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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香港奇案錄(《立場》案|鍾沛權、林紹桐煽動罪成是報應)、(陳弘毅煽惑他人叛離香港)2024年9月7日



[政治] 香港奇案錄(《立場》案|鍾沛權、林紹桐煽動罪成是報應)、(陳弘毅煽惑他人叛離香港)2024年9月7日

[隱藏]
香港奇案錄(《立場》案|鍾沛權、林紹桐煽動罪成是報應)2024年9月7日
引用:
【政府新聞公報】特區政府強烈譴責詆毀香港新聞自由的失實言論 2024-08-30

法庭裁定涉案文章是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攻擊《香港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等條文及相關執法及檢控程序;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及反政府情緒;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的行為——換言之是並非建基於事實。」...

溫馨提示
1、《立場新聞》涉嫌「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法庭裁定三名被告罪名成立。

2、涉案的17篇文章,主審法官郭偉健裁定其定其中11篇具有煽動意圖。包括何桂藍的專訪,羅冠聰、陳沛敏、區家麟、張崑陽的博客文章,以及中大衝突兩年專訪。

3、11篇文章在作者未被控告及作出答辯的情況下,由法官裁定具有煽動意圖,純屬郭偉健的個人意見,根本不能夠成為司法裁決。

4、傳媒不是法定的審查機關,發布未經法定程序裁定為具有煽動意圖的文章,《立場新聞》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絕對是濫權枉法的判決。

5、N咁多政治案件的審判,例如暴動罪和國安法案件,充分說明香港法官不論是本地或是海外,普遍都是九流貨色。郭偉健法官就是一個人辦,應該是九流貨色中的第九流。

6、20多年的回歸史亦充分顯露,普通法制度是香港司法禍亂的根源,是叛離由憲法所確立香港實行的制度的罪孽。

7、區家麟未被控告及定罪,「因個人原因申請休假」在中大的教職,違反程序公義。

8、香港電台一直自吹自擂是新聞時事知識台、作為監察者,則清楚看到《自由風自由Phone》的兩名前主持人吳志森和區家麟,都是香港電台之恥是民主罪人。吳志森是個以販賣「荷蘭橙」為生的媒體人,最擅長引領受眾遊花園埋藏事實的真相。

9、區家麟擔任主持其間,曾多次與民主黨主席劉慧卿合演空中大龍鳳,確認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全面而不受限制的解釋權;認同中央的任命是「實質任命權」,以及承認中央對香港政制發展擁有最終決定權。


10、一句說話就可以毀咗一個人的一生,而千言萬話亦無法證明一個人的清白,DQ參選權已經說明事實的存在,這就是香港的法治。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個從來看不見光明的城市,一直都是黑暗與更黑暗在競賽。

11、研究回歸史,清楚看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來不是奉行法治,在政治同法治領域是一個超級醜惡的城市,司法界和法律界及傳媒界一直是三大害,禍害非常非常巨大。害人終害己,《立場》案被裁定煽動罪成立,就是傳媒離棄第四權以及從來不報道事實真相的報應。

12、2023年12月18日黎智英案開審前兩小時,英國外相卡梅倫發表聲明表示:「《港區國安法》明顯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它的持續存在和應用,反映中國破壞其國際承諾。」卡梅倫對《港區國安法》的指控十分精準。

13、所有與國安法有關的案件,無論被告人認罪或不認罪,竟無一人控訴是被非法檢控非法審訊,充分說明所有當事人的辯護律師都是專業失德道德淪喪之徒。香港人之鵪鶉不作為已經淪為國際笑柄,國際社會對香港人權狀況的指責只是打嘴炮的走過場文章。(待續

Youtube:香港是一個從來看不見光明的城市
只有黑暗與更黑暗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4-9-9 11:23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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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煽惑他人叛離香港 2024年9月4日

引用:
【律政司網頁文章】陳弘毅: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2023年12月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設立的「一國兩制」憲制框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包括本地立法、香港法院的案例累積產生的判例法,以及1997年前適用於香港的普通法和成文法等。

此外,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及其附件三,少數全國性法律也適用於香港,包括202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

溫馨提示
1、20多年的回歸史充分顯露,港大法律學院的陳文敏、陳弘毅、戴耀廷及張達明一直是「四大雌王」,講基本法講一國兩制,從來都是順口雌黃鳩噏當秘笈,禍害非常非常巨大。

2、宣稱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及其附件三,全國性法律也適用於香港,包括《香港國安法》。陳弘毅的闡釋,就是鳩噏當秘笈的具體展現,意圖明顯是煽惑他人叛離由憲法所確立香港實行的制度。

3、《基本法》第一章是一國兩制總則的原則性條款。第十一條第一款訂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4、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大決議:「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全國人大的決議,就是申明《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5、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已經清晰標示,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法律,是香港的「成文憲法」。中國是單一制國家只能夠有一部憲法,基本法就是憲法的組成部分,是中國憲法只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特別法律。

6、《基本法》第二章是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權力關係的原則性條款,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中央和香港的權力都是由第二章規定。

7、《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訂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8、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只能夠在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時由中央人民政府發布命令在香港實施。


9、《基本法》第十四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時,由中央人民政府發布命令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就是適用於在香港所有人的緊急狀態法律。

10、由中央人民政府發布命令在香港實施,因此不能夠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結束,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就不可以繼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11、《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訂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就是持續實施適用於在香港所有人的法律。

12、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13、《基本法》六十六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14、全國性法律即是國家法律,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因此,《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如適用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有人,必須由香港立法會立法實施。

15、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屬緊急狀態法律,只能夠在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時由中央人民政府發布命令在香港實施。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法律在香港刊憲公布,只適用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家機關,例如《香港駐軍法》。

16、《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訂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只能夠在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時由中央人民政府發布命令在香港實施。《香港國安法》加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刊憲公布,根本不能夠成為適用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人的法律。

17、《基本法》第八十四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

18、第八十四條的兩項規定用逗號分隔,是條文意涵的停頓。法院依照適用於香港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司法判例,就不是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19、《基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與第二章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完全一致。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不是適用於香港的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

20、《基本法》第十四條訂明,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人民政府的職責,屬國家行為。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


21、指稱《香港國安法》在香港的適用和執行,是一個國家立法與香港普通法磨合的過程,陳弘毅的論述,絕對是詐傻扮懵鳩噏當秘笈擁抱暴政。

22、2023年12月18日黎智英案開審前兩小時,英國外相卡梅倫發表聲明表示:「《港區國安法》明顯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它的持續存在和應用,反映中國破壞其國際承諾。」卡梅倫對《港區國安法》的指控十分精準。

23、所有與國安法有關的案件,無論被告人認罪或不認罪,竟無一人控訴是被非法檢控非法審訊,充分說明所有當事人的辯護律師都是專業失德道德淪喪之徒。香港人的不作為已經淪為國際笑柄,國際社會對香港人權狀況的指責只是打嘴炮的走過場文章。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4-9-15 01:08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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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奇案錄(《立場》案|鍾沛權、林紹桐煽動罪成)2024年8月31日

引用:
【法庭線報道】《立場》案|鍾沛權、林紹桐煽動罪成
2024年8月30日


《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2022 年 10 月開審,經歷 57 日審訊,裁決日三度押後,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周四(29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法官郭偉健批准兩人保釋至 9 月 26 日判刑。
...

溫馨提示
1、研究回歸史,清楚看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來不是奉行法治,在政治同法治領域是一個超級醜惡的城市,司法界和法律界及傳媒界一直是三大害,禍害非常非常巨大。害人終害己,現時《立場》案被裁定煽動罪成立,就是傳媒離棄第四權以及從來不報道事實真相的報應。

2、《基本法》第一章是一國兩制總則的原則性條款。第十一條第一款訂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3、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大決議:「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全國人大的決議,就是申明《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4、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已經清晰標示,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法律,是香港的「成文憲法」。中國是單一制國家只能夠有一部憲法,基本法就是憲法的組成部分,是中國憲法只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特別法律。

5、來自英國的非常任法官廖柏嘉,曾經對司法機構的角色闡述其看法:「從最廣義來說,司法機構負責維護和促進法治;具體而言,對訴諸法庭的每宗案件,法官都不偏不倚地確認和應用相關法律。」

6、廖柏嘉雖然是個講一套做一套的「含銀」法官,但「不偏不倚地確認和應用相關法律」,的確是法官審理案件應當遵從的規則。

7、《基本法》第八條訂明:「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8、《立場》案定罪的法律依據,是香港原有法律《刑事罪行條例》 ── 第9條和第10條

9、原有法律《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的「女皇陛下」和「女皇陛下的領土的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以及特區政府,憲制角色和權力來源存在本質上的分別。

10、港英時期,英女皇與香港居民是君民關係。港督的權力是來自英國王室,代表英國全權管治香港,向英國負責。

11、香港成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特區的權力是來自全國人大授權。行政長官是由香港居民選舉產生,特首與香港居民是公僕同主人的關係;特區政府需向立法會負責,即是向香港居民負責。

12、香港原有法律《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與基本法的規定相抵觸,是不能夠保留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這是香港傳媒從來不願意報道的事實真相,禍害非常非常巨大。

13、立場案判詞指稱,區家麟 4 篇與《國安法》相關的博客文章,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指《國安法》令政府權力擴展至沒有邊界,被律政司利用打壓政敵。

14、《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訂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15、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只能夠在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時由中央人民政府發布命令在香港實施。這是傳媒界一直拒絕報道的事實真相,《立場新聞》被裁定煽動罪成立是自食其果。

16、香港電台一直自吹自擂是新聞時事知識台、作為監察者,則清楚看到《自由風自由Phone》的兩名前主持人吳志森和區家麟,都是香港電台之恥是民主罪人。吳志森是個以販賣「荷蘭橙」為生的媒體人,最擅長引領受眾遊花園埋藏事實的真相。

17、區家麟擔任主持其間,曾多次與民主黨主席劉慧卿合演空中大龍鳳,確認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全面而不受限制的解釋權;認同中央的任命是「實質任命權」,以及承認中央對香港政制發展擁有最終決定權。區家麟的文章亦被指煽惑群眾,的確是意外。

18、《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是普通法罪行,立場案的檢控和審訊,涉及到普通法與國安法。法官的裁決和判詞,明顯存在濫權枉法,是「司法暴力」的具體展現,客觀效果就是「煽惑」市民憎恨司法,

19、本案的辯方律師是「民主女神」資深大狀余若薇,並無應用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相關法律為當事人抗辯。事實勝於狡辯,「含銀」大過天,「民主女神」也不過是「銀紙女神」而已。

20、20多年的回歸史充分顯露,所有的政治案件,辯方律師從無應用相關法律為當事人抗辯,全部都是專業失德道德淪喪之徒。(待續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4-9-15 02:11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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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媒體報道】立場案判詞|官裁《立場》支持促進本土主義(二) 2024年8月31日

官:6.12社論塑造警隊濫權、引起仇警情緒

判詞續引由鍾沛權審批的《立場》多篇社論,證明鍾具煽動意圖。就2019年6月12日兩天後發表的社論〈為何我們「針對」警察〉,法官指《立場》當然可發布社論監察甚至批評警方,但必須考慮和分析所有透過誠實和合理努力可查證到的事實,再基於事實「誠實和道德地」表達意見。


郭官指,社論首段提「我們可以自豪地表明立場:我們『針對』警察」,認為並非純粹指出警隊錯處,而是加入情感、使用挑動情緒的字句,對警察展示敵意。

社論續指,並非針對警察個人,而是警察作為全港唯一可合法對公眾使用武力的執法部隊,「他們的行為必須被最嚴格的標準審視,他們的權力必須受到監察」,原因包括警隊武力與示威者不平等、多次濫權濫捕但受懲處追究僅少數。


法官同意,警隊行使武力須有節制及受監察,但社論提出的理由「似是而非」,指「警隊和示威者不是進行體育競技,裝備差距是必然的」,又指有示威者掟磚,質疑《立場》以雙方武力懸殊替示威者提供開脫藉口,淡化及認可其非法行為。

法官又指,警權不是不受制衡及監督,並以朱經緯案和七警案為例,指警員因濫權濫捕而負上刑責的案件「時有發生」;而社論離6.12僅兩天,當時會否有警員被起訴或接受紀律聆訊根本無人可預知,《立場》提出「濫權警員毋須或極少承擔後果」,只是散播沒有基礎的陳述,引起仇警情緒。

法官又指,社論將個別警員在示威現場執行職務的犯錯,全部提升為警隊的系統性犯錯,但無提供證據,只是將警隊「塑造為一支濫用權力的執法隊伍」。

官並指,6.12若不是有示威者衝擊防線,警方根本不會執法,「警方的人數遠遠不及示威者,沒有理由挑起事端」,批評《立場》將警方行動描述為替行政機關的任意莽為保駕護航,全無事實基礎,亦無基礎行政機關利用警隊推行暴政。

官:白衣人非無差別襲擊、7.21社論鼓吹制度更換

就2019年7.21事件後兩天、由鍾沛權撰寫的社論〈記者遇襲事大 制度崩壞事更大〉,法官指文章一開始將警方在上環以催淚彈等射擊示威分子的畫面,與在元朗白衣暴徒襲擊市民的畫面放在一起,「容易令人聯想兩件事有關連,即警察和白衣暴徒都是向他人施擊,他們同一陣線」。

而就鍾指白衣暴徒「無差別」襲擊市民,法官質疑基於什麼證供作此判斷,並指當時兩批人在站內互相咒罵和擲物,站內人曾向白衣人射水,其後站內人士走上月台,白衣人原本無追上,但因月台上有人向他們擲物,才引發白衣人跑上月台襲擊。

法官指,「毫無疑問,白衣人的行為錯誤,犯下嚴重罪行,但他們不是『無差別』襲擊市民,而是與他們發生了一段時間口頭和動作糾紛的人,這些在站內的人因為他們的行為也必須承擔責任」,指社論將他們塑造為「絕對的無辜者」並不持平。法官又指,鍾絕對有權譴責暴徒襲擊記者,但《立場》其他文章​​從來無譴責示威者使用暴力。

就文中提到「不能忘記、默許、縱容以致促成配合這些暴行的制度崩壞」,鍾沛權作供時稱無提「警黑合謀」,只是想講「制度暴力」。但法官指鍾「不誠實」,指社論大篇幅說警方不行動、警方高層與懷疑行兇者勾肩搭背、「默許縱容以致配合黑勢力,借助他人之手,報復示威者」等,是指控或最低限度暗喻警察和黑社會分子勾結,又對警方用上嚴厲批評字眼「齒冷」、「萬死不足以蔽其辜」。

法官認為,鍾將7.21事件「借題發揮」,並提出香港無民主制度致警暴出現、政府亦懶理,香港必須出現一個現時不具備的民主制度才可改變,是在「鼓吹制度的更換」。

官:使用「借來的地方」等用語 顯示鍾戀殖

至於2020年7月1日社論〈堅守每寸自由土壤 用盡每絲縫隙中的微光〉,法官認為是「散播恐慌」,指發布時《國安法》生效不足12小時,法例實質上如何執行他根本無從得知,當中對《國安法》可制止混亂及保障國安隻字不提,並將香港描繪為極權政府統治的地方、意指香港將完全喪失自由,認為鍾是質疑中央和特區政府合法性。

法官又指,鍾不接納一國兩制憲制秩序,使用如「借來的地方」、「借來的時間」等英政府管治時形容香港的用語,顯示他「眷戀英國統治的時代」;而鍾提到「一河之隔,香港寶地,源自於大陸的差異,原始難得的自由,成為強國邊陲不滅的榮光」,亦顯示他根本不接受香港回歸中國。

至於文末「願我們萬眾一心,冒着炮火前行,毋負此生」,法官指無疑鍾及《立場》替示威者打氣,並說明與他們一起行動,鍾繼續營運《立場》的目的,「就是與示威者一起抗爭」。

至於林紹桐的意圖,法官引述他2019年12月出席「網絡媒體高峰會」的發言,林提及做直播有很多武力場面,但不能反映背後原因,故會做訪問讓受訪者解釋,並稱無論做直播、即時或專題報導,也希望呈現趨近事實的情況,令讀者更理解運動及參與運動的人,從而有共同基礎去討論、評價、甚至參與運動。

官:林紹桐稱望令讀者理解運動參與者 必然支持示威者

至於林紹桐的意圖,法官引述他2019年12月出席「網絡媒體高峰會」的發言,林提及做直播有很多武力場面,但不能反映背後原因,故會做訪問讓受訪者解釋,並稱無論做直播、即時或專題報導,也希望呈現趨近事實的情況,令讀者更理解運動及參與運動的人,從而有共同基礎去討論、評價、甚至參與運動。

法官指,「毫無疑問,他(林)是要求觀眾不要因為示威者使用暴力或嚴重暴力而與示威者分割」,又指「明顯地,他是試圖要求觀眾諒解示威者使用武力」,並由此推論,「他本人的態度必然是支持示威者」,肯定林紹桐和《立場》的立場就是支持反修例和示威者。


官:遊行相片現港獨旗反映《立誌》主旨 推動本土主義力量

至於《立場》出版的實體刊物《立誌》,法官指封面首張相片是2019年6月9日遊行,有示威者舉「奪回香港」橫額及「香港獨立」旗幟,指相片出現在序言前,「位置突出」,可反映《立誌》主旨。官續指,《立誌》刊出2016旺角暴動案判囚7年的盧建民訪問,提及6.12事件是本土派2016旺角暴動的延續,鼓勵讀者長期抗爭,可見《立誌》除了是《立場》史冊,「亦是一本本土派的發展和傳承史冊」。

官又指,《立誌》內梁繼平訪問談及7.1衝擊立法會,是以抗爭行動是「屬於每一人的共同體」來爭取群眾支持暴力抗爭。法官認為,《立誌》其實是一份「抗爭行動記錄」,「旨在紀錄推動本土派透過反修例運動,發展成爭取香港自主的本土主義力量」。

官:《立場》政治理念為「本土主義」 反修例期間成抹黑政府工具

法官終表示,從《立場》成立的背景、其《創刊辭》、三篇社論、實體刊物《立誌》,裁定「《立場》的政治理念是本土主義,其媒體路線為支持及促進香港自主,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抺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

獨立媒體:立場案官裁《立場》支持促進本土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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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媒體報道】立場案判詞|官裁《立場》支持促進本土主義(三) 2024年8月31日

官裁二人知悉並認同文章煽動意圖 以《立場》作平台煽動

至於發布文章是否具犯罪意圖,法官指鍾沛權作為《立場》總編輯,承認審批其中10篇被裁煽動文章,考慮到《立場》媒體路線,法官裁定鍾知悉並認同文章煽動意圖,提供《立場》作發布平台,煽動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憎恨司法,「至少罔顧煽動後果」。


至於餘下一篇中大衝突兩年專訪發布時,鍾沛權已離職,由林紹桐署任總編輯。法官相信鍾真是辭去總編一職,因他需更多時間探訪被扣留的妻子陳沛敏,但鍾「仍然關注着和對《立場》的運作提供意見」。

法官並指,該篇專訪發布時嵌入片段重新展示抗爭口號標語,而警方去信投訴為「誤導偏頗」下林仍然堅持發布,加上《立場》媒體路線,及林曾以副總編輯身分出席網媒論壇高峰會,發言支持反修例運動,裁定林同樣知悉並認同文章煽動意圖,提供《立場》作發布平台,煽動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及憎恨司法,至少罔顧煽動後果。

至於首被告《立場》母公司,即《立場》東主、承印人和出版人,法官指公司聘請鍾沛權及林紹桐為其制作及發布文章,當兩人在受僱工作範圍內發布這些文章,亦等同公司發布,兩人的意圖亦等同公司的意圖。

官:蔡東豪為位置比鍾沛權高主腦 與被告有協議發布煽動刊物

至於被告間是否有串謀協議,法官指,蔡東豪提供資金營運《立場》、簽署鍾沛權僱傭合約、批准鍾加薪、批准調動資金予英國分社,鍾亦承認《立場》是蔡供他運作的平台,認為蔡東豪顯然是位置在鍾沛權之上,可控制《立場》運作的「另一主腦」。而鍾沛權及林紹桐被捕後,《立場》短時間內停止運作,法官「肯定是蔡東豪的決定」。

法官指,蔡東豪作為位置比鍾沛權高的主腦,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必然知道發布的內容;而鍾稱兩人在重要核心價值或大是大非事件上「立場相若」,鍾亦先在蔡營運的《主場新聞》任編輯,並獲蔡邀請擔任《立場》總編,一直任職至妻子被捕,蔡必然認同鍾就發布刊物所作的決定。

法官裁定,唯一合理推論是蔡東豪代表《立場》母公司,與鍾沛權就《立場》發布刊物有所協議,持續發布煽動文章。法官又指,鍾離任總編後由林紹桐接手,必然得到蔡東豪同意批准,林在接手時加入上述串謀協議,因此裁定全部被告罪名成立。


官:不會考慮讀者留言推論煽動性

此外,就控方認為,讀者於《立場》社交平台留言反映文章煽動效果,官指《立場》容許留言在其網頁或社交平台展示,令讀者可以閱讀,相信《立場》可被視為「發布」這些留言。

但由於本案煽動刊物是《立場》發布的文章,而非文章引發的留言,留言亦相信非被告作出,無證據他們認同、也沒有法例要求將不認同留言刪去,法官應自行決定涉案文章是否具煽動意圖,留言者對文章反應不可用作證明事實的證據,因此法庭不會考慮讀者留言以推論文章是否具煽動意圖。

案件編號:DCCC265/2022

獨立媒體:立場案官裁《立場》
支持促進本土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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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新聞公報】區域法院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的裁決彰顯公義 2024年8月29日

區域法院今日(八月二十九日)就一宗「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案件裁定三名被告罪名成立。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三名被告(即網媒《立場新聞》的兩任總編輯鍾沛權、林紹桐以及營運《立場新聞》的公司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全數被定罪,正好彰顯公義。任何人或組織煽動仇恨,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都必然難逃法網,其惡行必定受到應有的懲治。」

法庭於裁決理由中清楚指出,《立場新聞》的主張是排除中國的本土主義,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抺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法庭裁定涉案文章是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攻擊《香港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等條文及相關執法及檢控程序;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及反政府情緒;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的行為。


法庭又指出,鍾沛權和林紹桐在擔任《立場新聞》總編輯期間,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提供《立場新聞》作發布平台,意圖煽動憎恨中央或特區政府及憎恨司法。

法庭在裁決理由中特別指出,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法庭也引用了《歐洲人權公約》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指出新聞工作者必須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

發言人指出:「《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言論自由、和平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等基本權利。《刑事罪行條例》相關條文已經清晰劃分非法的煽動言論和合法的建設性批評,有關用語也並非含糊。


從法庭裁決理由可見,《立場新聞》完全罔顧客觀事實,違背國際人權公約所強調新聞從業員必須遵守的特別責任和義務,可見個別罔顧事實的傳媒組織及用心歹毒的反中亂港分子、外國政客和組織指稱裁決『打壓』新聞自由的説法完全站不住腳。事實上,有關人士和組織將煽動仇恨的言行歪曲成『新聞工作』,才是對香港專業新聞從業員的最大侮辱。」

發言人強調:「香港市民,包括新聞工作者,一如既往可以自由作出基於事實的評論或批評,及依法享有和行使新聞和言論自由,無須擔心會誤墮法網。」

「香港特區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在這方面,特區政府有法必依,會繼續堅決、果斷、嚴正執法,全力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2024年8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0時31分


政府新聞公報:區域法院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的裁決彰顯公義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408/29/P2024082900620.htm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4-9-12 12:50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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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新聞公報】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就新聞自由發言全文 2002年10月28日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香港島各界聯合會及大公報合辦的"方方面面看「基本法」第23條立法研討會"中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歐陽會長、各位嘉賓、各位朋友:      

很高興能出席今天香港島各界聯合會和大公報主辦的"方方面面看「基本法」第23條立法研討會"。自從上月24日保安局發表了「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諮詢文件")以來,公眾發表意見熱烈,無論支持和反對,都在各大報章和電子傳媒佔重要篇幅和畫面,可見這次諮詢的廣泛性和公開性,亦可以見得香港社會的民主、開放和自由。

因為主辦機構吩咐:每位講者只講二十分鐘,故此我只就"新聞自由"一個話題發言,其他題目我相信日後有許多機會和大家討論。      

諮詢文件的建議      

從報章上的報道、電子傳媒的訪問和研討會及論壇的發言,我可以看到就"新聞自由"方面的關注,主要是有關(1)煽動叛亂和(2)竊取國家機密兩罪的建議。我想指出,煽動叛亂,源於英國普通法,現時《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是把1938年的煽動罪條例編入,並經屢次修改,最後一次是1992年作出。

竊取國家機密,現時由《官方機密條例》規管,該條例是經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磋商後,把《英國的官方保密法令》本地化,在1997年6月通過。這兩條法例都是在特區政府成立以前已存在的。有關這兩項罪行的建議,完全按照普通法的原則,建基於原有法律之上,並沒有引入內地的法律觀念或者是內地的法律。

正如諮詢文件第四章第一節所說,現時《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已把具有煽動意圖的行為或發表煽動文字,處理和管有煽動性刊物,包括企圖、籌備或串謀作出煽動性行為,定為刑事罪行,而條例第9條所列出的煽動意圖,包括引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特區政府或中國其他地區的政府的憎恨或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依法制定的事項;或者引起對香港特區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的不滿或離叛,或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任何具有這些意圖的言論和文字或作為,都屬犯法。

就煽動叛亂的建議,特區政府考慮到社會和普通法的發展,認為要構成這項罪行,應該限於懷有煽動意圖的人必須要以引起暴力事件、擾亂公共秩序或製造公眾騷亂的手段來達到目的,才應受到刑法制裁,1997年6月24日立法局通過了刑事罪行修訂條例也把這個元素引入條文。

建議還把某些犯罪意圖例如「憎恨」、「藐視」、「不滿」、「惡感」、「敵意」等都廢除,接納了公民應有權使用非暴力方式批評國家和特區政府的措施、憲制、法例等的錯誤,或者循合法途徑改變依法制定的事項的原則。因此,建議中的煽動叛亂罪,被規定為煽動他人-      

1. 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實質罪行(而這些罪行都含有暴力、武力和嚴重非法手段的因素,或對國家發動戰爭);或  
2. 製造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

諮詢文件第4.14段指出:"純粹發表意見,或純粹報道或評論其他人的意見或行為,不會成為刑事罪行,除非有關的意見、報道或評論煽動他人以發動戰爭、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以達至危害國家的目的,或煽動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暴力或公眾騷亂。

我們認為上述建議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的規定。該條文保障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同時指出這些權利也得受必需的限制,包括為了保障公共秩序和國家安全等。"         

因此,就是新聞工作者也不應有恐懼,因為他們不會煽動受眾以暴力、武力或嚴重非法手段危害國家安全或特區的穩定。   

我們也參考了近年歐洲議會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就公民討論甚至倡議從非暴力方式去改變憲法上規定的事項的例子,認為就算憲法上規定的事項,有些是不能更改或者不輕易更改,如果不涉及武力、暴力或嚴重非法手段或煽動他人採取這些措施,我們不應該以刑法去禁止他們討論、表達意見甚至爭取達到這個目的。

在管有煽動性刊物方面,我理解圖書館人員和其他管有圖書人士的憂慮,在草擬條例時我們會小心處理,我可以告知各位,政府的建議,並非針對這類人士。

至於《官方機密條例》,就現時規管諜報活動的規定,我相信每一個市民包括新聞工作者都不會為敵人收取有損國家安全或特區安全的資料,如果他們不知情,就沒有犯罪意圖。      

至於非法披露,公務人員有責任保護機密資料,未經授權披露這些機密,違反僱聘規則,受到紀律處分,並不一定觸犯刑事罪行。根據《官方機密條例》,如果未經授權,非法披露受保護資料,而該披露具損害性(保安及情報人員除外),那才是觸犯刑法。


受保護的資料,被界定為      
1. 保安及情報資料(第14條);      
2. 防務資料(第15條);      
3. 國際關係資料(第16條);      
4. 有關犯罪和刑事調查的資料(第17條);      


甚麼是具損害性披露?上述各條都有清楚說明 例如-      
5. 就保安及情報而言,披露負責保安或情報部門的工作和策略,有損它們的運作和預防措施。      
6. 就防務而言,若然披露會損害武裝部隊執行任務的能力,或引致部隊成員死亡或受傷,或其裝備或裝置受到嚴重損害,或危害市民的安全。      
7. 就國際關係而言,是危害國家在其他地方的利益,或國民的安全。      
8. 就犯罪及刑事調查而言,引致疑犯逃脫或阻礙拘捕或檢控。


除了公務人員及政府承辦商以外,任何受保護的資料,落入某人的管有,而該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相信這些資料是從非法披露途徑取得,資料屬於受保護的類別,以及一旦披露會具損害性,但仍然在沒有合法權限情況下把資料披露,即屬犯罪(第18條)。      


這些都是現行法律的規定。一直以來,這些規定沒有影響新聞工作者採訪或發表文章,或引致他們自我審查。


現在諮詢文件的建議,只有兩個改變-      
9. 原有包括在"國際關係"的定義中,"關乎聯合王國與香港之間的關係",經法律適應化以後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不適宜放在"國際關係"一欄,應把它列為受保護資料的另外一欄。建議完全屬法律適應化。      
10.未經授權而(直接或間接)取得受保護資料,作出未經授權 和具損害性的披露,即屬犯罪。這個建議,會堵塞第18條的漏洞,使從不合法途徑取得的受保護資料,也受條例的約束。


如果一個新聞工作者,從非法途徑,例如竊取、或明知是未經授權取得的一些受保護資料,仍作具損害性的披露,就是犯罪。如果他從公務人員取得資料,該資料不是受保護資料,或者披露不具損害性,那不是犯法。……閱讀全文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政府新聞公報: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就新聞自由發言全文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210/28/1028251.htm


延伸閱讀:
2003年23條《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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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線報道】《立場》案|鍾沛權、林紹桐煽動罪成 2024年8月30日

《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2022 年 10 月開審,經歷 57 日審訊,裁決日三度押後,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周四(29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法官郭偉健批准兩人保釋至 9 月 26 日判刑。

判詞提到,涉案 17 篇文章當中,11 篇具煽動意圖,指控律政司檢控初選案荒謬及濫權、以假消息散播憎恨及反政府情緒,餘下 6 篇專訪及報道,僅涉參選人政治觀點,裁定不具煽動意圖。官又指,煽動罪的免責條文,「明顯不適用於無客觀事實基礎、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等的言論」。

法官在判詞中表示,參考《立場新聞》的創刊辭、社論等,認為其媒體路線是本土主義、支持及促進香港自主,在反修例期間成為抹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他認為,兩名被告審批發布涉案文章,是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以《立場》作發布平台,煽動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等,「無論如何,至少罔顧煽動後果」。

官指無證據顯示 警方故意不披露或延遲披露材料

辯方在審訊時曾爭議控方逾期檢控,指其中 13 篇涉案文章在兩名被告遭檢控時,已下架超過 6 個月,超出檢控期限。判詞指,本案所指的串謀協議,是「持續在《立場》發布煽動文章」﹐而非協議發布指定刊物,涉案文章只是「外顯行為」以證明協議,裁定 17 篇文章可以呈堂。

至於辯方質疑,控方延遲向辯方披露 557 篇文章,導致不公平審訊,並一度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判詞指,接納警方呈交文章予律政司時判斷錯誤,但「本案證據不足以顯示警方 Y1 小隊人員﹐故意不披露或延遲披露所有相關材料」。

17 篇涉案文章官裁 11 篇有煽動意圖

就本案核心議題、涉案 17 篇文章是否有煽動意圖,法官裁定案發當時政治氣氛極熾熱、大量市民不滿意甚至反對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在相關時代背景下,裁定當中 11 篇具有煽動意圖,包括何桂藍專訪、羅冠聰、陳沛敏、區家麟、張崑陽的博客文章,以及中大衝突兩年專訪。

相關文章鼓吹和煽惑群眾對抗中央政府、攻擊警方執法。其中區家麟 4 篇與《國安法》相關的博客文章,法官認為其文章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指《國安法》令政府權力擴展至沒有邊界,被律政司利用打壓政敵。(詳細理據見另稿

例如,區家麟在〈災難現場〉批評,《國安法》下針對《蘋果》5 名高層的執法及檢控行動,法官指他完全罔顧陳沛敏及其他《蘋果》高層,不是因為其傳媒工作者身分被捕,而是涉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並且與外國勢力勾結。


法官指,區不可能知道《蘋果》高層之間各人做過甚麼事,「但《蘋果》東主黎智英與外國政要有聯絡,是一般大眾都知道的事情,這些聯絡是否構成罪行,當然本席無需決定,但區家麟不可能斷言說,警方拘捕行動是完全沒有根據」。

5 專訪被裁不具煽動意圖官:僅涉參選人政治觀點

針對羅冠聰在博客文章〈香港—美麗島〉,批評 35+ 初選案審訊安排,形容檢控為荒謬及濫用權力。法官指,從 35+ 初選案的判決可見,該案執法及檢控行動合理合法,又指文章忽略初選案涉及被告人數眾多,法庭有需要延長開庭時間以盡快處理,而控辯各方亦沒就出席時間作申請。

另一篇涉及初選參選人何桂藍的專訪〈除下記者證後,還有人與她同行嗎?〉,法官指何形容,香港是年青人連生存和成長空間都沒有的地方,試圖利用人們對失去自由的恐懼和情緒化反應,去相信和接納她的主張。法官認為,何在鼓吹和煽惑群眾對抗中央政府,意圖說服讀者相信,唯一出路是與中央和特區政府對抗,進行「攬炒」。


就辯方力陳,涉案文章符合《刑事罪行條例》第 9 條下的免責情況,即指出政府措施、憲制、法例或司法上的錯誤,以及矯正錯誤等,並不構成煽動意圖。法官指,條文明顯不適用於無客觀事實基礎、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等的言論,因此不適用於上述文章。


餘下的 6 篇文章,即鄒家成、梁晃維、羅冠聰、許智峯及梁頌恆的 5 篇專訪,以及鄒幸彤得獎報道,官裁定不具煽動意圖,指只涉參選人政治觀點、沒有鼓動他人行動;而鄒幸彤得獎那篇僅屬新聞報道。


官:無證據指其他 99.9% 文章沒包含煽動文章

法官續指,裁定 11 篇涉案文章具煽動意圖後,便要考慮被告是否知道文章具煽動意圖,以及被告是否具犯罪意圖,即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

就鍾沛權供稱,兩名被告僅履行傳媒責任、記錄時代呼聲,辯方亦指《立場》運作 7 年,發布文章超過 10 萬篇,單在控罪期間也逾兩萬篇,但受到質疑的文章只有 17 篇,質疑控方未能指稱,其他超過 99.9% 的文章是煽動刊物,強調涉案文章「是多元意見中的極少部分」。


法官形容辯方所言「幫助不大」,控方從來沒有確認,除了涉案 17 篇文章外,《立場》所發布的其他文章都不是煽動刊物,又指「《立場》的其他 99.9% 文章是否沒有包含煽動文章,是沒有證據確立」。


官:考慮《立場》支持香港自主兩被告知悉認同文章煽動意圖

他又指,在被裁定有煽動意圖的 11 篇文章當中,鍾沛權作為《立場》總編輯,承認審批發布其中 10 篇。而法官考慮《立場》創刊辭、社論、實體刊物《立誌》等證據,認為《立場》媒體路線是本土主義、支持及促進香港自主,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抺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法官裁定,鍾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以《立場》作發布平台,煽動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憎恨司法,「無論如何,鍾沛權至少罔顧煽動後果」。

至於餘下一篇被裁定有煽動意圖的文章,即中大衝突兩年專訪,法官指文章發布時,鍾已離任總編輯,由林紹桐接管總編輯職務,裁定文章由他審批發布。法官特別提到,他相信鍾當時真的辭去總編輯一職,因他需要更多時間探訪還押妻子陳沛敏,「但鍾沛權仍然關注著,和對《立場》的運作提供意見」。


法官指,考慮到《立場》媒體路線、林曾以副總編輯身分出席網媒論壇高峰會,發言支持反修例運動、發布中大專訪時又嵌入錄影片段,重新展示抗爭口號標語,以及在警方去信投訴文章誤導偏頗下,仍然堅持發布,裁定他知悉並認同文章煽動意圖,以《立場》作發布平台,煽動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及憎恨司法,「無論如何,林紹桐至少罔顧煽動後果」。


至於首被告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亦即《立場》的東主、承印人和出版人,聘請鍾、林任總編輯或署理總編輯,為《立場》製作及發布相關文章,當兩人在他們受僱的工作範圍,內發布這些文章,亦等同《立場》東主發布這些文章,「他們的意圖亦等同首被告的意圖」,因此《立場》東主亦須被推定發布涉案文章。


總括而言,法官裁定 3 名被告罪名成立。


法庭線:《立場》案|鍾沛權、林紹桐煽動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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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
奇文共賞:陳弘毅鳩噏當秘笈擁抱暴政

【律政司網頁文章】陳弘毅: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2023年12月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設立的「一國兩制」憲制框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包括本地立法、香港法院的案例累積產生的判例法,以及1997年前適用於香港的普通法和成文法等。

此外,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及其附件三,少數全國性法律也適用於香港。目前附件三列出的全國性法律共有十四部,其中四部是1997年以後列入附件三的。這些法律包括201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和202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

《香港國安法》規定,根據該法提出檢控的案件,一般來說由香港法院審理。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

另外,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五條,除該法另有規定外,香港法院「應當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處理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刑事檢控程序」。因此,《香港國安法》在香港的適用和執行,是一個國家立法與香港普通法磨合的過程。

本網頁的目的,在於向公眾人士提供香港法院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判例法的資訊,以便香港市民更容易了解《香港國安法》及相關法律所確立的行為規則,也便於法律界對《香港國安法》的解釋和應用的研究。

十九世紀英國法學家Dicey是現代法治學說的先驅,他認為法治有三個要素,其中首要的如下:
  「除非是在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被確定為其已違反了明確的法律規則,否則任何人都不會受到懲罰,也不能合法地對其身體或財產施以制裁。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治與任何基於權威人士行使廣泛、武斷或任意的權力的政府制度形成對比。」

法治的這一首要原則必然意味着,那些規範人民行為的法律規則的內容必須清晰、明確,並讓人民充分知悉,這樣他們便能夠相應地調整自己的行為,以避免作出任何違法行為及免於承擔違法行為所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

我們生活在互聯網時代的一個優勢,是信息可以比人類歷史上任何時候,能夠更方便、更廣泛地傳播。我十分歡迎律政司設立本網頁,用中英文向大家提供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例的摘要和相關資訊。相信本網頁能有助於公眾人士認識和了解香港的國安法和相關案例,從而促進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國家安全領域的法治建設。

陳弘毅: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https://www.hknslannot.gov.hk/tc/home/index.html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4-9-3 07:15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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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媒體報道】立場案判詞|官裁《立場》支持促進本土主義(一) 2024年8月31日

《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法官郭偉健裁定涉案17篇文章中11篇具煽動意圖。就被告是否具犯罪意圖,鍾沛權供稱《立場》追求普世價值,但不是政治平台,只是履行傳媒責任。

惟法官引述創刊辭提到「堅信我城的未來,應該由香港人自主」、「香港,是香港人的主場」等,批鍾稱《立場》對政治主張無立場「絕對是謊話」。

判詞又引述《立場》就6.12、7.21和《國安法》的社論,認為引起仇警情緒、借題發揮指控或暗喻警黑勾結,官並指白衣人非「無差別襲擊」,社論塑造站內人士為「絕對的無辜者」並不持平。

就鍾提「借來的地方」、「借來的時間」等,法官認為顯示他眷戀英國統治時代、不接受香港回歸;提「願我們萬眾一心,冒着炮火前行」亦無疑為示威者打氣,營運《立場》目的是與示威者一起抗爭。

法官裁定,《立場》政治理念是「本土主義」,媒體路線是「支持及促進香港自主」,反修例期間成為抺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考慮到上述媒體路線,法官認為兩名被告審批涉案文章,是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提供《立場》作發布平台,意圖煽動憎恨政府等,「無論如何,至少罔顧煽動後果」。

法官亦裁定,蔡東豪提供資金營運《立場》,並邀請鍾沛權加入編輯,顯然是可控制《立場》運作,位置比鍾沛權高的「主腦」,與被告有協議持續發布煽動文章。

辯方指僅17篇文被指煽動、證無意圖 官:控方無承認其他非煽動

鍾沛權作供時稱,他們只是履行傳媒責任,記錄時代呼聲,而《立場》不是政治平台,只是提供開放平台讓不同聲音都可以發表。辯方亦指,《立場》運作7年,發布逾十萬篇文章,單控罪期間也有兩萬篇,但受質疑文章只有17篇,控方未能指稱其他超過99.9%文章是煽動刊物。因此較合理推論,是鍾沛權和林紹桐一直無任何煽動意圖,只是做好傳媒角色,發布關乎公眾利益資訊及多元意見,涉案文章是多元意見中的「極少部份」。

法官認為陳詞「幫助不大」,指控方從無承認除了涉案文章,《立場》全部其他文章均非煽動刊物;而且控方是在審訊開始後,始知警方曾下載587篇而非30篇文章,但避免擴大檢控基礎對被告不公,才不依賴新披露文章作證據,不可能引伸至17篇以外文章均非煽動刊物的推論。官亦指,沒有證據確立,「《立場》的其他99.9%文章是否沒有包含煽動文章」。

官裁《主場》結束因商業決定 非因打壓而「非正常死亡」

郭官續據《立場》資金來源、股東政治背景、社論、發布文章、刊物、人事任命等,考慮被告是否具煽動意圖。

郭官先指,鍾沛權供稱從開始營運至結束,《立場》運作都是跟隨創刊辭進行,辯方亦指創刊辭說明創辦和營運《立場》的協議,因此創刊辭為極具關鍵性證據,可顯示《立場》營運方針。

郭官續指從創刊辭可見,鍾沛權、余家輝和蔡東豪創辦《立場》,目的是繼承已結束的《主場新聞》。鍾供稱蔡因感到壓力及人身自由的威脅而結束《主場》,3人其後商議作信託安排,放棄股權利益和處置股份權利,將《立場》股權交由信託安排長期持有,望外界知道即使針對任何一名創辦人也無作用,因他們無權力結束此公司。


惟郭官引述蔡東豪2014年結束《主場》時的帖文,提到他恐懼和誤判,每次往返內地也提心吊膽,認為蔡的恐懼「只是源自他的內心敏感,甚至想像」、「沒有事實根據」,「他聲稱的恐懼和擔心除了是他的感覺之外,沒有任何實質的事件發生過」。

對創刊辭明言或暗喻,《主場》受打壓而「非正常死亡」,郭官亦指「這不是事實」,認為結束《主場》是蔡自主的商業決定,因《主場》兩年來從未達收支平衡、亦無廣告收入,「《主場》不是『非正常死亡』」。

此外,創刊辭明言或暗喻信託安排是為了抗拒外來打壓,法官同認為不是事實,指獲取創始資金和防止蔡東豪單方面結束《立場》才是原因。法官又裁定鍾沛權向法庭隱瞞信託受益人、即贊助人的身分,該部分證供不可信。


引創刊辭指《立場》主張本土主義、不只守護普世價值 鍾稱無立場「絕對是謊話」

就《立場》的立場,鍾沛權供稱,《立場》對最核心的普世價值有追求及堅持,但對政治主張「係冇一個立場嘅」。惟官指與《創刊辭》內容不吻合,引述當中提到「《立場》一如《主場》,以香港為本位,堅信我城的未來,應該由香港人自主」,認為已說明其立場,即「堅持的信念,就是香港未來由香港人自主」。

郭官續指,《立場》成立於2014年12月,當時本土主義、民族論等與中國分離的理論在香港社會尤其大學界興起,加上雨傘運動剛失敗告終,作為「佔中十死士」之一的蔡東豪「做逃兵」,但又聲稱再做一次與《主場》相同路線的傳媒,《立場》為吸引讀者和支持者,絕對有必要向公眾說明其政治立場。

郭官續指,《立場》的立場「絕對不會只是守護普世價值」,引創刊辭稱「以《立場》為名,我們一如以往,敢於宣示立場、不掩飾、不廻避」,必然指《立場》某些信念非人人都持有,甚至可能引人反感。

法官又形容創刊辭最後一句是「重點中的重點」:「香港,是香港人的主場;守護主場,是我們絕不退讓的立場」,認為明顯指「香港是屬於香港人的地方,香港人擁有控制權和處於主導地位,可對所有事務作出決定,有絕對的權力和影響力,其他人在香港只是客人,對香港事務無權作決定」。而「不退讓」的對立一方,官認為必然是指對香港行使主權的中國,及執行香港特區憲制秩序和地位的中央和特區政府。


法官指,此句以強烈語氣表達出《立場》政治主張,「就是排除中國由港人自主香港的本土主義」,認為《立場》在創刊辭將政治主張「闡述得清清楚楚」,鍾沛權證供中說《立場》對政治主張沒有立場,「絕對是謊話」。

法官續指,從《立場》的成立、創刊辭內容及信託安排中信託受益人資料被刻意移走及隱瞞,肯定鍾沛權和蔡東豪等人,替不願意披露身分的金主營運《立場》,「目的就是支持和促進香港本土自主的本土主義」。


獨立媒體:立場案官裁《立場》支持促進本土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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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新聞公報】特區政府強烈譴責詆毀香港新聞自由的失實言論
2024-08-30

區域法院昨日(八月二十九日)就一宗「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案件裁定三名被告罪名成立後,美英和歐盟官員、反華組織、反華政客和部分外國媒體作出不符事實及純為政治目的之言論,抹黑香港特區新聞自由的情況,突顯其偽善、雙標的行為,特區政府表示強烈不滿,譴責他們不要作偏頗和歪曲事實的言論。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香港市民擁有《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新聞和言論自由。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亦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定下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出版等自由。」


發言人強調:「與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只要不違法,傳媒評論及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並無受到限制。法庭在裁決理由詳細分析了傳媒的職責和責任,其中特別指出,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法庭也引用了歐洲人權法院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指出即使是報道涉及備受公眾關注的重要議題,在《歐洲人權公約》下也不享有完全不受限制的言論自由;最重要的一點是,新聞工作者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

「裁決理由中亦清楚指出,《立場新聞》的主張是排除中國的本土主義,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抹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法庭裁定涉案文章是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攻擊《香港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等條文及相關執法及檢控程序;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及反政府情緒;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的行為——換言之是並非建基於事實。」

「裁決理由也引述上訴法庭在譚得志案的判決,指出《刑事罪行條例》第9(1)和(2)條與表達自由的基本權利一起正確閱讀時,明確指出,批評政府、司法行政包括法院判決,或參與辯論或提出對政府政策或決定的異議,無論多麼強烈、有力或尖銳,都不構成煽動意圖,這進一步澄清了合法和非法言論之間的區別。」

「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在譚得志申請上訴許可的判決中亦指出,《刑事罪行條例》相關條文已經清晰劃分非法的煽動言論和合法的建設性批評,有關用語也並非含糊;而特別有鑑於二○一九年社會動亂的經驗,將具煽動意圖的言論和刊物視為危害國家安全並加以禁制,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有合理關聯,也沒有超出合理所需的限制。」

發言人重申:「市民(包括新聞工作者、評論員和專欄作家)一如既往依法享有和行使新聞和言論自由,無須擔心會誤墮法網,亦不要誤信外部勢力的危言聳聽。」

「美西方國家過往亦有不少執法行動,針對其國內散播虛假消息、煽動仇恨、美化暴力的言論,近日例子包括英國記者從事有關巴勒斯坦的報道工作而據報被英國警方以涉嫌觸犯英國《反恐法》而被逮捕。而有關國家對香港特區的區域法院是次裁決的詆毀完全突顯其雙重標準。」

「特區政府強烈要求美西方國家、反華組織、反華政客、外國媒體等,立即停止惡意攻擊,詆毀香港新聞自由的抹黑行為。」

2024年8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44分

政府新聞公報:特區政府強烈譴責詆毀香港新聞自由的失實言論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408/30/P2024083000560.htm

溫馨提示
1、2023年12月18日黎智英案開審前兩小時,英國外相卡梅倫發表聲明表示:「《港區國安法》明顯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它的持續存在和應用,反映中國破壞其國際承諾。」卡梅倫對《港區國安法》的指控十分精準。


2、所有與國安法有關的案件,不論被告人認罪與否,竟無一人控訴是被非法檢控非法審訊,充分說明所有當事人的辯護律師都是專業失德道德淪喪之徒。


3、香港人之鵪鶉不作為已經淪為國際笑柄,國際社會對香港人權狀況的指責純屬打嘴炮的走過場文章。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4-9-12 12:51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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