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政治] 美國前駐港總領事史墨客見證香港變天(史墨客眼見證香港變天與民主之父李柱銘的罪孽)、(梁天琦暴動罪被判監6年是雙重錯誤的判決)2024年8月18日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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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道 時間: 2024-7-25 06:25 AM
美國前駐港總領事史墨客見證香港變天(史墨客見證香港變天與民主之父李柱銘的罪孽)2024年8月18日
引用: 【法庭線報道】8.18流水式集會終極上訴 李柱銘、吳靄儀等7人敗訴 2024.08.12
被告一方上訴至終審法院,指法庭應採納英國最高法院案例所訂下的「執行相稱性原則」,以考慮檢控、定罪決定,有否不符比例地限制集會自由。5 位法官一致裁定敗訴。 ... ※溫馨提示 ※
1、2019 年 8 月 18 日流水式集會案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五位大法官一致裁定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等7人敗訴。
2、本案的上訴理據,是認為香港法院應該採納 英國最高法院在 DPP v Ziegler (SC(E))和/或 Reference by the Attorney General for Northern Ireland – Abortion Services (Safe Access Zones) 判詞中,有關「執行相稱性」(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測試的判例。
3、香港法院應該採納 英國最高法院判例的法律原則,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等7人的上訴,就是要終審法院裁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仍然是實行普通法 的司法管轄區,是引人犯罪的舉措。
4、終審法院的判詞宣稱:「在香港法制中,當法例被裁定合憲 ,所作出的拘捕、檢控必然合憲,故一般司法行為,包括定罪決定,不能再基於相稱性 而作獨立審查。」
5、終審法院的判詞充分表明,接受本案上訴,是與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等上訴人合演一場大龍鳳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李柱銘和吳靄儀及何俊仁都是8.18流水式集會的「領航人」,竟然可以享受緩刑的「禮遇」,不排除合演一場大龍鳳就是交換條件。
6、宣稱兩宗英國案例的法律背景有別於香港,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並不相同,終審法院雖然裁定兩宗英國最高法院判例的法律原則不適用於香港,但已經間接確認 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司法判例是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7、來自英國的非常任法官廖柏嘉有份參與審理本案。廖柏嘉 在與英國脫歐有關一案中對司法機構的角色闡述其看法:「從最廣義來說,司法機構負責維護和促進法治;具體而言,對訴諸法庭的每宗案件,法官都不偏不倚地確認和應用 相關法律。」
8、事實上,終審法院審理本案,並無應用 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相關法律。廖柏嘉參與審理本案,絕對不是維護和促進法治,純屬是追求「含銀」的樂趣而已。
9、《基本法》 第八十四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 。」
10、普通法制度一個重要的特徵 ,司法判例所創立的法律原則,是普通法適用地區共同 的法律;法官判案時所依據 的司法判例原則,案例可以引自所有 普通法適用地區,而並不局限於某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判決。
11、「可作參考 」的法律意涵,是指參證判例研究案件判決。「引用 」則是依據判例的法律原則作為判案的根據。
12、只可作參考不能夠 引用為判案的法律依據,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已經清晰標示,其他 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不是 適用於香港的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實行普通法 的司法管轄區。
13、《基本法》第一章是一國兩制總則 的原則性條款。第十一條 第一款訂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 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 的規定為依據。 」
14、《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已經清晰標示,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 法律,是香港的「成文憲法」。
15、基本法是香港的「成文憲法」,「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 的規定為依據」, 第十一條第一款已經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是成文法 制度。
16、中國是成文法國家,成文法是「一國 」的原則,香港成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不能夠實行原有的普通法制度。一個國家實行兩種制度,就是中國大陸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實行兩套 成文法制度。
17、「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制度是一套特別 的成文法制度;「有關政策」就是保留原有普通法制度適用的 規則。「司法方面的制度」,集中由《基本法》第四章第四節規定。
18、《基本法》第八条訂明:「香港原有法律 ,即普通法 、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 者外,予以保留。」
19,「《基本法》第八条規定香港原有普通法予以保留 」,是時評人劉夢熊 的口頭禪,劉夢熊是法律盲好打嘴炮鳩噏當秘笈是可以理解。
20、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馬道立宣稱 :「《基本法》第八條提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延續 。」憲法如果規定保留香港原有的普通法制度,第八条又如何能夠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可作出修改 ?
22、《基本法》第八条明文規定是保留香港原有法律,而不是保留原有的法律制度。馬道立 的論述,充分暴露出其人是個「水退後的司法裸官」,赤裸裸地顛覆香港的法律制度。
23、《基本法》第二章是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權力 關係的原則性條款,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中央和香港的權力都是由第二章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訂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 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 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24、香港原有法律普通法,即是原有的司法判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只包括《基本法》第八條予以保留的原有 司法判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不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
25、《基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與第二章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完全一致。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實行普通法 的司法管轄區。
26、要求法院應該採納 英國最高法院判例的法律原則,就是顛覆香港的法律制度。法治為民主奠定基礎 。20多年的回歸史清晰顯示,「香港民主之父」李柱銘 從未捍衛法治維護一國兩制,一直是個擁抱普通法踐踏憲法的民主罪人。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4-9-5 12:07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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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道 時間: 2024-7-25 02:46 PM
美國前駐港總領事史墨客見證香港變天(史墨客 見證 香港變天與普通法的罪孽)2024年8月1日
引用: 【自由亞洲電台報道】專訪美國前駐港總領事 剛上任即見證721及香港巨變 2024年7月19日
史墨客說︰「美國對港政策是受香港發生的事情所驅動。因此,當示威運動導致香港的自治受到嚴重侵蝕、違反國際協議時。正如我所說,美國政府,包括國會因此作出反應,一點也不奇怪。」 ...
※溫馨提示 ※
1、美國前駐港總領事史墨客表示,2019年反修例示威運動出現失控暴力場面,中央官員才打出國家安全旗號嘗試擺平,導致香港的自治受到嚴重侵蝕。真實的歷史清楚説明,史墨客看見香港變天只是霧裡看花的景象。
2、2016年6月29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北京國家法官學院發表題為「香港的普通法制度 」的演辭,長篇大論講述香港在普通法制度下,法官必須遵循判例行事。馬道立應該是「奉旨」顛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
3、《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 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4、《基本法》第二章是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權力關係的原則性條款,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中央和香港的權力都是由第二章規定。 第十八條第一款訂明在香港特區實行 的法律,就是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5、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實行的法律,只包括《基本法》第八條予以保留的香港原有 司法判例。香港特區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不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
6、《基本法》 第八十四條訂 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
7、普通法制度一個重要的特徵 ,司法判例所創立的法律原則,是普通法適用地區共同 的法律;法官判案時所依據 的司法判例原則,案例可以引自所有普通法適用地區,而並不局限於某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判決。
8、「 可作參考 」 的意思是參證 判例研究案件判決。 「引用 」是指 依據判例的法律原則作為判案的根據。
9、法院必須 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只可作參考而不能夠直接引用 為判案的法律依據。第八十四條已經明確規定,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不是 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與第二章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完全一致。
10、《基本法》第八十四條已經清晰標示,香港特區不是 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基本法的三大「顛王」李國能、馬道立、張舉能以及「顛后」梁愛詩,竟然都引用《基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偽證 香港是延續普通法制度。
11、馬道立在其「香港的普通法制度」的論述中已經表明,「參考」判例是沒有須遵循的約束力。赤裸裸地踐踏憲法,粗製濫造香港的普通法制度,「顛王」及「顛后」都是犯罪而不是犯錯,帶來的禍害非常非常巨大。
12、《基本法》第一章是一國兩制總則 的原則性條款。第十一條第一款訂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 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 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 的規定為依據。」
13、普通法制度的「遵循先例」原則,性質是法官造法 (judge-made law 法官制定法律),有違權力分立的原則。「遵循先例」亦是對法官的審判權施加約束,抵觸《基本法》第八十五條訂明「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司法原則。
14、《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二節第二段 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 屬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15、《基本法》第六十六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第六十六條已經明確規定,立法權屬於立法會,法官並無創建法律的造法權,與第二章第十七條 的規定完全一致。
16、「遵循先例」的原則,抵觸一國兩制「法律由立法機關制定」的一國 原則,因此,《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原有的「遵循先例」原則,不能夠保留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法官的判決只對案件具約束力,判案的理由不能夠 成為實行的法律。
17、1997年7月1日前的港英時期,在香港實行的法律是包含立法局制定的法律和司法判例的「原有法律」;實行的法律亦包括英國法律和 司法判例 。
19、香港成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八條訂明,不抵觸本法的香港原有 法律予以保留;港英時期在香港實行的英國 法律和司法判例不能夠保留。
20、法院必須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 的法律審判案件。《基本法》第十八條亦已明確規定,香港特區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不是 實行的法律。
21、梁天琦的暴動罪案,主審法官彭寶琴仍然引用無效 的英國暴動案判例作出判刑。梁天琦就判刑提出上訢而敗訴,代表律師駱應淦 應負全部責任。
22、普通法制度的「遵循先例」原則,有其確保法庭裁決一致性和可預測性的優點。但遵循先例原則的致命 缺點,是可能造成錯誤 的判決一再發生。法院不應該被准許創建法律,今時今日,遵循先例原則的合理性,正在全球受到強烈質疑。
23、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周庭 就是被主審裁判官王詩麗非法 引用錯誤的判例判囚10個月。而周庭的代表律師,竟然又是駱應淦。
24、研究回歸史,清楚看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來 不是法治的城市,從未 依照顧規基本法的規定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行政立法司法三權都是赤裸裸地踐踏憲法顛覆一國兩制。
25、直到今時今日,司法仍在 普通法制度下操作, 香港司法之邪惡舉世無雙。可以說,20多年來的司法判決,全部都是非法 裁決。
26、不在沉默中爆發,就在沉默中滅亡,這就是「一國兩制」在香港滅亡的寫照。
延伸閱讀:
周庭煽惑罪判刑理由書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4-8-21 07:41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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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道 時間: 2024-7-27 08:21 AM
美國前駐港總領事史墨客見證香港變天(梁天琦暴動罪被判監6年是雙重錯誤的判決)2024年8月11日
引用: 【東方日報報道】旺暴案:法官引英案例判刑「聚眾違法非個別行為」2018年06月12日
高院法官彭寶琴昨在判刑中,特別引用多個英國暴動案例,當中不但涉及財物損失和有人受傷,其中一宗更有人在暴動中喪命。 ... ※溫馨提示 ※
1、2106年2月8日晚至9日 凌晨,旺角多處出現警民 衝突的暴力事件,政府定性為 暴動,數十人被拘捕控告暴動罪。
2、香港條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IV部 (第18至第26條)訂明是「非法集結、暴動及相類罪行」。「相類罪行」就是相關 的罪行,非法集結和暴動都是由相關罪行組成,第IV部的標題,已經清晰標示非法集結和暴動都是成文法 罪行。
3、第IV部的「非法集結、暴動」是用頓號分隔, 標示 非法集結與暴動是互相關聯的 罪行。
4、《公安條例》第18條是非法集結,第19條是暴動。第20 至22條訂明是暴動者的行為,即是與暴動相關的罪行;第23 至第26條就是與非法集結相關的罪行。
5、《公安條例》第18條和第19條訂明的「破壞社會安寧」,是指干犯第20至第22條訂明的任何罪行。
6、第20至第22條訂明,任何人不論是否已被控或被裁定犯本部所訂的任何其他罪行,仍可被裁定犯本條所訂的罪行。即干犯本條所訂罪行的任何人未被控 或未被裁定暴動罪成立,仍可被裁定犯本條的罪行。
7、《公安條例》第18條(1) 訂明:「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8、非法集結罪的元素:
(1).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
(2).共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干犯第23至第26條訂明的任何罪行);
(3).他們的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相信),如此集結的人會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意圖共同參與暴動干犯第20至第22條訂明的罪行);或
(4).「他們會藉作出的行為激使 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作出的行為,是意圖激使(煽動 )其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9、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共同 干犯第23至第26條訂明的任何罪行,是非法集結的基礎。意圖共同參與暴動或煽動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不是煽動暴動),都是構成 非法集結罪的元素。
10、《公安條例》第18(1)訂明,3人或多於3人作出的行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相信,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控方必須毫無疑點地證明,集結在一起的任何人,已經 干犯第20至第22條的任何罪行, 才能夠構成非法集結罪的元素。
11、《公安條例》第19條 規定:(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12、暴動罪的元素:
(1).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就是有3人或多於3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的集結的人;
(2).「非法集結」罪成的人的任何人被裁定干犯第20至第22條訂明的任何罪行,他們的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3).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任何人」是指「集結暴動」的任何人。「參與暴動」是干犯 第20至第22條訂明的任何罪行。
13、非法集結是構成暴動罪的元素,暴動是有預謀的集體行為。因此,集結在一起的人,必須有3人或多於3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才能夠符合「集體行為」的定義。
14、《公安條例》的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一個人是不能夠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立。而「非法集結」罪成的任何人,一個人被裁定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都構成參與暴動。
15、第19條(1)訂明,暴動是「集結暴動」的集體行為,而「集結暴動」不能夠成為一項控罪,只是作為暴動屬集體 行為的元素。「集結暴動」的任何人,未被裁定干犯第20條至第22條訂明的任何罪行,就不是參與暴動。
16、參與非法集結是構成 暴動罪的元素,梁天琦案的三名被告人,並無被控參與非法集結。陪審團裁定梁天琦暴動罪成,是主審法官彭寶琴 未有正確引導陪審團認知《公安條例》暴動罪的元素。
17、《基本法》第八十四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不能夠引用為判案的法律依據)。」
18、普通法制度一個重要的特徵 ,司法判例所創立的法律原則,是普通法適用地區共同 的法律;法官判案時所依據 的司法判例原則,案例可以引自所有普通法適用地區,而並不局限於某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判決。
19、「可作參考 」的法律意涵,是指參證判例研究案件判決。「引用 」則是依據判例的法律原則作為判案的根據。
20、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已經清晰標示,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不是 適用於香港的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
21、彭寶琴法官仍然引用英國的暴動案判例作出判刑,就是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梁天琦被判監6年,是雙重錯誤 的判決。
22、反修例的案件,有判例是一個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而N咁多被裁定暴動罪成的人,都未有被控參與非法集結。一直 以普通法審判暴動罪,香港司法之邪惡舉世無雙。
23、研究回歸史,清楚看到20多年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 都是赤裸裸地踐踏憲法顛覆一國兩制,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來不是法治的城市,從未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
24、直到今時今日,司法仍在普通法制度下操作,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都是由犯罪 的人審判案件。可以說,20多年來的司法判決,全部都是非法 裁決。
延伸閱讀:
維基百科:2016年旺角騷亂
梁天琦、盧建民、黃家駒暴動罪判刑理由書全文
Youtube:港大之恥陳文敏教授顛覆一國兩制 陳文敏顛覆一國兩制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4-8-17 03:12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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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道 時間: 2024-7-27 08:22 AM
【政府新聞公報】行政長官出席《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興邦定國致辭 2022年5月28日
以下是行政長官林鄭 月娥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出席《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興邦定國的致辭:
劉光源特派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特派員)、王兆兵少將(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副政治委員)、關清華局長(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局長)、張舉能法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梁君彥主席(立法會主席)、各位嘉賓、各位同事:
早晨!歡迎大家參與今天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律政司主辦,以「興邦定國」為主題的《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
適逢今日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簡稱《528決定》)兩周年的重要日子,令法律論壇更具意義。各位中央政府與特區政府的高級官員以及國內外和本地的法律界專家難得聚首一堂,回顧《香港國安法》的案例,探討維護國家安全的前沿議題,以及展望如何進一步完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
兩年前的今天,全國人大作出《528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在六月三十日通過《香港國安法》,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區公布實施。當天晚上,我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身分簽署政府公告,讓《香港國安法》在香港實施,深感責任重大,使命光榮。由於當時香港正經歷了差不多一年的暴力衝擊、社會動亂,國家安全受到威脅,人命財產得不到保障,《香港國安法》的頒布實施無疑是香港的「定海神針」。
《香港國安法》是一部全國性法律,有嚴謹的立法程序和無數內地法律專家的智慧。自全國人大《528決定》通過後,我和幾位同事有幸參與緊湊的立法工作。藉此機會,我必須再次由衷感謝中央高度重視特區政府的參與,並接納了不少我們提出的意見,讓《香港國安法》能在沿用普通法的香港享有基礎穩固的法律條文,在執行機制上全面到位,在具體落實時高效有力。
我在政府工作超過40年,可以說落實《香港國安法》的效率是前所未見的。《香港國安法》頒布後的10天內已完成了的重點工作包括中央委任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國安委秘書長、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和律政司專門檢控科分別正式成立、行政長官委任首批《香港國安法》法官、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召開首次會議、中央人民政府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揭牌成立、有關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可以採取按《香港國安法》第43條七項措施的《實施細則》刊憲生效等。
經過香港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人士共同努力,《香港國安法》順利落地實施,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依法成立並順利運行,有力懲治了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實現了由亂轉治的重大轉折,保持了大局穩定。
總結這兩年的工作經驗和成效,我最大的感受是,要徹底維護國家安全,我們必須全面領會總體國家安全觀,並全方位把每個觀念落到實處,達致「防範」的目的。這兩年來,我們在中央指導下,完善了特區選舉制度、建立了公職人員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制度、深化政府各部門和公營機構高層的國安意識和政治擔當、都是立竿見影的「防範」工作。
但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仍屬初階,特區官員必須看到形勢依然嚴峻複雜,《香港國安法》實施仍面對不少挑戰,尤其是外圍政治局勢波動極大,圍堵中國的外部勢力還會不斷冒起,而本地的激進滋事分子,甚至鼓吹恐怖主義的地下組織,仍會蠢蠢欲動。我寄語下屆政府必須進一步提高管治團隊的政治意識、國安意識、大局觀和不畏鬥爭的精神。
祖國永遠是香港特區最堅強的後盾,而經《香港國安法》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和執行機制充分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特區、對特區官員的高度信任;我們捍衞的是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維護的是全國人民的福祉,執行的是一部全國性 的法律。因此,執行《香港國安法》的所有特區政府官員,必須不負國家、不負人民。
最後,我想引述國家主席習近平二○一六年十二月在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會議上的一段話作結,習主席說:「在維護國家核心利益上敢於針鋒相對,不在困難面前低頭,不在挑戰面前退縮,不拿原則做交易,不在任何壓力下吞下損害中華民族根本利益的苦果。」
我預祝今天論壇圓滿成功。多謝大家。
2022年5月28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0時34分
政府新聞公報: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出席《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興邦定國的致辭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205/28/P2022052800294.htm
※溫馨提示 ※
1、《基本法》第四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職權訂明:
(一)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 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2、《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 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 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 機關制定的法律。」
3、「實行的法律」,就是持續 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是基本法規定適用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4、《基本法》第六十六條 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5、依照《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 及第二款的規定,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 法律,要成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就必須由立法會重新立法,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 機關制定的法律。
6、前行政長官林鄭 月娥表明:「執行《香港國安法》是執行一部全國性 的法律。」回歸20多年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都是赤裸裸地踐踏憲法顛覆一國兩制。
Youtube:陳健民:殖民「暴政」下的法治 暴政下的法治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4-8-24 04:35 AM 編輯 ]
作者:
中道 時間: 2024-7-27 08:33 AM
史墨客見證香港變天與鵪鶉不作為的香港人 2024年7月26日
引用: 【自由亞洲電台報道】專訪美國前駐港總領事 剛上任即見證721及香港巨變 2024年7月19日
史墨客說︰「美國對港政策是受香港發生的事情所驅動。因此,當示威運動導致香港的自治受到嚴重侵蝕、違反國際協議時。正如我所說,美國政府,包括國會因此作出反應,一點也不奇怪。」 ... Youtube:港大之恥陳文敏教授顛覆香港法治
陳文敏顛覆香港法治
※溫馨提示 ※
1、美國前駐港總領事史墨客表示,2019年反修例示威運動出現失控暴力場面,中央官員才打出國家安全旗號嘗試擺平,導致香港的自治受到嚴重侵蝕。真實的歷史清楚説明,史墨客對「修例」與「反修例」的真相缺乏認知,對《港區國安法》的實施亦是錯誤的理解。
2、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大的 決議宣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 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
3、《基本法》第一章是一國兩制總則 的原則性條款。第十一條第一款訂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 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 的規定為依據。」
4、全國人大的決議和《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已經明確規定,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法律,是香港的「成文憲法 」。中國是單一制國家只能夠有一部憲法,基本法就是憲法的組成部分,是中國憲法只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特別 法律。
5、《基本法》第二章是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權力 關係的原則性條款,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中央和香港的權力都是由第二章規定。第十三條 及第十四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6、《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國性 法律,只能夠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時,由中央人民政府發布命令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結束,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就不能夠 繼續在香港實施。
7、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1993版的《中國 國家安全法 》,並無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8、 2014年6月10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 白皮書 ,第一次提出「中央擁有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 2015年習近平版的《中國國家安全法》第四十條 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 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9、2019年反修例運動出現的嚴重暴力場面,主要是香港警方使用過度武力和放棄 防守重要設施所引發。兩項舉措都應該是引蛇出洞的策略,然後將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強加於香港,非法實施《港區國安法》。
10、2023年12月18日,黎智英案開審前兩小時,英國外相卡梅發表聲明 ,表示「《港區國安法》明顯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它的持續 存在和應用,反映中國破壞其國際承諾,並且損害香港、嚴重侵蝕香港的權利和自由。」
11、中國並無決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持續 應用國安法就是違背國際承諾,卡梅倫對《港區國安法》的指控十分精準。英國政府的立場是向全世界宣明,《港區國安法》已經非法實施三年多,是香港人自己不戰而降的結果。
12、《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 機關制定的法律。」
13、「實行的法律」,就是持續 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是基本法規定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14、依照《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要成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就必須由立法會重新立法,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15、《基本法》第四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職權 訂明:
(一)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16、《港區國安法》及其《實施細則》都不是由香港立法機關制定, 依照第二章 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是不能夠 成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
17、前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坦言 :「執行《香港國安法》是執行一部全國性 的法律。」林鄭是毫無掩飾地顛覆 一國兩制斷送高度自治。
18、2020年7月11日及12日的「35+初選」是民間選舉,是爭奪參選權的遊戲,當選者並無 立法會議員的權力,根本不能夠做到威脅濫用職權作為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爭取「五大訴求」只是選舉工程,47人案的裁決,是赤裸裸的以言入罪。
19、研究回歸史,清楚看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來不是法治的城市, 從未 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47人案和黎智英案,都是由犯罪 的人審訊鵪鶉不作為的人。
20、回歸20多年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 都是赤裸裸地踐踏憲法顛覆一國兩制,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 都是由犯罪的人管治鵪鶉不作為的人,史墨客看見香港變天只是霧裡看花的景象。
21、不在沉默中爆發,就在沉默中滅亡,這就是「一國兩制」在香港滅亡的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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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4-8-21 08:06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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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道 時間: 2024-7-27 11:02 AM
【政府新聞公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2010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 (之一) 2010年1月11日
律政司司長、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各位嘉賓:
我謹代表司法機構全體人員,熱列歡迎各位蒞臨本年度的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並衷心感謝在座各位出席支持。本人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致辭,實感榮幸;這是我上任以來第十三次,也是最後一次在這典禮上致辭。
今年承蒙多位貴賓光臨,倍感榮幸。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萬鄂湘副院長;全國政協張福森常務委員;馬來西亞ZakiAzmi首席法官;新南威爾士Spigelman首席法官及來自多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官,他們行將出席在香港舉行的商業訴訟研討會;以及來自內地、澳門、台灣、法國、韓國及菲律賓的法律界領袖。我向他們表示熱烈歡迎,並感謝他們出席典禮。
司法獨立
香港在「一國兩制」的新憲制秩序下回歸中國,至今已超過12年。在此期間,各方面已廣泛認同和接受司法獨立對香港是極其重要。憲制上,對司法獨立的保證已全面落實。此外,與司法獨立相符的慣例及做法亦已形成。
司法任命過程絕不應政治化,這一點對司法獨立,至為重要。在我們的司法管轄區,司法任命過程從不政治化,我深信日後亦會如此。立法會在同意最高級別司法人員任命的過程中,亦當如是。
我樂見立法會就考慮同意司法任命的事情上,已採納既定程序,確保其在履行職責時,過程不會政治化。我有信心,將來立法會在考慮同意司法任命的事宜時,必定會一如以往,不會讓過程政治化。
司法機關的角色
每一個司法管轄區都有各自的憲制安排,分配行政、立法與司法機關的權力,以及三者的相互關係。每一司法管轄區的安排,均反映本身的歷史背景及本身的情況。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安排,對另一管轄區而言,未必適合。
對香港而言,一個獨立司法機關所擔當的角色,須予以重申及強調,並為各界清晰理解,這是很重要的。在香港的制度下,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互相制衡。在憲制上,獨立的司法機關肩負重要任務,確保行政、立法機關的運作完全符合《基本法》和法律的規定,以及確保市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這些基本權利和自由正是香港制度的精義所在。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我們必須遵守法律,所有政府機關及全部公職人員均須如此。司法機關不單要不偏不倚,還要讓人得見我們行事是不偏不倚的。法官審理糾紛,不論是市民之間,或是市民與政府之間的糾紛,均以不偏不倚的態度作出裁決。
在處理涉及行政或立法機關的案件時,法官既不採取對抗態度,亦不刻意偏袒任何一方。法官的職責是執行司法工作,無懼無偏。若行政或立法機關勝訴,這不是因為法庭有意偏袒。同樣,若判行政或立法機關敗訴,也不是因為法庭有意對抗。無論判決如何,法庭都只是履行憲法職能,公平公正地審理案件。
司法覆核
自1997年以來,法律環境的其中一項重要發展,無疑是司法覆核案件的增加。撇除居港權案件,2001年共有116宗司法覆核申請,至2005年已升至149宗。過去數年,司法覆核申請的數目介乎2006年的132宗至2008年的147宗。2009年,入稟的司法覆核申請共有144宗。
這個現象在許多普通法適用地區亦屬常見。我在此之前已公開表明,引致香港社會出現這個現象的因素包括:隨着社會日趨複雜,法例的制定也日見繁多;還有是《人權法案》及《基本法》的制定;此外,社會各界對公民權利的意識亦日漸提高。
我亦早已表明,法庭在司法覆核程序的職能,僅是釐定合法性的界限。政治、社會或經濟問題,只能經由政治過程,而非通過法律程序去謀求解決辦法。
過去兩年的數字值得我們探討。2008年入稟的司法覆核申請有147宗。除卻其後撤回及截至年底尚未判決的申請,已處理的個案共有130宗;其中66宗獲法庭給予許可以進行覆核,其餘64宗(即49%)則被拒絕給予許可。2009年的情況與此相去不遠。在已處理的119宗司法覆核申請當中,63宗獲給予許可以進行覆核,而被法庭拒絕給予許可的有56宗(即47 %)。
由此可見,過去兩年有很多司法覆核申請,早在法律程序最初的「申請許可階段」即被拒絕,原因是該等申請未能符合由終審法院於2007年11月所設定「合理爭辯的申索」的門檻。這些數字也許值得社會各界思考。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在過去12年一直運作暢順。法院現時每年聆訊約40宗上訴,以及處理約150宗上訴許可申請,其中約有50-60%的申請是根據文件處理,而毋須進行聆訊的。
終審法院合議庭由五位法官組成,包括一位海外的非常任法官,這做法一向運作良好,這些海外的非常任法官是澳洲、新西蘭及英國的著名法官。
當然,來自海外的法官深明,參與終審法院的聆訊時,他們是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履行香港法官的職責,亦僅限於香港法官的職責。今天,前澳洲首席法官梅師賢爵士,以我們司法體系一員的身份,一同在台上參與典禮,我實感高興。梅師賢爵士對終審法院,實在貢獻良多。
相對來說,終審法院仍是一個比較新的終審法院,還需進一步累積經驗,但終審法院在法理方面的論述,已日漸廣為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援引。我敢說,終審法院在建立其地位的過程上,已取得良好進展。
終審法院遷往立法會現址的策劃工作已經展開,至於修建工程,則須待立法會遷出方可進行。預計終審法院可於2014年左右搬遷,相信這會是法院的永久院址。正因如此,我們必須周詳籌劃,讓大樓設施完備,使香港市民以此為榮。
日後,我定會懷念這座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這個地方畢竟見證了法院的成長,還載有我在任所經歷挑戰的回憶。然而,我們都總是要邁步向前。
政府新聞公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2010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001/11/P201001110172.htm
作者:
中道 時間: 2024-7-27 11:10 AM
【政府新聞公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2010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 (之二) 2010年1月11日
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交流
在「一國兩制」下,內地與香港法官對兩地制度,以及彼此的差異都應相互了解,這一點當然重要。過去12年,我們一直致力舉辦會議、互訪及研討課程等活動,促進彼此交流。另一方面,香港是「一國兩制」下中國境內唯一的普通法 司法管轄區,我們透過同類交流活動,與其他主要的普通法適用地區繼續維持聯繫 ,亦同樣重要。
法律專業
稱職而獨立的法律專業,對香港社會至為重要,對司法機構的獨立運作,更是不可缺少。業內競爭日趨激烈,維持高效率固屬必需,但法律執業始終不能僅視為商業活動。法律專業是一門崇高的職業,執業者必須維持高專業道德操守,並以服務社會為理想。所有律師都應為其專業及社會,並為推動需求殷切的義務法律服務,作出貢獻。
律師在較高級別法院出庭發言權的問題,討論已久,現終能在有關各方支持下,取得令人滿意的成果。所需的法例快將制定,並將於今年稍後施行。
屆時,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評核委員會亦會成立,將由一位法官出任主席。我有信心,委員會定能確保日後有更多出庭代訟人可供選擇,同時,庭上訟辯的高水平亦得以維持。
賦予律師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一事,早於十多年前由香港律師會首先提出,雖然最近才有定論,但最終能達成凝聚共識的解決方案,討論經年,亦有所值。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調解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大型的改革工作。在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領導,及其他法官和支援人員協助下,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已於2009年4月順利實施。
然而,要完全穩固改革後的制度,仍需要一段時間。積極的案件管理是改革的重點。假以時日,這將改變我們的訴訟文化,從而提高成本效益,並確保案件得以迅速處理。
另一特點是由法庭藉鼓勵爭議各方採用調解來解決糾紛。有關的實務指示已於1月1日生效。通過調解而圓滿解決糾紛的個案,預期會顯著增加。至於改革後制度的運作,現正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委員會監察有關情況。
尋求公道
踏入廿一世紀一○年代,本港司法制度面對的重大挑戰是,如何使人人均可向法院尋求公道。富有的人和大公司或能負擔訟費,低收入人士也符合申領法律援助的資格,但社會上大部份人,包括中小企業,卻難以負擔訴訟所招致的法律費用。
為保持中立公正,司法機構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只能就程序事宜給予協助,並不能提供法律意見。要紓緩有關情況,不能一蹴即就,我們要採取簡化程序、提供義務法律服務及採用調解等措施,多管齊下。
公共資源無疑有限。要公共資源用得其所,其中一個方法是為市民提供機會,好讓他們在糾紛最初階段獲得法律意見,從而使糾紛得以避免或迅速解決。要確保人人均可向法院尋求公道,當中會涉及種種挑戰,法律界人士均應責無旁貸,致力面對挑戰,並為此作出貢獻。
結語
我於八月底才離任,所以不在此跟各位道別,還是留待七月我在終審法院的儀式時,才與各位話別。
今天,我只想說:香港在「一國兩制」下回歸中國,在新憲制下,我出任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有機會在這新時代出一分力,是我一生的最高榮譽。
最後,我謹代表司法機構全體人員,祝願各位身體健康、新年快樂!多謝各位!
2011年1月11日(星期一)
政府新聞公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2010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001/11/P201001110172.htm
作者:
中道 時間: 2024-7-30 07:03 AM
奇文共賞:馬道立 大法官是如何顛覆香港的法律制度
【終審法院文章】香港的普通法制度:首席法官馬道立的個人意見 (一)2016年6月29日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於2016年6月29日在北京國家法官學院所作之演辭(中文譯本)
A . 引言
1. 每年一月份的第二個星期一,我們在香港均會舉辦法律年度開啟典禮。這項傳統由來已久,早於1997年7月1日前多年已確立。各位或許曾在電視上看過典禮的情況,見到法官和資深大律師均穿戴禮袍及假髮,而各位也可能會(如香港很多人一樣)對這個儀式為何還保留至今感到奇怪,並對它在現今香港有何意義存有問號。我的答案很簡單﹕這個儀式正正是香港普通法 制度的象徵。
2. 就法律歷史而言,普通法源自英國的普通法,香港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擁有約七百五十萬人口,當中大部分是華人。究竟普通法這個傳統法制如何能在香港繼續存在呢?在歷史上,普通法在香港的出現易於追尋,因它正是隨着英國人於1841年到來香港而引入。
當時,香港的人口約有4 ,000人,散居於若干村落之內,當中的漁民人數約為居於陸地者的一半。今天,香港是一個擁有多元文化的社會,與國際社會緊密聯繫,同時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3 . 當初,英國在香港以至遠東地區扎根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為了貿易 。不過,貿易是複雜的活動,須依賴多項因素的配合,包括天然資源、地理優勢、人與人的互動及妥善的管治等。
這些構成「貿易」的因素的暢順配合,實建基於一套規則和執行制度,而這套規則和執行制度正是我們稱為法律制度的其中一個部分。而在1841年引入香港的法律制度,正正是普通法。
當然,引入普通法,也同時引入了普通法 的排場和禮儀特色,當中包括大律師和法官在法庭上採用的一些有點古舊過時的用語、假髮及長袍等法庭服飾,以及前述的傳統法律年度開啟儀式等。以上種種經引入香港後,至今仍繼續 沿用。
4. 不過,今天的演辭集中討論的是普通法的精髓,以及在這背景下,有關香港的關鍵問題,即:普通法 何以仍然適用於香港?
5. 在今天的演辭中,我希望向各位介紹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並指出這制度中最能彰顯普通法精要的特徵。但在開始之前,讓我們先行探討普通法如何融入香港在國家的憲制地位。
B. 《基本法》與普通法
6. 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得以設立。《基本法》的序言中述明了有關主題和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當中包括在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下,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此外,序言也述明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一部分,而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是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
7. 為要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繼續維持那些多年來令香港得以繁榮穩定的制度實至為重要。「延續不變」是貫徹整套《基本法》的主題所在,當中的一個層面就是香港的法律制度亦即普通法的延續 不變。《基本法》的下述條文值得我們留意:
(1)《基本法》中有不少於三項條文提及司法機關的獨立性﹕第二、十九及八十五條。
(2)《基本法》第八條提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延續。第九條則述明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可使用中文和英文為正式語文,從而確定了普通法所使用的語文(英文)的使用地位。第十八條述明,在香港實行的法律為《基本法》、第八條規定的原有法律以及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3) 香港法院必須 依照第十八條所述明的適用的法律審判案件,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第八十四條)。我在下文將更詳盡地講述判例(或「案例」)這個普通法的原則。
(4)《基本法》第八十一條述明,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即在1997年7月1日前實行者),除因設立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
終審法院現為香港最高的上訴法院(過去香港最高的上訴法院是位於倫敦的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除終審法院外,1997年7月1日後的法院制度與之前並無分別: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和高等法院(後者包含原訟庭與上訴法庭)。
和從前一樣,上訴分兩重﹕先至上訴法庭,然後至終審法院;若是裁判法院的案件上訴,則先會上訴至原訟法庭,接着再可能上訴至終審法院。此外,《基本法》第八十六條也明文規定,陪審團制度予以保留。
終審法院文章:香港的普通法制度:首席法官馬道立的個人意見
※溫馨提示 ※
1、普通法制度一個重要的特徵 ,司法判例所創立的法律原則,是普通法適用地區共同 的法律;法官判案時所依據 的司法判例原則,案例可以引自所有 普通法適用地區,而並不局限於某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判決。
2、《基本法》第八十四條 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 。」
3、法院必須 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只可作參考而不能夠直接 引用為判案的法律依據。第八十四條已經明確規定,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不是 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4、《基本法》第八十四條已經清晰標示,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 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終審法院的三任首席法官李國能和馬道立及張舉能,都是赤裸裸地踐踏憲法粗製濫造顛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帶來的禍害非常非常巨大,不少年青人被以普通法解釋的暴動罪送入監獄而前途盡毀。
Youtube:不在沉默中爆發就在沉默中滅亡,香港年青人都是這個時代的受害者。年青人都是時代的受害者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4-7-30 02:28 PM 編輯 ]
作者:
中道 時間: 2024-7-30 01:50 PM
奇文共賞:馬道立 大法官是如何顛覆香港的法律制度
【終審法院文章】香港的普通法制度:首席法官馬道立的個人意見 ( 二 ) 2016年6月29日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於2016年6月29日在北京國家法官學院所作之演辭(中文譯本)
(5)除兩個例外情況外,香港的法官並無國籍規定。《基本法》第九十二條訂明,法官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再者,終審法院亦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以臨時方式參加審判(第八十二條)。上述兩個有關國籍的例外情況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因按照第九十條的規定,兩者均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我和高等法院張舉能首席法官都是這樣的身份。
(6)可在香港執業的大律師及律師包括本地以及外來的大律師和律師:第九十四條。
8. 從上述事項可見,在香港保存普通法有其實際意義。雖然普通法在歷史上源自英國,但它對香港極為重要,被視為維持香港繁榮和穩定的關鍵之一。讓我們現在以此實際情況出發,探討香港的普通法制度。
9. 首先,我要指出普通法制度最重要的特徵及目標如下
(1)公平 — 法官在處理法律糾紛時,必須公平考慮訴訟各方的觀點。為了達致公平,庭上各方的論據均應獲得充分和適當的考慮。有人說,所有訴訟人均應能「在庭上暢所欲言」,但更準確的說法,是訴訟各方,就其庭上的陳詞,均有「被聆聽」的權利。這是公平聆訊的精要所在。
法庭審理的糾紛往往甚為複雜,必須細心分析不同觀點,然後才能作出公正的裁決。有時,聆訊的過程漫長,這從法庭的判案書的內容可見一斑,但箇中原因每每顯示涉案糾紛的複雜程度,並反映了更重要的一點,即法庭必須細心和公平地考慮庭上提出的各項論點。
這正好讓公眾人士明白,法庭是經過深思熟慮才達致其看法,並且行事公平。敗訴的一方有權知道敗訴的理由。公眾人士也有權獲得保證,法庭進行的聆訊必定是公平的聆訊。
(2)一致性 — 法官在執行司法的工作時,當然必須公平而妥當地根據每宗案件的情況來處理。然而,以更宏觀的角度去了解法官的責任,亦是十分重要的。法律要行之有效,其應用必須前後一致,這亦是彰顯公平的一方面。
這不單是說法庭在判決相類似案件時須保持前後一致性,而且當中具有更深層次的涵義﹕為了令公眾人士知道如何依法行事,他們必須了解法律會如何應用、應如何應用,以及過去曾如何應用。
要達到這目標,法律的應用必須前後一致,這亦可被稱為法律的可預測性。否則,法律將變得變幻無常,甚或淪落至任意應用的地步。如此則不單商人或投資者,社會上每一個人也會受影響。
(3)透明度 — 法律制度是否有效,有時可以從法庭使用者對它的信賴程度看到。換句話説,法庭和法官的工作必須讓與其有關或受其影響的人士能清楚看到。這些人士,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一般市民。香港有司法公開的概念,我將於稍後詳談這個課題。
(4)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 —《基本法》第三十五條述明,任何人士均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一項明顯的權利。法律制度賴以行之有效之處,可以説是在於具備健全的法律、良好的法院架構,以及勝任的法官團隊;換句話説,就是完備的法律基建。
然而,向需要使用法庭服務的人士提供有效途徑,以向法院提出訴訟,也是不可或缺的;而其中一環,就是具有效率的訴訟程序。香港法院和内地法院的情況一樣,有大量案件需要處理,但法官的人數有限。因此,具備一套有效的訴訟程序,尤爲重要。
就處理民事案件方面,香港於2019年展開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當中有兩個基本主題。第一,案件管理。於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推行之前,由於缺乏由法官積極主動參與案件管理的機制,因此,當時的訴訟制度效率不足;處理案件的時間安排和步驟進度,大多由訴訟各方或者代表律師所主導。這造成了不少延誤;個別訴訟方甚至利用訴訟程序拖延案件、耍手段以取得訴訟優勢。
優化案件管理的目的,正正是因應舊有制度的這些問題對症下藥,讓法官能夠更積極主動地處理案件,免卻一些不必要的訴訟程序。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第二個主題,是提倡調解。如果案件的與訟方可以在展開法律訴訟之後及早嘗試商討,就案中的紛爭達成和解,毫無疑問,這對與訟各方都大有碑益,因爲他們可以避免耗費時間金錢,甚至免卻虛耗心力應付案件,同時能夠就法律分歧取得滿意的結果。
(5)忠於法律 — 法官的角色,是就法律爭議作出裁決。此說略嫌顯淺,也正因爲這個原因,要在各位面前說這句話,我也有所猶豫。 然而,在香港,有時一些人士會對法官的角色有所誤解,並會出現一種想法,就是法庭和法官應該能夠解決經濟上、社會上,甚至政治上的爭議,即使當中根本沒有法律上的爭論點需要由法庭作出裁決。
當然,如果當中確實涉及法律爭論點,則儘管這些案件的起源背景是政治、經濟或者社會事宜,法庭也有責任處理有關的法律爭論點。不過,如果案件不涉及任何法律問題的話,則法庭同樣具有責任,不予處理。
這些例子,充分説明了忠於法律的原則。法官的角色只限於處理法律事宜,其他因素不在考慮之列,除非這些因素在法律應用時有關,則作別論。這正正就是依據法律作出裁決的意思,而法官有責任只依據法律出裁決。這種處理方式,是達致法律平等適用的基本要素;因爲我們都清楚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秉行法治極爲重要的一環。
(6) 適應性和彈性 — 世界各地有很多地區也奉行普通法。正如我剛才所説,普通法源自英國;不過,這並不代表香港僅僅自動依循 英國的判例行事。普通法所關乎的,是將基本的法律原則(諸如合約法的原則、侵權法的原則,或者刑事法的原則)按不同的環境情況,予以調較應用。這些環境情況,可能與地理地域有關,而當然每一個環境情況本身也並非永不改變。
普通法能夠因應環境情況而調節改變,具有彈性,是它運作模式的重要特點。正因如此,在過去多年以來,香港的普通法制度須適應並融合中國的習慣法,例如顧及新界原居民的權利等事宜。當然,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亦因應香港是國家的一部分這個事實而作出調節。
終審法院文章:香港的普通法制度:首席法官馬道立的個人意見
※溫馨提示 ※
1、《基本法》第八條訂明:「香港原有法律 ,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2、1997年7月1日前的港英時期,在香港實行 的法律是包含立法局制定的法律和法院判例法的「原有法律」;在香港實行的法律 亦包括 英國法律和 判例法。
3、香港成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原有 法律不抵觸基本法的予以保留;港英時期在香港實行 的英國法律和 判例法不能夠保留。
4、梁天琦的暴動罪案,主審法官彭寶琴 仍然引用英國的暴動案判例作出判刑,香港司法之邪惡舉世無雙。梁天琦就判刑提出上訢而敗訴,代表律師駱應淦 應負全部責任。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4-7-31 08:51 PM 編輯 ]
作者:
中道 時間: 2024-8-1 10:20 AM
奇文共賞:馬道立 大法官是如何顛覆香港的法律制度
【終審法院文章】香港的普通法制度:首席法官馬道立的個人意見 (三 ) 2016年6月29日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於2016年6月29日在北京國家法官學院所作之演辭(中文譯本)
10.公平、一致性、透明度、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忠於法律、適應性和彈性等特徵,可以借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幾個特點具體展現説明。在今天的演説當中,我想重點論述以下幾個課題﹕—
(1)判例原則
(2)司法公開在香港的情況
(3)法官和司法誓言
C. 判例原則
C.1何謂判例原則 ?
11.剛才我已經提及《基本法》第八十四條。這項條文即時帶出一個問題:判例原則有什麼重要性?畢竟,不少歷史悠久的司法管轄區(尤其是奉行大陸法體系的司法管轄區)都並非以此作爲其法律制度 的主要特點。首先,我們需要界定什麼是判例原則。
12. 我在香港終審法院的辦公室(稱為一號辦公室)裏面,書架上擺滿了記載著香港判案書和英國判案書的法律彙報,全都可追溯至十九世紀。最新近的爲香港終審法院彙報,收錄自1997年以來的案例(至今已出版至第17 冊)。
終審法院圖書館裏的判案書,年份更可追溯至十二世紀。當年在攻讀法律時,我們須研讀這些法律彙報;現時擔任法官,就案件作出判決時,我們也需要參考依據 這些判例。
13.最簡單來說,判例原則就是指:判例是法庭詳列理由的判決,通常是由高級法院所作出;其他法庭在處理相同或者類似的法律問題時,必須遵循有關判例。
這項規則有一些例外情況,例如判決書當中就某個題目的法律分析論點 ,若然只是法官判案過程中的一個附帶 意見,就僅對下級法院具參考 價值,沒有約束力;另外,此項原則的適用範圍,只限於下級法院須遵循 較其高級別的高級法院的判決,反過來就不適用。
就上訴法庭而言,則必須 遵循本身的先前裁決;除了在一種特定的情況下,則屬例外,我會容後再述。
我强調「必須」一詞,原因是判例原則涉及强制引用:不論有關法官是否同意有關判例的法律分析論點,都必須予以遵循。在許多其他 的法律制度下,法官在判案時可以 依據由先前案件所確立的法律原則而作出裁決;相比之下,在普通法制度下,法官必須 遵循判例行事。
在香港,這項原則甚至適用於屬同等級別審理上訴的法院,除了在兩方面不受此限:—
(1)終審法院的一貫做法是遵循本身的先前裁決行事;然而,若情況合適,也會不依循之前的裁決。
(2)至於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方面,規定較爲嚴格。除非有關先前裁經證實爲「顯然錯誤」,否則,上訴法庭必須遵循。這涉及嚴格的門檻要求:—
「假如指先前裁決有錯的論點與相反論點不相伯仲,則上訴法庭偏向認爲該先前裁決有錯的看法本身顯然不足以支持不遵循該先前裁決。即使上訴法庭信納各項反對其先前裁決的論點比支持該裁決的論點更為強而有力,這仍是不足夠。
唯有各項反對上訴法庭先前裁決的論據是令人信服至一個地步,能成功說服上訴法庭先前的裁決是顯然錯誤,方能通過上述驗證標準[門檻要求〕。
若先前的裁決是在違反了有關的法定 條文規定或具約束力的判例下而作出的,該裁決當然通過「顯然錯誤」這個驗證標準。此外,能通過上訴法庭以往採用的「明顯的疏漏或錯誤」這個驗證標準的裁決,亦等如通過現在所說「顯然錯誤」這個驗證標準。
然而,並非只有這兩類裁決才屬於「顯然錯誤」類別的裁決。假如達致一項裁決的推理過程出現嚴重不妥之處,則該裁決亦屬「顯然錯誤」。
終審法院文章:香港的普通法制度:首席法官馬道立的個人意見
作者:
中道 時間: 2024-8-1 10:22 AM
【自由亞洲電台報道】專訪美國前駐港總領事 剛上任即見證721及香港巨變 2024年7月19日
五年前的7月21日,元朗港鐵站有大批穿白衣的不明人士,隨機襲擊途人和列車乘客,多名遇襲人士求助無門的直播畫面震撼香港市民,改寫了整個「反送中」運動的發展。
於「反送中」示威期間,被美國國務院委任為駐港澳總領事的史墨客(Hanscom Smith)接受本台專訪, 回顧他如何見證香港在2019年的巨變,運動最激烈時,連美國駐港人員亦受騷擾,他更披露,他曾親身到北京想跟北京官員討論香港問題,但都被拒諸門外。
史墨客說︰「沒有人能想像示威影響到的範圍或其激烈程度,所有人都大吃一驚。我認為示威超出了港府預期,市民的擔憂顯然地超越修訂《逃犯條例》一事,這是示威持續的成因。示威活動引發了人們對中港關係的性質,以及對香港政府是否盡忠職守的廣泛不安。」
示威最激烈期間史墨客多次與中、港官員會面
史墨客就任美國駐港澳總領事的三年間,他是華府與香港及中國溝通的橋樑,負責闡述美國對港立場。在2019年下旬,示威活動最激烈的六個月間,史墨客透露曾經多次會見香港特區政府官員和中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官員,包括前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以及駐港特派員謝鋒,後者現為中國駐美大使。
史墨客指,與中、港官員會面的內容牽涉五個方面︰強調港府需要保障美國公民在港的安全、解釋華府對港政策和優先事項、表達美國對個別香港警方執法行動的擔憂、強調維持香港「一國兩制」的重要性,以及反對中方縱容「小粉紅」騷擾美國領事館職員。
林鄭班子錯失緩解衝突契機
透過與林鄭月娥和她的班子見面,史墨客認為,香港官員在示威發生初期仍有行政主導權,可以決定如何應對示威;直至街頭示威出現失控暴力場面,北京認為林鄭班子管治失當,中央 官員才打出國家安全旗號嘗試擺平。
史墨客說︰「我認為港府在示威活動早期確實有迴旋餘地。這顯然是一個面臨巨大壓力的政府,急於想辦法來解決自己造成的困境。」
泛民主派在2020年7月舉行的初選 ,有超過60萬人參與投票。史墨客指,這本是一個緩解官民衝突的機會,因為投票人數反映市民希望意見被政府聆聽 ,相信「一國兩制」在當時仍然行之有效 ,但林鄭班子沒有反思民意、捉緊契機改寫「反送中」運動的發展方向,反而隨後先宣佈以防疫為由押後立法會選舉,再褫奪立法會民主派議員資格,更使用當時剛出台的《港區國安法》,搜捕53名初選相關人士。
最終,一連串務求將反對派連根拔除的行動,令到民間和平參與政治的願望幻滅,香港從此變天。
親共媒體跟蹤、誣捏美領館人員
史墨客指,美國領事館職員於「反送中」示威期間,多次被親共報章跟蹤,拍下他們與泛民會面的照片之後大造文章,誣捏美國在香港搞「顏色革命」,但事實上,他和其他領事館職員亦有與建制人士進行同類型會面,目的是想了解香港民情,並向各界人士解釋美國對港政策。
史墨客專程飛抵北京但吃了閉門羹
在2019年10月,史墨客指他甚至飛抵北京,嘗試與港澳辦官員討論香港局勢,但該會面在最後一刻被取消。
史墨客指,美國透過不同渠道,多次向北京、香港和華盛頓的中國官員提出中方鼓吹仇美輿論的問題,但中國官員都沒有回應美方的擔憂。
史墨客說︰「(與中方的會面)非常令人沮喪,比令人沮喪更糟糕。北京繼續進行宣傳,包括滋擾一名領事館工作人員,並牽連其家人,這工作人員只是履行職責,(中方的行為)是令人無法接受的。」
美對港政策在《國安法》後有明顯變化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當晚,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與英國王儲查理斯王子率領嘉賓進場,在美國國務卿奧爾布賴特(Madeleine Albright)等人見證下,中、英國旗一升一降之際,香港特區成立,國際社會默默地向北京表達對「一國兩制」的支持,但是「反送中」運動改變了香港與國際社會的關係。
史墨客更表示,美國對港政策在中國人大要求香港當局盡快通過《國安法》後出現明顯變化。
時任美國國務卿的蓬佩奧在2020年5月27日聲明,表示由於香港不再享有「高度自治」,因此意味着香港不再享有美國的特殊待遇。在《國安法》通過後,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便在2020年7月4日簽署第13936號行政命令,表示此後會將香港的貿易稅率、簽證安排、出口許可豁免與中國等同起來。
接着,美國國會又在7月14日,也就是港版國安法實施後,通過《香港自治法》,美國財政部則在8月7日對包括特首林鄭月娥、警務處處長鄧炳強、中國港澳辦正副主任夏寶龍、張曉明、香港國安公署署長鄭雁雄、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在內的11名中港官員進行了制裁。
史墨客說︰「美國對港政策是受香港發生的事情所驅動。因此,當示威運動導致香港的自治受到嚴重侵蝕、違反國際協議時。正如我所說,美國政府,包括國會因此作出反應,一點也不奇怪。」
史墨客:遺憾未能幫助更多港人
史墨客表示,香港政治發展是一齣悲劇,回首在港三年的任期,最後悔是受現實所限未能幫助更多港人,包括曾經要求協助離港的學生領袖黃之鋒。
據兩位美國記者合著一書《勇者們》(Among The Braves)提到,被香港警方因其他政治案件而沒收護照作為保釋條件的黃之鋒,欲效法中國盲人維權人士陳光誠,進入美國在港領事館尋求庇護離港。職員兩次拒絕黃之鋒進入美國領事館的要求,亦否決他於美國境外申請庇護。
《國安法》生效後的兩個月,黃之鋒因涉嫌干犯煽動罪被捕,至今已經被扣留超過三年半。
史墨客說︰「我為那些在監獄裡的人感到遺憾、那些流亡的人、那些覺得自己無法說話的人。我們與包括黃之鋒在內的弱勢群體曾經密切檢視過可行的選擇,我們實際上能做甚麼?而悲劇之一是,在許多情況下,我們無法提供幫助,我們不能阻止港人被不公正地監禁,並將他們救出來。在許多情況下,在『 新香港』我們無法做到這一點。」
香港瀰漫脅迫和自我審查的氣氛
史墨客自2022年7月卸任後已經退休,但他仍然活躍於美國學術界,基於對香港的關心,經常出席與香港有關的學術活動,並發表文章。
他兩個月前曾經訪港出席研討會,與故友攀談後深感港人對未來欠缺信心。他覺得,「一國兩制」失靈引致大環境充滿不確定性,社會上瀰漫脅迫和自我審查的氣氛,港人仍在處理「反送中」示威和《國安法》造成的創傷。
史墨客說︰「我認為香港仍然未從抗議運動的震驚中回復過來 。香港政治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不再有高度政治自主權。人們不知道防護欄在哪,社會上存在自我審查。我仍然住在香港時,聽到港人某程度上相信宿命,一種無能為力的受害者心態。」
他感嘆,很多港人選擇離港覓地而居。
史墨客說︰「你需要曾經在香港生活過,才會真正體驗和了解這個城市和香港人。這個城市現在擁有甚麼,曾經擁有甚麼,失去了甚麼,甚麼是重要的需要回復原狀。重點是,當我們回顧五年前發生的事之時,不能認定香港敗局已定。」
他亦有故友現正被囚禁於獄中,所以特別關心被囚的港人,認為他們不應被政府視為國家安全威脅,因為他們只是按照北京在1997年之後同意的制度來做事。
自由亞洲電台:專訪美國前駐港總領事史墨客
https://www.rfa.org/cantonese/features/hottopic/smith-07192024120444.html
作者:
中道 時間: 2024-8-7 12:10 AM
【維基文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1993年) (一)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3年2月2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是本法規定的國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維護國家安全。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事業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援,動員、組織人民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四)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第二章 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職權
第六條 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經出示相應證件,有權查驗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
第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有關場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查看或者調閱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第九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國家安全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一條 國家安全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驗組織和個人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
第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機關對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免檢。有關檢查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三章 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和權利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第十七條 公民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應當直接或者通過所在組織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 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公民和有關組織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 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國家安全工作的國家秘密。
第二十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
第二十二條 任何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者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和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維基文庫: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安全法
※溫馨提示 ※
1、《中國憲法》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三)訂明:「制定和修改刑事 、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憲法》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二)規定:「制定和修改除應當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 的其他法律。」
3、《中國憲法》明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最高 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和修改刑事 法律是全國人大的職權。
4、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本無權 制定刑事法律國家安全法,事實勝於狡辯,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來 不是法治國家。
5、被大陸同化就是被醜惡同化,香港特別行政區也從來 不是法治的城市。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4-8-7 02:05 PM 編輯 ]
作者:
中道 時間: 2024-8-7 02:08 PM
【維基文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 1993年 ) (二)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3年2月22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犯間諜罪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的,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組織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的,不予追究。
第二十六條 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情節較輕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八條 故意或者過失泄露有關國家安全工作的國家秘密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對其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對其非法持有的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專用間諜器材予以沒收。
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境外人員違反本法的,可以限期離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罰;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法律有關條文
一、刑法有關條款
第九十二條 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九十三條 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九十七條 進行下列間諜或者資敵行為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為敵人竊取、刺探、提供情報的;
(二)供給敵人武器軍火或者其他軍用物資的;
(三)參加特務、間諜組織或者接受敵人派遣任務的。
第一百三十六條 嚴禁刑訊逼供。國家工作人員對人犯實行刑訊逼供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傷殘的,以傷害罪從重論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嚴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或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六十二條 窩藏或者作假證明包庇反革命分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窩藏或者作假證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一百八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保密法規,泄露國家重要機密,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非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第一百八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八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顛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刑法補充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
三、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條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維基文庫: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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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道 時間: 2024-8-11 04:14 PM
奇文共賞:基本法「顛后」 梁愛詩 奉旨顛覆香港法律制度 2024年8月11日
【政府新聞公報】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在英國向牛津大學亞太同學會的致辭全文 2001年日3月4日
各位先生、女士:
承蒙邀請得以造訪牛津大學這所世界著名學府,並在亞太同學會講話,深感榮幸。亞太同學會雖然僅成立於1999年6月,但我知道同學會已經舉辦過多個講座,得到各界知名人士,包括中國駐英國大使發表演說。我深信貴會對促進東西方的了解和溝通,當會發揮重要作用。
很多香港人與牛津大學有着深厚的連繫,我相信這種連繫會持續不斷。香港與英國在憲制上的連繫雖然已經結束,但在教育、文化和個人交往方面還會延續下去,締造出兩地的特殊關係。
我的律師資格是在英國考取的,香港當時還沒有開辦法律學位課程。我憑着在英國取得的資格,可以在香港執業為律師,正好說明兩地的法律制度十分相近。香港的法律制度在九七年回歸前,牢牢建基於英國的普通法,並公認為香港賴以成功,得享各種自由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基石。
《中英聯合聲明》
香港與英國的憲制連繫,奠定了香港法律制度過往的發展,但至今告一段落。中、英兩國政府從1982年9月到1984年9月就香港的前途問題展開談判,歷時兩年,最後在1984年12月19日簽定了《中英聯合聲明》(《聯合聲明》)。
這份歷史性文件建基於"一國兩制"的理念,在國際上獲得高度評價,被譽為和平解決國際間歷史問題的典範。
《聯合聲明》清楚訂明:除國防及外交事務外,香港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原有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並保持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的地位。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特區徵稅。
法律制度方面,《聯合聲明》訂明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當時實行的法律基本不變。有關法律制度 的具體保證還包括–
* 司法機構獨立運作,法官職位得到保障;
* 法院兼用中英文進行訴訟;
* 引用其他 普通法司法區的判例;
* 刑事檢控工作獨立運作;
* 外地律師和外地律師行得以繼續在香港執業;
* 由設於香港的終審法院取代倫敦的樞密院,作為香港的最終上訴法院;以及
* 保證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繼續有效,並透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施行。
《基本法》
《聯合聲明》只在國際層面上施行,因此必需透過制定本地法律來在香港特區以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產生法律效力。經過五年的草擬和諮詢過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後制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在1990年4月4日公布。
《基本法》是全國性 法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明確授權國家可以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規定設立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區基本法》重申我剛才提及的《聯合聲明》各項保證,為中國在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作好準備。
回歸後情況
在回歸的歷程中,香港成為舉世焦點。預言香港隕落的悲觀言論此起彼落。有人更預告香港會喪失各種自由、民主受到打壓、新聞自由遭受剝奪和普通法制度淪亡。事實證明這些言論和預告完全錯誤。香港今天自由如昔。
本地法律
香港仍然是一個普通法 司法管轄區。香港特區法院在1997年7月第一天開始運作時,便有人質疑所有普通法罪行是否仍具法律效力,又爭論這些罪行不再適用於香港。我很高興告訴各位:這些案件全都為上訴法院所駁回。《基本法》第八條明確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除同《基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關於香港的成文法,《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香港特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宣布為同《基本法》牴觸者外,全部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 …… 閱讀全文
政府新聞公報: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103/04/0303153.htm
※溫馨提示 ※
1、《基本法》第二章 是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權力關係的原則性條款,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中央和香港的權力 都是由第二章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 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 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 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2、 第十八條第一款訂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就是適用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只包括《基本法》第八條予以保留的香港原有 司法判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他 其 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不是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
3、《基本法》第八十四條 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 。」
4、普通法制度一個重要的特徵 ,司法判例所創立的法律原則,是普通法適用地區共同 的法律;法官判案時所依據 的司法判例原則,案例可以引自所有普通法適用地區,而並不局限於某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判決。
5、「可作參考 」的意思是參證判例研究案件判決。 「引用 」是指依據判例的法律原則作為判案的根據。
6、法院必須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只可作參考而不能夠 引用為判案的法律依據。
7、第八十四條已經明確規定,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不是 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與第二章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完全 一致。
8、《基本法》第八十四條已經清晰標示,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 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基本法的三大「顛王」李國能、馬道立、張舉能以及「顛后」梁愛詩,竟然都引用《基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偽證 香港是延續普通法制度。
9、「顛王」李國能及馬道立的顛覆,並無解說「可作參考」的法律意涵。而梁愛詩就將「可作參考」解釋為可「引用 其他普通法司法區的判例」,「顛后」是當之無愧。
10、不在沉默中爆發,就在沉默中滅亡,這就是「一國兩制」在香港滅亡的寫照。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4-8-12 10:11 AM 編輯 ]
作者:
中道 時間: 2024-8-16 11:33 PM
【法庭線報道】8.18流水式集會終極上訴 李柱銘、吳靄儀等7人敗訴 2024.08.12
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上訴庭裁定 7 人「組織集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參與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
被告一方上訴至終審法院,指法庭應採納 英國最高法院案例所訂下的「執行相稱性原則」,以考慮檢控、定罪決定,有否不符比例地限制集會自由。5 位法官周一(12 日)一致裁定敗訴。
判詞指,兩宗英國案例的法律背景有別於香港,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並不相同,例如本港法庭可直接裁定違憲法律無效,但在英國,被宣告為不符合人權的條文,仍會被視為有效法律、繼續執行,有機會衍生檢控、定罪有否過分限制權利的考慮。
因此,香港法庭不應跟隨英案例,「應遵從本港已確立的違憲審查原則」。終院又指,上訴方的主張,違背香港與憲法挑戰有關的所有原則,強調拘捕、檢控、定罪及判刑過程,已受到完善法律和程序管轄。
吳靄儀庭外表示,本次裁決非常重要,但未有時間詳細研究判詞,不適合作出評論,另感謝律師團隊及一直支持他們的市民;李柱銘則稱「No comment」。
上訴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何沛謙、潘熙、彭耀鴻等人代表。吳靄儀、李柱銘、梁國雄妻子陳寶瑩、前觀塘區議會主席蔡澤鴻、支聯會前常委徐漢光到庭旁聽。
律政司由外聘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大律師林芷瑩、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及劉允祥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審理。
爭議本港應否遵從英案例檢控、定罪決定損集會自由
本案爭議終審法院應否採納英國最高法院在 DPP v Ziegler (SC(E))和/或 Reference by the Attorney General for Northern Ireland – Abortion Services (Safe Access Zones) 判詞中,有關「執行相稱性」(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測試的判例。
翻查兩案判詞 ,英國最高法院採納歐洲人權法院看法,指拘捕、檢控、定罪及判刑等,全屬《歐洲人權公約》定義下對人權的「限制」,因此必須符合相稱性。法庭需評估每宗案件案情,決定有關限制,包括檢控決定及定罪,是否符合相稱性。
終院:英港法制特點不同
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共同頒布判詞指,兩宗英國案例的法律背景有別於香港。其中 Ziegler 案並非與憲法挑戰有關,而是一宗涉及阻礙控罪元素(ingredients of the obstruction offence)、如何構成合法辯解等的上訴案,「所有問題都是英國國內刑法(all questions of English domestic criminal law)」。
至於 Abortion Services 案,涉北愛爾蘭議會通過法案,禁止任何人在墮胎中心外被劃為安全區(safe access zones)的地方進行反墮胎示威,以保障前往診所的婦女權利。終院形容,該案背景與香港相距甚遠。
終院先指出,Abortion Services 案所用的相稱性測試,並非本港採納的「Hysan 四階段相稱性測試」,強調香港針對憲法挑戰已確立完善步驟,例如衡量相關限制有否合法目的、是否必須等。因此。英案例所訂原則「在本地司法判例沒有地位(has no place in our jurisprudence)」。
至於 Abortion Services 案提到,法院可檢視定罪的相稱性,終院認為「該附帶意見在港不適用(that dictum would be inapplicable in Hong Kong)」,因為有關說法,是將法院視為「公共機構」,指其司法行為可被覆核。但在香港法制中,當法例被裁定合憲,所作出的拘捕、檢控必然合憲,故一般司法行為,包括定罪決定,不能再基於相稱性而作獨立審查。
終院:人權挑戰法律框架不同
終院進一步解釋,英國及香港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不同。例如在香港法庭,若被挑戰的舉措無法通過相稱性評估,法庭可考慮頒下補救令,予以糾正;若法庭無法頒下補救令,則可宣告該違憲舉措無效及廢除。
惟在英國,法院可選擇的補救措施相當有限,例如並沒有權宣告措施或條例無效。因此,被宣告為不符合人權的條文,仍會被視為有效法律、繼續執行,有機會衍生檢控、定罪決定,有否不合比例地限制權利的考慮。2
終院認為,由於英港評估限制相稱性時,可能會出現不同問題及考慮,而本港法院「應遵從已確立的違憲審查原則」(the 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in this jurisdiction are well-settled and should be adhered to)」,因此香港法庭不應跟隨兩宗英國案例。…… 閱讀全文
法庭線:8.18流水式集會案終極上訴敗訴
[ 本帖最後由 中道 於 2024-8-18 11:32 AM 編輯 ]
作者:
中道 時間: 2024-8-18 11:22 AM
【東方日報報道】旺暴案:法官引英案例判刑「聚眾違法非個別行為」2018年06月12日
高院法官彭寶琴昨在判刑中,特別引用多個英國暴動案例,當中不但涉及財物損失和有人受傷,其中一宗更有人在暴動中喪命。法官引用其中一個案例Caird,強調暴動屬集體的暴力行為,其嚴重之處在於參與者以聚眾方式做出違法行為,因此,判刑時不可以只考慮被告的個別行為。
Caird案例的背景是一九七○年,有劍橋大學學生在校園附近的酒店,反對一場推廣希臘旅遊業的晚宴,以抵制當時的希臘軍政府。有學生侵入酒店的花園,打破酒店玻璃窗,事件中有多人受傷,包括一名大學職員被磚掟中,酒店因而損失二千英鎊。
事後有八名學生罪成,其中六人判監九至十八個月,另兩人因不足廿一歲,被判入勞教中心。
此外,彭官亦引用另一個英國案例Pilgrim。該案例涉及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英國,當時非洲裔黑人與白人屢有衝突,其中在八一年有黑人青年感到遭白人團體歧視,遂帶同武器攻擊有關團體,引致多人嚴重受傷,一名患腳疾的青年被刺死。三名青年事後被指有預謀組織暴動而被捕,除一人因誤殺及暴動罪而被判囚八年,另兩人暴動罪成分別監禁三年及五年。
彭官引用該案例,指法庭不會接納政治訴求作求情理由。法官續強調,刑事法在文明社會的目的,是要防止有人把法律掌握在自己手中,而法庭只區分守法和違法的人。
東方日報:旺暴案:法官引英案例判刑「聚眾違法非個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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