎常理。

申請方:100 公尺外鼓勵到乜嘢嘢呢?馮另就刑期提出上訴,指沒證據顯示他何時到場及曾作甚麼行為,只攜有口罩和縮骨遮。申請方指,原審忽略當日烈日當空,卻指雨傘可用於組成「傘陣」,將罪責推展至馮為積極參與者,認為「有啲唔公平」。

申請方又指,馮被捕的位置是距離騷動中心約 100 米外,「100 公尺外鼓勵到乜嘢嘢呢?」申請方強調,同一事件分拆成多宗案件審理,另案被告涉及實際破壞行為,量刑起點亦較馮低,認為公眾和被告皆期望會有較一致的處理,「公眾觀感上會公道啲」。

申請方:同事件另案納較低量刑起點

另 4 名申請人在開審前認罪,被判囚 4 年至 4 年 3 個月,他們就刑期提出上訴。其中申請人歐陽志堅一方指,原審考慮判刑時,指他管有的防割手套可作攻擊之用。

彭偉昌指,原審的用詞值得斟酌和商榷,但歐陽攜有手套,已預期將與警方直接衝突,亦要為其他參與暴力行為的人負責。

另一申請人、報稱為急症室醫生的謝達志一方,提及同日的事件分成多案審理,量刑起點分別為 4 年、4年半及 4 年 9 月。申請方強調,這些案件嚴重程度及角色相若,本案採納 5 年 4 月為量刑起點「係冇辦法合理化」。

申請方另指,原審沒考慮謝日後需面對紀律聆訊,或被取牌,沒就此減刑,期望可再作考慮,予以減刑。

原審質疑沒悔意 申請方:未有考慮親撰信

申請人邱偉濤一方指,原審因認為邱沒悔意,而下調其減刑幅度。申請方認為,「有冇悔意係非常主觀判斷」,重申原審求情時,提及邱被警方以不必要武力施襲,並非試圖減輕罪責,只想說明曾遭不必要痛苦。申請方又指,邱親撰求情信顯示悔意,但原審沒考慮。

法官著雙方整理同事件另案的判案書、案情撮要等,並將案件押後至 11 月 27 日續審,屆時讓申請方作補充陳詞,以及答辯方律政司作回應。答辯方另透露,申請人最早於 2025年 6 月獲釋。

CACC68/2023(DCCC240/2021)

法庭線:9.29金鐘|5人暴動罪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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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線報道】理大生暴動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原審 2024年9月5日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中大「二號橋」爆發衝突,4 人被控暴動。一名男生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案件周四(5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辯方指被告擬認罪,法官高勁修將案件排期於 11 月 13 日、在原審法官李慶年席前答辯,被告續准保釋。再答辯時,將與案發相距 5 年。
官指若被告有意認罪 可直接排期答辯

被告為李俊皓,由大律師許卓倫代表。許卓倫表示,希望於 11 月 13 日在原審法官李慶年席前提訊,商討重審認罪折扣、草擬案情等。許在法官高勁修詢問下,表示「幾有可能被告屆時選擇認罪。」

高勁修關注,許欲與原審法官商討的事宜,毋須透過提訊處理,「根本上畀一個提訊日期係冇幫助,直接排一個認罪求情(日期)?」許指,仍未正式給予法律意見。高則指,若被告指示本身不確實,就毋須探討認罪扣減問題。

休庭 15 分鐘後,許稱已索取指示,被告打算認罪。高勁修將案件排期於 11 月 13 日、在原審法官席前答辯,被告續准保釋。

另一無罪被告已離港 律政司撤上訴

本案 4 名被告為中大生陳起行(22 歲)、理大生李俊皓(25 歲)、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張俊浩(20 歲)及中大學生鄧希雯(24 歲)。陳、李暴動罪名不成立,兩人遭律政司上訴,據了解陳已離港,律政司沒繼續提上訴。張、鄧則罪成,分別判囚 4 年 6 個月及 3 年 9 個月。

另外,陳、張及鄧被裁定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其中陳被判囚 2 個月。張另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則罪名不成立,該控罪涉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DCCC362/2020

法庭線:理大生暴動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原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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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線報道】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判囚3年3月 申上訴被拒 2023-08-04

2019 年 10 月 1 日國慶,大批示威者在黃大仙集結,11 人暴動罪成,分別被判入教導所及判囚 3 年至 3 年 3 個月。案發時 24 歲的義務急救員不服定罪申請上訴,周五(4 日)在高院處理。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駁回上訴申請,將於 6 個月內頒布理由。

上訴方指,上訴人到場進行人道救援,其背包內大部分是急救用品,沒有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法官彭寶琴質疑,上訴人意圖提供醫療援助,令參與暴動者無後顧之憂,「唔可以推論佢有參與暴動嘅造意咩?」。法官彭偉昌亦指,上訴人在暴動現場,提供有風險的服務,「你可以話淨係救人,但好難推論,不利推論係呼之欲出」。

上訴人劉智峰於 2022 年4 月 22 日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 3 年3 個月,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
上訴方:上訴人僅攜急救用品沒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大律師關文渭指,上訴人劉智峰並非旁觀者或途人,而是義務急救員。原審法官李俊文裁決提到,包括上訴人在內的 12 名被告,在「暴徒據點」附近遭制服,並非偶然。關指,上訴人到場有原因,質疑原審將其情況,與另外 11 名被告混為一談。法官彭寶琴聞言稱:「你接納佢有目的,唔係誤打誤撞,咁咪非偶然」。

關文渭指,若要證明被告鼓勵他人參與暴動,要考慮「造意」及行為,前者包括有意圖鼓勵他人、知道他人會因其行為而受到鼓勵。關稱,上訴人當日沒有攜帶攻擊性武器,背包內大部分是急救用品,故他沒有鼓勵他人干犯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例如扔汽油彈、掟磚及堵路。官指上訴人意圖使參與者無後顧之憂 質疑為何不能推論參與暴動

原審提到,「被告可為其他參與者提供急救協助,一方面令他們可放心向警方對抗,另一方面,如在對抗過程中,有需要可獲治療後繼續」。

關文渭將上述意思歸納為「被告行為令其他參與者無後顧之憂」,認為與暴動元素要求不符。法官彭寶琴詢問「何解」,「佢造意係提供醫療援助,令到參與暴動人士無後顧之憂,繼續參與暴動,唔可以推論佢有參與暴動嘅造意咩?」。

關文渭以 7.28上環暴動案為例,指警方急救小隊會為被捕人士治療,「冇可能話提供治療嘅人,係鼓勵他人參與破壞社會安寧」。彭寶琴質疑,警方醫療小隊必定被視為警方作戰的其中一員,「警察救急扶危都可以理解,唔會因為佢處理咗被捕人士,就令佢哋唔再成為警方人員」。

官質疑上訴人提供有風險服務「好難推論淨係救人」

關文渭強調,上訴人真誠相信有人需要幫助。法官彭偉昌質疑,若有人受傷、被催淚煙燻到,「好簡單,咪離開現場、報警、入商場,受傷正常處理咪咁,但你置身於暴動之間,冇無辜人士喺當中,你覺得你向邊啲人提供服務呢?都可能包括記者嘅」。

彭續指,上訴人身處由暴動者佔據的地方,質疑他是否沒意圖協助暴動者、是否不知悉暴動人群會受他鼓勵,「係常識嚟㗎喎」。關文渭回應指,上訴人的救援對象亦包括天橋上的旁觀人士。彭偉昌反駁,關沒有解釋為何上訴人在戰火高峰時,與其他參與者一同撤離,「然後話畀我知,天橋上有事嘅人,佢(上訴人)會去救佢?」

彭偉昌再指,上訴人在烽火連天、雙方對疊之際,逗留現場 17 分鐘,「四通八達你可以離開,但唔離開,可以報警、投降,你企喺嗰度提供有風險嘅服務。你可以話淨係救人,但好難推論,不利推論係呼之欲出」。

上訴方:或擔心消防未能及時到場
質疑意指上訴人預計有堵路


就上訴方陳詞指,上訴人當時進行人道救援,認為原審錯誤排除這個可能性。法官彭寶琴引述辯方證人供詞指,聖約翰救傷隊當日沒有派員出勤,加上上訴人在原審時未有作供,講述自己會對所有人救援,而被告又在暴動現場被捕,官質疑「點可以邀請原審去作出人道救援嘅推論?」

關文渭一度提及,上訴人或知道參與者受傷後,不想報警求助,以免揭露身分,又指消防員未必能夠快速到達現場。法官彭寶琴聞言,形容其陳詞「危險」,質疑其說法是指,申請人知道參與暴動者不願依據正常渠道獲得救援,亦預計會有堵路情況。

官關注上訴方陳詞提「黑群戰術」難根據黑衣判斷沒參與暴動

另外,法官彭寶琴關注上訴方陳詞提到「黑群戰術(BlackBloc)」,當中指參與暴動人士會全黑打扮,防止他人認出,而被告當時非穿黑衣。彭寶琴稱指翻查網上資料,「黑群戰術」亦包括配備救援人士。

她續指,原審沒有處理相關議題,加上「好難基於黑群戰術,話因為上訴人唔著黑衫,就唔應該被裁定為暴動人士一員,咁扯得有啲遠」。法官潘敏琦亦指,上訴方說法「有少少以偏概全」。

律政司:是否參與暴動與身分無關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回應指,無論是急救員、記者或社工,一個人是否參與暴動與身分無關,法庭是考慮被告行為,能否配合參與暴動意圖。至於關文渭所提到的警方醫療隊伍,蕭稱他們並非在暴動進行期間救援,而是候暴動完結。

他又指,上訴方罔顧現實情況,認為上訴人為犯法者提供急救服務,讓他們獲得短暫急救後重返現場。他指上訴人行為必然是鼓勵,擴大暴動規模,加長暴動時間,認為原審合理推斷上訴人參與暴動。

11被告分別判囚及入教導所 一人無罪

案件原涉 12 名被告,依次為譚鈞朗(21歲)、鄧有釗(16 歲)、方銘(18 歲)、楊泳儀(19 歲)、卓巧珠(18 歲)、郭晞桐(17 歲)、鄧茜芸(22 歲)、戴珮玲(19 歲)、王明佑(21 歲)、伍祖儀(22 歲)、劉智峰(24 歲)和黃碧蓉(23 歲),均為被控於 2019年 10 月 1 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黃碧蓉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另外 11 人罪成,當中鄧有釗、方銘和郭晞桐被判入教導所;6 名女被告被判囚 3 年,兩名男被告判囚 3 年 3 個月。

CACC50/2022

法庭線: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判囚3年3月申上訴被拒

溫馨提示
2024年9月11日

1、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的定罪元素,必須是憑藉第18(1)條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的集結的人,而又涉及干犯《公安條例》第20至22條任何罪行的任何人

2、政府醫院醫護人員到場救治參與暴動的受傷者,是否意圖使參與暴動者無後顧之憂等同參與暴動?

3,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後的一道防線。歷史的真實記載,充分顯露出香港法官不分男女亦不分本地或是海外,普遍為追求「含銀」的樂趣而甘願充當政權的劊子手。

4、以推論入罪,本案展現出的「司法暴力」極為嚴重。香港司法從來不是好東西,回歸前已經是如此。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4-9-14 10:14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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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線報道】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判囚3年3月 申上訴被拒 2023-08-04

2019 年 10 月 1 日國慶,大批示威者在黃大仙集結,11 人暴動罪成,分別被判入教導所及判囚 3 年至 3 年 3 個月。案發時 24 歲的義務急救員不服定罪申請上訴,周五(4 日)在高院處理。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駁回上訴申請,將於 6 個月內頒布理由。

上訴方指,上訴人到場進行人道救援,其背包內大部分是急救用品,沒有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法官彭寶琴質疑,上訴人意圖提供醫療援助,令參與暴動者無後顧之憂,「唔可以推論佢有參與暴動嘅造意咩?」。法官彭偉昌亦指,上訴人在暴動現場,提供有風險的服務,「你可以話淨係救人,但好難推論,不利推論係呼之欲出」。

上訴人劉智峰於 2022 年4 月 22 日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 3 年3 個月,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
上訴方:上訴人僅攜急救用品沒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大律師關文渭指,上訴人劉智峰並非旁觀者或途人,而是義務急救員。原審法官李俊文裁決提到,包括上訴人在內的 12 名被告,在「暴徒據點」附近遭制服,並非偶然。關指,上訴人到場有原因,質疑原審將其情況,與另外 11 名被告混為一談。法官彭寶琴聞言稱:「你接納佢有目的,唔係誤打誤撞,咁咪非偶然」。

關文渭指,若要證明被告鼓勵他人參與暴動,要考慮「造意」及行為,前者包括有意圖鼓勵他人、知道他人會因其行為而受到鼓勵。關稱,上訴人當日沒有攜帶攻擊性武器,背包內大部分是急救用品,故他沒有鼓勵他人干犯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例如扔汽油彈、掟磚及堵路。官指上訴人意圖使參與者無後顧之憂 質疑為何不能推論參與暴動

原審提到,「被告可為其他參與者提供急救協助,一方面令他們可放心向警方對抗,另一方面,如在對抗過程中,有需要可獲治療後繼續」。

關文渭將上述意思歸納為「被告行為令其他參與者無後顧之憂」,認為與暴動元素要求不符。法官彭寶琴詢問「何解」,「佢造意係提供醫療援助,令到參與暴動人士無後顧之憂,繼續參與暴動,唔可以推論佢有參與暴動嘅造意咩?」。

關文渭以 7.28上環暴動案為例,指警方急救小隊會為被捕人士治療,「冇可能話提供治療嘅人,係鼓勵他人參與破壞社會安寧」。彭寶琴質疑,警方醫療小隊必定被視為警方作戰的其中一員,「警察救急扶危都可以理解,唔會因為佢處理咗被捕人士,就令佢哋唔再成為警方人員」。

官質疑上訴人提供有風險服務「好難推論淨係救人」

關文渭強調,上訴人真誠相信有人需要幫助。法官彭偉昌質疑,若有人受傷、被催淚煙燻到,「好簡單,咪離開現場、報警、入商場,受傷正常處理咪咁,但你置身於暴動之間,冇無辜人士喺當中,你覺得你向邊啲人提供服務呢?都可能包括記者嘅」。

彭續指,上訴人身處由暴動者佔據的地方,質疑他是否沒意圖協助暴動者、是否不知悉暴動人群會受他鼓勵,「係常識嚟㗎喎」。關文渭回應指,上訴人的救援對象亦包括天橋上的旁觀人士。彭偉昌反駁,關沒有解釋為何上訴人在戰火高峰時,與其他參與者一同撤離,「然後話畀我知,天橋上有事嘅人,佢(上訴人)會去救佢?」

彭偉昌再指,上訴人在烽火連天、雙方對疊之際,逗留現場 17 分鐘,「四通八達你可以離開,但唔離開,可以報警、投降,你企喺嗰度提供有風險嘅服務。你可以話淨係救人,但好難推論,不利推論係呼之欲出」。

上訴方:或擔心消防未能及時到場
質疑意指上訴人預計有堵路


就上訴方陳詞指,上訴人當時進行人道救援,認為原審錯誤排除這個可能性。法官彭寶琴引述辯方證人供詞指,聖約翰救傷隊當日沒有派員出勤,加上上訴人在原審時未有作供,講述自己會對所有人救援,而被告又在暴動現場被捕,官質疑「點可以邀請原審去作出人道救援嘅推論?」

關文渭一度提及,上訴人或知道參與者受傷後,不想報警求助,以免揭露身分,又指消防員未必能夠快速到達現場。法官彭寶琴聞言,形容其陳詞「危險」,質疑其說法是指,申請人知道參與暴動者不願依據正常渠道獲得救援,亦預計會有堵路情況。

官關注上訴方陳詞提「黑群戰術」難根據黑衣判斷沒參與暴動

另外,法官彭寶琴關注上訴方陳詞提到「黑群戰術(BlackBloc)」,當中指參與暴動人士會全黑打扮,防止他人認出,而被告當時非穿黑衣。彭寶琴稱指翻查網上資料,「黑群戰術」亦包括配備救援人士。

她續指,原審沒有處理相關議題,加上「好難基於黑群戰術,話因為上訴人唔著黑衫,就唔應該被裁定為暴動人士一員,咁扯得有啲遠」。法官潘敏琦亦指,上訴方說法「有少少以偏概全」。

律政司:是否參與暴動與身分無關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回應指,無論是急救員、記者或社工,一個人是否參與暴動與身分無關,法庭是考慮被告行為,能否配合參與暴動意圖。至於關文渭所提到的警方醫療隊伍,蕭稱他們並非在暴動進行期間救援,而是候暴動完結。

他又指,上訴方罔顧現實情況,認為上訴人為犯法者提供急救服務,讓他們獲得短暫急救後重返現場。他指上訴人行為必然是鼓勵,擴大暴動規模,加長暴動時間,認為原審合理推斷上訴人參與暴動。

11被告分別判囚及入教導所 一人無罪

案件原涉 12 名被告,依次為譚鈞朗(21歲)、鄧有釗(16 歲)、方銘(18 歲)、楊泳儀(19 歲)、卓巧珠(18 歲)、郭晞桐(17 歲)、鄧茜芸(22 歲)、戴珮玲(19 歲)、王明佑(21 歲)、伍祖儀(22 歲)、劉智峰(24 歲)和黃碧蓉(23 歲),均為被控於 2019年 10 月 1 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黃碧蓉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另外 11 人罪成,當中鄧有釗、方銘和郭晞桐被判入教導所;6 名女被告被判囚 3 年,兩名男被告判囚 3 年 3 個月。

CACC50/2022

法庭線: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判囚3年3月申上訴被拒

溫馨提示※2024年9月11日
1、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的定罪元素,必須是憑藉第18(1)條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的集結的人,而又涉及干犯《公安條例》第20至22條任何罪行的任何人

2、政府醫院醫護人員到場救治參與暴動的受傷者,是否意圖使參與暴動者無後顧之憂等同參與暴動?

3,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後的一道防線。歷史的真實記載,充分顯露出香港法官不分男女亦不分本地或是海外,普遍為追求「含銀」的樂趣而甘願充當政權的劊子手。

4、以推論入罪,本案展現出的「司法暴力」極為嚴重。香港司法從來不是好東西,回歸前已經是如此。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4-9-14 10:15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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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線報道】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判囚3年3月 申上訴被拒 2023-08-04

2019 年 10 月 1 日國慶,大批示威者在黃大仙集結,11 人暴動罪成,分別被判入教導所及判囚 3 年至 3 年 3 個月。案發時 24 歲的義務急救員不服定罪申請上訴,周五(4 日)在高院處理。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駁回上訴申請,將於 6 個月內頒布理由。

上訴方指,上訴人到場進行人道救援,其背包內大部分是急救用品,沒有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法官彭寶琴質疑,上訴人意圖提供醫療援助,令參與暴動者無後顧之憂,「唔可以推論佢有參與暴動嘅造意咩?」。法官彭偉昌亦指,上訴人在暴動現場,提供有風險的服務,「你可以話淨係救人,但好難推論,不利推論係呼之欲出」。

上訴人劉智峰於 2022 年4 月 22 日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 3 年3 個月,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
上訴方:上訴人僅攜急救用品沒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大律師關文渭指,上訴人劉智峰並非旁觀者或途人,而是義務急救員。原審法官李俊文裁決提到,包括上訴人在內的 12 名被告,在「暴徒據點」附近遭制服,並非偶然。關指,上訴人到場有原因,質疑原審將其情況,與另外 11 名被告混為一談。法官彭寶琴聞言稱:「你接納佢有目的,唔係誤打誤撞,咁咪非偶然」。

關文渭指,若要證明被告鼓勵他人參與暴動,要考慮「造意」及行為,前者包括有意圖鼓勵他人、知道他人會因其行為而受到鼓勵。關稱,上訴人當日沒有攜帶攻擊性武器,背包內大部分是急救用品,故他沒有鼓勵他人干犯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例如扔汽油彈、掟磚及堵路。官指上訴人意圖使參與者無後顧之憂 質疑為何不能推論參與暴動

原審提到,「被告可為其他參與者提供急救協助,一方面令他們可放心向警方對抗,另一方面,如在對抗過程中,有需要可獲治療後繼續」。

關文渭將上述意思歸納為「被告行為令其他參與者無後顧之憂」,認為與暴動元素要求不符。法官彭寶琴詢問「何解」,「佢造意係提供醫療援助,令到參與暴動人士無後顧之憂,繼續參與暴動,唔可以推論佢有參與暴動嘅造意咩?」。

關文渭以 7.28上環暴動案為例,指警方急救小隊會為被捕人士治療,「冇可能話提供治療嘅人,係鼓勵他人參與破壞社會安寧」。彭寶琴質疑,警方醫療小隊必定被視為警方作戰的其中一員,「警察救急扶危都可以理解,唔會因為佢處理咗被捕人士,就令佢哋唔再成為警方人員」。

官質疑上訴人提供有風險服務「好難推論淨係救人」

關文渭強調,上訴人真誠相信有人需要幫助。法官彭偉昌質疑,若有人受傷、被催淚煙燻到,「好簡單,咪離開現場、報警、入商場,受傷正常處理咪咁,但你置身於暴動之間,冇無辜人士喺當中,你覺得你向邊啲人提供服務呢?都可能包括記者嘅」。

彭續指,上訴人身處由暴動者佔據的地方,質疑他是否沒意圖協助暴動者、是否不知悉暴動人群會受他鼓勵,「係常識嚟㗎喎」。關文渭回應指,上訴人的救援對象亦包括天橋上的旁觀人士。彭偉昌反駁,關沒有解釋為何上訴人在戰火高峰時,與其他參與者一同撤離,「然後話畀我知,天橋上有事嘅人,佢(上訴人)會去救佢?」

彭偉昌再指,上訴人在烽火連天、雙方對疊之際,逗留現場 17 分鐘,「四通八達你可以離開,但唔離開,可以報警、投降,你企喺嗰度提供有風險嘅服務。你可以話淨係救人,但好難推論,不利推論係呼之欲出」。

上訴方:或擔心消防未能及時到場
質疑意指上訴人預計有堵路


就上訴方陳詞指,上訴人當時進行人道救援,認為原審錯誤排除這個可能性。法官彭寶琴引述辯方證人供詞指,聖約翰救傷隊當日沒有派員出勤,加上上訴人在原審時未有作供,講述自己會對所有人救援,而被告又在暴動現場被捕,官質疑「點可以邀請原審去作出人道救援嘅推論?」

關文渭一度提及,上訴人或知道參與者受傷後,不想報警求助,以免揭露身分,又指消防員未必能夠快速到達現場。法官彭寶琴聞言,形容其陳詞「危險」,質疑其說法是指,申請人知道參與暴動者不願依據正常渠道獲得救援,亦預計會有堵路情況。

官關注上訴方陳詞提「黑群戰術」難根據黑衣判斷沒參與暴動

另外,法官彭寶琴關注上訴方陳詞提到「黑群戰術(BlackBloc)」,當中指參與暴動人士會全黑打扮,防止他人認出,而被告當時非穿黑衣。彭寶琴稱指翻查網上資料,「黑群戰術」亦包括配備救援人士。

她續指,原審沒有處理相關議題,加上「好難基於黑群戰術,話因為上訴人唔著黑衫,就唔應該被裁定為暴動人士一員,咁扯得有啲遠」。法官潘敏琦亦指,上訴方說法「有少少以偏概全」。

律政司:是否參與暴動與身分無關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回應指,無論是急救員、記者或社工,一個人是否參與暴動與身分無關,法庭是考慮被告行為,能否配合參與暴動意圖。至於關文渭所提到的警方醫療隊伍,蕭稱他們並非在暴動進行期間救援,而是候暴動完結。

他又指,上訴方罔顧現實情況,認為上訴人為犯法者提供急救服務,讓他們獲得短暫急救後重返現場。他指上訴人行為必然是鼓勵,擴大暴動規模,加長暴動時間,認為原審合理推斷上訴人參與暴動。

11被告分別判囚及入教導所 一人無罪

案件原涉 12 名被告,依次為譚鈞朗(21歲)、鄧有釗(16 歲)、方銘(18 歲)、楊泳儀(19 歲)、卓巧珠(18 歲)、郭晞桐(17 歲)、鄧茜芸(22 歲)、戴珮玲(19 歲)、王明佑(21 歲)、伍祖儀(22 歲)、劉智峰(24 歲)和黃碧蓉(23 歲),均為被控於 2019年 10 月 1 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黃碧蓉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另外 11 人罪成,當中鄧有釗、方銘和郭晞桐被判入教導所;6 名女被告被判囚 3 年,兩名男被告判囚 3 年 3 個月。

CACC50/2022

法庭線: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判囚3年3月申上訴被拒

溫馨提示2024年9月11日
1、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的定罪元素,必須是憑藉第18(1)條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的集結的人,而又涉及干犯《公安條例》第20至22條任何罪行的任何人。

2、政府醫院醫護人員到場救治參與暴動的受傷者,是否意圖使參與暴動者無後顧之憂等同參與暴動?

3,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後的一道防線。歷史的真實記載,則充分顯露出香港法官不分男女亦不分本地或是海外,普遍都是為追求「含銀」的樂趣而甘願充當政權的劊子手。

4、以推論入罪,本案展現出的「司法暴力」極為嚴重。香港司法從來不是好東西,港英時期已經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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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線報道】8.24 黃大仙|非法集結罪成判囚及戒毒所 兩男女提上訴遭駁回 官:明顯有備而來 2022-07-11

2019 年 8 月 24 日觀塘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兩名年輕男女被控在黃大仙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戒毒所及監禁 5 個月。

兩人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上訴,法官李運騰周一( 11 日)頒下判詞指,沒有證供直接指出,兩名被告確實進行擾亂行為,但考慮被告出現地點及裝備,唯一合‍理的推論,是兩人明顯有備而來,參與非法集結,認為原審定罪正確無誤,最終駁回兩人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人已服刑完畢

上訴人柯俊瑋(21 歲,侍應)、陳可兒(21 歲)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24 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至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柯俊瑋被判入戒毒所,陳可兒被判監禁 5 個月,兩人已服刑完畢。

上訴方指原審裁決不穩妥  

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屈麗雯的裁決不穩妥,如本案非法集結的位置是「龍翔道東行線豪苑對出」,而上訴人被發現及拘捕的位置,則在黃大仙港鐵站 E 出口外,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這點;原審裁判官亦不應以上訴人戴口罩及護眼罩,便推論她是示威者之一。

官:被告裝備齊全 

在警方防線前方出現就非法集結位置,法官李運騰在判詞指,黃大仙廟附近或黃大仙港鐵站 E 出口,雖然離警方到場位置較遠,但該處亦有人集結及堵路,「兩名上訴人出現的位置,正正是位於警方設立防線的前方、警方作出驅‍散行‍動的方向,及示威人士逃走的範圍」。

就上訴人的裝備及裝束,法官引述終審法院《盧建民案》指,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其裝備是環境證據之一,又指片段顯示,「數百名穿相同或相近衣裝的人,堵路和非法集結,而次被告的裝束與該些人符合,且相比之下更屬『齊全』的一群。」

官:原審非依靠單一考慮因‍素定罪

法官指,原審裁判官已明確指出,她並非依靠單一的考慮因‍素,作為定罪的依據。儘管控方沒有證供直接指出,兩名被告確實進行擾亂行為,但考慮警方就聚集情況的供詞、被告裝備、兩人被捕地點與示威現場關係等環境證據,指兩人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的情況下,法庭排除他們是剛巧路過,或是因為其他合法原因逗留現場。

法官續指,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兩名被告明顯是有備而來,而且有意參與當日現場的非法集結,認為原審定罪正確無誤,駁回兩名被告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HCMA 70/2021

法庭線:8.24 黃大仙|兩男女非法集結罪成判囚及戒毒所 兩男女提上訴遭駁回

溫馨提示2024年9月14日
1、《公安條例》第19條訂明:「  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即犯暴動罪。」第20至22條訂明是與暴動相關的罪行,第19條的規定已經清晰標示,《公安條例》第IV部所指的「破壞社會安寧」,即是干犯第20至第22條訂明的任何罪行。

2、《公安條例》第18條(1)訂明:「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3,非法集結罪的定罪元素: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共同干犯第23至第26條訂明的任何罪行,是非法集結罪的基礎。當中有1人或多於1人已經干犯第20至第22條的任何罪行,或他們的共同作為已經成功激使其他人干犯第20至第22條的任何罪行,是非法集結罪的決定性元素。

4、本案的柯俊瑋、陳可兒及梅哲朗被控非法集結罪,並無控告當中的任何人亦已干犯《公安條例》第20至第22條的任何罪行,非法集結罪根本不能夠成立。

5、裁判官屈麗雯裁定3人罪名成立,法官李運騰仲話原審定罪正確無誤。事實勝於狡辯,本案的裁決,充分說明李運騰和屈麗雯都是九流貨色的法官。

6、法官噏咗啲乜又講咗啲物,一直以來,香港傳媒只具有「傳聲筒」的單一功能,從來不報道事實的真相,禍害非常非常巨大。

7、《基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院必須依照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第八十五條訂明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8、法官仍然以普通法審判暴動罪,就不是依照適用的法律履行審判職責,而是故意不履行其職責的犯罪行為,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

9,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後的一道防線。歷史的真實記載,則充分顯露出香港法官不分男女亦不分本地或是海外,普遍都是為追求「含銀」的樂趣而甘願充當政權的劊子手。

10、研究回歸史,清楚看到香港司法從來不是好東西,港英時期已經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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